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江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萍乡市安源区某沿河路行驶至某路口等待通行时,在车内昏睡。群众见状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进行査处。经鉴定,江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3毫克/100毫升。另查明,被告人江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