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交流 > 审判研讨
为电信诈骗转移资金 男子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20-06-28 16:29:22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孙某爱财却取之无道,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6月9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没收扣押的涉案财产;对孙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继续追缴孙某剩余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孙某加入一洗钱QQ群,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了手机号码、支付宝账号和两张银行卡,便在洗钱群里开始“接单”。孙某明知他人在网上以低价卖手机为幌,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从其上家曾某(另案处理)、同行付某(已判刑)处,获取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下家诈骗行为人,帮其收取骗得的款项并转移到指定的账户,按比例获取提成。

  “入行”5个月,孙某采用上述方法,帮助诈骗犯罪行为人收转诈骗犯罪所得272.68万元,从中非法牟利6万余元。后孙某被抓获,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收款二维码,并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责任编辑:xyqfy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网内蒙古高院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新巴尔虎右旗政务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联系我们

法院电话:0470-6407776     传真:0470-6407776     地址: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克尔伦大街20号     邮编:02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