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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将货款纳入囊中 法院判决应返还
  发布时间:2020-06-29 16:32: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依法判决由被告汪某立即返还原告刘某货款13000元。

  2019年7月,刘某聘请汪某在其经营的内衣店担任店长,同年9月,因刘某脚受伤住院治疗,全权委托汪某守店、收费。当月,顾客陈某在该内衣店购买了三套美体内衣,由汪某收款19530元。之后,陈某要求退货,汪某在检验退货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之后,应当立即将货款退给陈某,但汪某迟迟未退,经陈某多次催讨,刘某不得已垫付该笔退款。事后,刘某与汪某进行结算,在扣除汪某应得工资后,汪某还应返还刘某货款13000元,汪某对此出具了书面欠条,但仍拒不还款。

  汪某辩称,刘某主张的事实属实,但其在内衣店上班期间,受刘某委派前往湖北、广州学习,花费共1300元;在刘某脚受伤在店内休养时全程护理,应得护理费6880元;且汪某应刘某要求,曾购买店内一套美体衣,花去4557元,汪某不在该店工作后,已将该美体衣退还刘某,故刘某因赔偿汪某127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汪某作为刘某雇请的员工,其在销售店内产品后,未将销售款上交给刘某,致使刘某利益受损,被告汪某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故被告汪某应当返还原告刘某欠款13000元。汪某称刘某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12745元,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被告汪某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此不予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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