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草场相邻 侵权损坏 恢复原状 禁止通行
裁判要旨
涉案草场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本案中被告宝山未经相邻方原告山丹准许,以邻为壑,损人利己,穿越相邻方的草场出入通行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对被告宝山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已经追究其行政责任,现追究其民事责任,即对于原告山丹提出的涉案草场网围栏予以恢复原状,禁止被告宝山穿越草场出入通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条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件索引
一审: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7民初795号(2019年11月12日)
基本案情
原告山丹诉称:被告宝山未经原告山丹同意多次驾车碾压其打草的草场过往通行,尤其在2019年5月初被告宝山目无他人驾驶家用铲车损毁网围栏,经向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宝格德乌拉边境派出所报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对宝山的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宝山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为了保护所承包经营使用的草场不再受损坏,提起民事诉讼,故请求一审法院判令:1.要求被告宝山连接其破坏的草场网围栏予以恢复原状;2.按照宝格德乌拉苏木草原监督管理站的测量结果对受损的草场以及网围栏给予赔偿;3.要求赔偿误工损失和交通费用合计8500元。诉讼过程中,山丹放弃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宝山连接其破坏的草场网围栏予以恢复原状并禁止通行。
被告宝山辩称:原告山丹主张的受损网围栏是1994年我们自行搭建的网围栏,原告山丹并无所有权,为了通行方便搭建网围栏时预留的门,经过该门所通行的道路是历史形成的,并不是新开辟的道路,对原告山丹未造成任何损失,不构成侵权行为,故不认可原告山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山丹与宝山为邻里,且两家所承包经营使用的草场左右相邻。宝山未经山丹准许多次驾车越过碾压其秋后准备收割的草场上通行,尤其在2019年5月初,宝山驾驶黄色明宇牌24马力家用铲车损毁网围栏长度大约30米,撞坏3根三角铁柱,双方协商未果后山丹于2019年5月9日向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宝格德乌拉边境派出所报案,受理案件后经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当事人,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作出新右公(宝东)行罚决字[2019]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宝山拘留五日(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9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宝山对该处罚决定书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宝山驾车碾压通过的原告山丹所承包经营使用的草场上的道路并不是其出入通行的唯一必经之路,其所承包经营使用的草场上还有其他出入口可以通行。但被告宝山只是考虑到自身的便利不予绕开走捷径为由,擅自越过原告山丹草场通行,该行为给予原告山丹秋后准备收割的草场造成被碾压破坏的后果。
裁判结果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7民初795号民事判决:被告宝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修复其破坏的涉案草场网围栏予以恢复原状,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禁止被告宝山越过原告山丹所承包经营使用的草场出入通行。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宝山为了其通行方便捷径,驾车擅自破坏网围栏碾压原告山丹所承包经营使用的草场,为此以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为由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财产权(草场承包经营使用权)行为,故原告山丹起诉的事实、理由成立,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宝山未能提供证据且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案例注解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