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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可以让纠纷和争执停歇,但有时矛盾却无法化解;而调解则相反,调解是双方自愿作出的让步,符合谦让的传统品德
—— 包福柱与生格、王洪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作者:青山  发布时间:2020-07-03 16:33:43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7民初882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包福柱,

被告:生格、王洪军

【基本案情】

包福柱与生格系邻居。2016年7月21日清晨,包福柱发现有一群马妨碍了其羊群的出圈,便骑摩托车驱赶。驱赶过程中被一匹马踢、咬伤。事发时,生格家羊倌佟斯琴图发现后进行施救,并通知了生格。生格迅速将包福柱送往满洲里中俄友好医院医治。在住院治疗期间王洪军也到医院看望得知马的所有人为王洪军,将马放养在生格处。因被马踢咬伤包福柱先后住院四次,至今仍未痊愈。向生格、王洪军索,但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付。无奈诉至贵院

【调解】

承办法官在庭前阅卷时,了解到本案的一些基本信息。包福柱由于被马踢、咬伤先后接受4次住院治疗。现还涉及到后续治疗问题。在庭审过程中,两名被告就包福柱被其饲养管理的马踢、咬伤的事实不予认可。

在提供证据阶段,包福柱未提交有利的证据证实,将其踢、咬伤的马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是生格、王洪军。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目击证人佟斯琴图与生格具有利害关系,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能否将佟斯琴图的证言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来使用的问题。

   承办法官意识到,双方的说法虽有一定的可信度,但由于缺少直接有利的证据,很难从直接证据角度认定某一方陈述的事实,尽管可以通过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来确定法律事实,进而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但作出的判决可能与客观事实存在出入,也不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且会导致后续的一系列讼累。承办法官认为对于因家庭内部纷争引起的纠纷,调解是更可行的方法。

在仔细倾听了各方的意见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突破口还是在包福柱与生格身上,法官列出了两点意见并供其参考:⑴本案如果判决其败诉,对发生的客观事实,即马将包福柱踢、咬伤的事实不能认定而败诉,包福柱可能会选择上诉;⑵如果能调解成功,客观发生的被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能够得到解决。但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在于生格尊重、默认了客观发生的侵权事实。最终,经过不懈努力,包福柱与生格达成了赔付18万元的调解协议,包福柱同时也放弃了其他诉求及后续治疗费。

【法官后语】

在本案中,面对客观事实不清楚,各方证据均不充分的情况,承办法官没有轻易机械地使用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来认定法律事实,并由此作出判决,而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衡量自己的得失,考虑相应的后果,在此基础上作出适当的让步,是解决问题的上策。调解是亦情亦理、情理法交融的过程,由于不少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甚了解或一知半解,所以需要法官在法律规定方面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释明,有助于各方当事人更为理性的思考问题,也尽量使各方知己知彼,而非知己不知彼,甚至不知己不知彼。调解是一项富有技巧性、挑战性的工作,与判决殊途同归,目的均是定分止争,但与判决相比有时调解的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判决注重法律事实的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把握,而对于当事人的内心需求则较少过问;而调解则需要把握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情感表达等,需要明确基本事实,需要倾听陈述,点拨疑云,与当事人有较多的互动,可以说调解是审判中的艺术。在本案中,承办法官能够寻找最恰当的切入点展开调解,能够从当事人的语气、神态、眼神、肢体语言、情绪的变化判断当事人的内心活动,充分把握双方的利益诉求,在尊重与保障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因势利导,引导当事人选择最符合自己利益的做法,又使每一个当事人都有尊严感,促使双方调解结案。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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