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7民初767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战敬磊
被执行人:呼其图、杭格日乐图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9日,呼某从战某处借款40,000元,截至2017年产生利息2400元、律师费2500元,共计44,900元。2017年8月14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呼某于2017年10月1日前偿还战某28,000元,于2018年4月1日前给付剩余20,000元,杭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呼某、杭某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依法立案。
被执行人呼某(债务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均未履行完毕,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网络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杭某(担保人)有能力偿还债务。2020年5月22日,执行干警将杭某唤至法院,要求其履行义务,2020年5月25日,杭某给付申请人全部执行标的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案件焦点】
当债务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担保人有义务替其偿还担保范围内债务。
【法院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内容,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被执行人呼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要求担保人杭某履行义务。
【法官后语】
大多数担保人对保证责任及风险并不是很清楚,认为担保只是做个证明,当债务人未还款时,法院不应找担保人的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中,在担保中对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未作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在作保证之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意图,对担保范围作个明确的约定,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