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所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不承认自己的损害行为与原告的受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申请法庭调取了事发当天的出警记录来证明损害行为与受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原告先辱骂激怒被告后被告才动手打人的,对二人的过错责任,本院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10%的侵权责任,被告承担90%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7日晚,许某与王某、白某在许某的牧点一起吃饭喝酒后因案外人王某的劳务费上双方发生口角,白某先辱骂了许某,后许某殴打白某致其头部受伤。2020年1月8日-13日,白某在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中蒙医院就诊,诊断为头部外伤、高血压病。2020年1月13日-17日,白某在满洲里中俄友好医院就诊,诊断为头外伤、胸外伤、右骨宽部外伤。产生全部医疗费2998.07元。2020年1月17日,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杭乌拉边境派出所对许某殴打白某一案作出新右公(杭乌拉)行罚决字(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许某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许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白某医疗费、误工费和住院伙食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69.26元;
二、驳回原告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许某的行为侵害了白某的身体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白某先辱骂激怒许某后许某才殴打白某致其头部受伤,对二人的过错责任,本院酌定由白某自行承担10%的侵权责任,许某承担90%的侵权责任。
白某主张的各项损失请求能否予以支持,本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如下:白某的医疗费2998.07元,误工费1098元、护理费1152元、住院伙食补助9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复印费40元是为了诉讼而复印病历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并有发票佐证,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500元及营养费900元没有证据证实,并没有加强营养等医嘱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予以支持的各项损失合计6188.07元。
综上所述,由许某赔偿白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各项损失5569.26元(6188.07元×90%),白某自行承担618.8元(6188.07元×10%)的损失。
案例注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所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具体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二是确定已构成事实上的原因的行为是否在法律上成为应对该损害负责的原因。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应当依据相当性概念来加以判断,以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如果认定有因果关系,使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公平原则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相符合。就本案而言,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所举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有事实上的因果联系;本案中被告不承认自己的损害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但是原告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出警记录足以证明被告的损害后果与原告的损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从事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以认定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被告的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被告应对本次纠纷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