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间借贷 借条 逾期利息 还款期限
【裁判要旨】
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权人按照约定交付了借款。故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如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务人偿还借款。其逾期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给付逾期利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即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索引】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7民初772号(2019年6月18日)
【基本案情】
王鹏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娜仁通拉嘎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至2019年6月11日止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由娜仁通拉嘎承担。事实和理由:王鹏春与娜仁通拉嘎因租赁草场相识,租赁草场期间娜仁通拉嘎因生活困难急需用钱为由先后两次借款,共计13,0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如娜仁通拉嘎无经济能力偿还欠款,待双方之间签订的草场流转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时将上述款冲抵为草场租赁费,但现在租赁的草场进入国家禁牧项目无法续签合同,王鹏春多次联系娜仁通拉嘎偿还欠款,但是娜仁通拉嘎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
娜仁通拉嘎承认王鹏春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但认为双方未约定利息,不同意给付利息。
王鹏春向本院提供证据,经质证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鹏春与娜仁通拉嘎租赁草场事宜相识。2014年6月12日、2016年7月25日,娜仁通拉嘎因急需用钱为由向王鹏春先后借款两次,共计13,000元,并签订借条。两张欠条上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
【裁判结果】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内0727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娜仁通拉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王鹏春借款13,000元及利息47元,共计13,047元;
二、驳回原告王鹏春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娜仁通拉嘎承认原告王鹏春所主张的事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娜仁通拉嘎同意偿还原告王鹏春借款本金13,000元。合法的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鹏春向被告娜仁通拉嘎主张借款本金13,000元的请求。关于利息,双方当事人均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故本院不予支持借期内利息。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随时可以主张,故本院予以支持自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6月11日止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47元。
【案例注解】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借款事实本身并无争议,但由于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务人还款。关于利息部分,法院在审理中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计算逾期利息,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