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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树钦、包太平、富海、陈全、万龙、
呼其图、双喜、五郎、斯琴图、乌狼、海军、
国庆、刘福财犯偷越国(边)境案例分析
作者:张桂珍  发布时间:2020-09-27 17:29:54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刑事   偷越国(边)境   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

被告人明知是明知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会给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破坏,而仍希望这一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案件索引】

一审: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7刑初35号2020年7月10日)

【基本案情】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7日晚,被告人陈全、海军、国庆、刘福财携带渔具步行至新巴尔虎右旗贝尔苏木辖区中蒙边境1433界碑与1434界碑中间地段,越过中蒙边境线铁丝网到达蒙古国境内贝尔湖与乌尔逊河交接的河口处捕鱼。2017年5月10日10时许,四人携带捕捞的鱼返回我国境内,在乌尔逊河岸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官兵抓获。

2018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马树钦、乌狼、斯琴图与孙建军(另案处理)携带渔具步行到新巴尔虎右旗贝尔苏木辖区中蒙边境1435界碑北侧,越过中蒙边境线铁丝网到达蒙古国境内贝尔湖与乌尔逊河交接的河口处捕鱼。2018年4月18日22时许,四人因未捕捞到鱼原路返回我国境内时,马树钦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官兵抓获,乌狼、斯琴图、孙建军逃跑,后三人于2018年4月23日向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贝尔边防派出所投案。

2018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陈全、五郎、万龙、呼其图、双喜携带渔具步行至新巴尔虎右旗贝尔苏木辖区中蒙边境1437界碑与1438界碑中间地段,越过中蒙边境线铁丝网到达蒙古国境内贝尔湖与乌尔逊河交接的河口处捕鱼。2018年4月20日1时许,五人携带捕捞的鱼原路返回我国境内时,万龙、呼其图、双喜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官兵抓获,五郎、陈全逃跑,后二人于同日13时许向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贝尔边防派出所投案。

2019年5月7日晚,被告人马树钦、包太平、富海携带渔具步行到新巴尔虎右旗贝尔苏木辖区中蒙边境1436界碑西侧呼伦湖渔业公司贝尔湖分公司大门附近,越过中蒙边境线铁丝网到达贝尔湖岸,沿贝尔湖浅滩走到蒙古国境内贝尔湖捕鱼。2019年5月9日2时许,三人携带捕捞的鱼原路返回我国境内时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官兵抓获。

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于2019年5月9日扣押被告人马树钦、包太平、富海的3件水衩、25条鲤鱼、21条鲫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树钦、包太平、富海、陈全、五郎、呼其图、双喜、万龙、斯琴图、乌狼、海军、国庆、刘福财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分别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三名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全、五郎、斯琴图、乌狼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被告人马树钦、包太平、富海、呼其图、双喜、万龙、海军、国庆、刘福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树钦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判处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判处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包太平、富海、万龙、呼其图、双喜、海军、国庆、刘福财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判处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乌狼、斯琴图、五郎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判处缓刑。

被告人马树钦、包太平、富海、陈全、五郎、呼其图、双喜、万龙、斯琴图、乌狼、海军、国庆、刘福财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结果】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树钦、包太平、富海、陈全、五郎、呼其图、双喜、万龙、斯琴图、乌狼、海军、国庆、刘福财犯偷越国(边)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十三名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全、五郎、斯琴图、乌狼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树钦、包太平、富海、呼其图、双喜、万龙、海军、国庆、刘福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十三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其可宣告缓刑。

据此,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内0727刑初35号判决:一、被告人马树钦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陈全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包太平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富海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万龙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呼其图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双喜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海军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国庆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刘福财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五郎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斯琴图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乌狼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涉案的3件水衩、21条鲫鱼、25条鲤鱼予以没收,由查扣机关上缴国库。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注解】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境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出入境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境。其偷越国境的手段和方法为,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陈全、海军、国庆、刘福财携带渔具步行至新巴尔虎右旗贝尔苏木辖区中蒙边境1433戒备中间地段,越过边境线铁丝网到达蒙古国境内贝尔湖与乌尔逊河交接的河口处捕鱼。被告人马树钦、乌郎、斯琴图与孙建军携带渔具步行到新巴尔虎右旗贝尔苏木辖区中蒙边境1435界碑东侧越过边境铁丝网到达蒙古国境内贝尔湖与乌尔逊河交接的河口处捕鱼。被告人陈全、五郎、万龙。呼其图、双喜携带渔具步行至新巴尔虎右旗贝尔苏木辖区中蒙边境1437界碑与1438界碑中间地段,越过边境线铁丝网到达蒙古国境内贝尔湖与乌尔逊河交接的河口处捕鱼。被告人马树钦、包太平、富海携带渔具步行至新巴尔虎右旗贝尔苏木辖区中蒙边境1436界碑西侧呼伦湖渔业公司贝尔湖分公司大门附近,越过中蒙边境铁丝网到达贝尔湖岸,沿贝尔湖浅滩走到蒙古国境内贝尔湖捕鱼。明知是国境线却仍决意偷越,违反了我国出入境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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