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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作者:海日  发布时间:2020-11-04 16:56:31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4)新右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周玉新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案情】

周某因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于2014年7月诉至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给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经本院合议庭合议,2015年12月10日,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于十日内给付周某工程款757,563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11年1月7日开始至2013年7月6日),案件受理费12745元,公告费650元。因某房地产公司未于期限内履行义务,周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于2016年7月6日依法转入执行程序,经本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处门市,本院于2016年9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两处门市,因该两处门市手续不全,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2月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3月,经申请人提供,本院依法调查,查明某房地产公司名下两处门市已补齐全部手续,可以处置。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款,本院于2020年5月恢复本案执行程序,经双方议价后,依法将两处门市进行司法拍卖。

2020年8月17日,案外人以135万元的价格拍得被执行人名下两处门市,卖房款全部用来给付申请人本案执行标的款、法定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案件焦点】

    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可依法强制拍卖其已查封财产。

【法院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财产被查封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案被执行人在所属门市被查封期间未主动履行义务,故依法对该两处门市进行司法拍卖。

【法官后语】

所谓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不动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拍卖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因此又称强制拍卖。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两处门市进行了强制拍卖,保证了申请人债权的顺利实现,有力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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