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7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廉长青
被执行人:娜日娜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娜某向廉某借款9万元,并将工资卡抵押在廉某处,之后娜某工资卡被冻结,本金及利息均未偿还,经多次催款未果,廉某将娜某诉至法院。经本院判决,娜某于2019年1月偿还廉某借款本金9万元及自2015年5月30日至借款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及逾期利息(以9万元本金为基数)。
因娜某未按时履行义务,廉某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23日给付申请人1000元,同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9年6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1000元,本案依法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
因娜某始终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廉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
因案情需要,本院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娜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多次通过执行系统对其财产进行“总对总”查控,分别到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右旗管理部、新巴尔虎右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巴尔虎右旗房产管理所对其财产进行传统查控。经多方反馈,被执行人娜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财产收益类保险、无车辆、无房产、无不动产、无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娜某在本院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且均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案件焦点】
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案被执行人娜某经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故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
【法官后语】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义务人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是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有效措施。法院有一套完备的执行强制措施,随着执行推进,会根据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程度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所以说,规避执行有百害而无一利,只有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才能避免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