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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口岸国际客运有限公司诉乌力吉巴雅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公司合同纠纷案
作者:萨茹古乐金  发布时间:2020-12-02 09:43:12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合同相对关系           

裁判要旨

所谓合同相对性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案件索引】

一审: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7民初440号

2020109日)

【基本案情】

原告满洲里口岸国际客运有限公司诉称乌力吉巴雅尔于2016年718日,取得了自营大型客车蒙E59090经由满洲里至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口岸客运公司与乌力吉巴雅尔于20161230日签订了进站协议,约定了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其中第五十二条约定“乌力吉巴雅尔营运班车,在经营中发生乌力吉巴雅尔责任的事故,均由乌力吉巴雅尔承担全部责任即损失”。

2017年129日,乌力吉巴雅尔雇佣的司机安峰驾驶蒙E59090号宇通牌大型客车自满洲里客运站发车至新巴尔虎右旗途中,因未能保持安全车速导致翻车,造成该车上去阿拉坦额莫勒镇的乘车旅客藏非受伤。此事故经新巴尔虎右旗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1215日作出(2017)第20170010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安峰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826日,旅客藏非以运输合同纠纷向满洲里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口岸客运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3,234.30元,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91028日作出(2019)内0781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满洲里口岸客运有限公司赔付旅客藏非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5,021.06元,对此口岸客运公司不服上诉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32日作出(2020)内07民终9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上,依据口岸客运公司与乌力吉巴雅尔双方约定的,该赔偿款应由乌力吉巴雅尔承担。乌力吉巴雅尔所有的肇事车辆投保于中国财保新右旗支公司,因此应在承保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请求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乌力吉巴雅尔给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5,021.06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71.5元,合计15,592.56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财保新右旗支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乌力吉巴雅尔辩称:首先,对进站协议无异议,双方自愿签字;其次,自2017年427日至2018419日止向中国财保新右旗支公司投保了责任险四十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应由中国财保新右旗支公司负责理赔和答复。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公司辩称:第一,本案蒙E59090号事故车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第二,口岸客运公司与乌力吉巴雅尔存在运营合同关系,口岸客运公司与中国财保新右旗支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中国财保新右旗支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第三,如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乌力吉巴雅尔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以证实车辆发生事故时年检合格具备上路行驶条件以及驾驶员准驾相符。除此之外,乌力吉巴雅尔应当提供涉案车辆的完整保险单,依法确认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款后取得追偿权;第五,原告的具体赔偿请求一是医疗费,应当以结算票据为准,以诊断书病例用药明细等为依据,门诊票据要有报告单和诊断书及明确的医嘱,且与本次事故损伤有直接关系的,均予赔偿。而且对于医疗费保险公司按照强制保险条款的约定,按照医保用药的标准进行审核,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按照80%赔偿,非医保用药和非事故损伤药不承担;二是营养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营养费应当按照医嘱,有医嘱加强营养的,只认可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无医嘱加强营养的不认可;三是误工费应提交用人单位劳务合同以及事发前三个月的工资收入明细,并事发后工资减少的证明;四是护理费时间以合理的住院时间为准;五是诉讼费不予承担,诉讼费用是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中国财保新右旗支公司在本案中负责依据保险合同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而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9日,藏非在满洲里口岸客运有限公司购买了当日从满洲里开往西旗的客运票一张,并乘坐了被告乌力吉巴雅尔雇佣的司机安峰驾驶的蒙E59090号客车返回西旗。当客车沿满西公路S20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S203省道59公里240米处侧翻,造成车上乘客包括藏非在内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17)第2017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客车驾驶员安峰未保持安全车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藏非被送往新巴尔虎右旗人民医院治疗,伤势稳定后转入扎兰屯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经诊断为尾骨骨折、腰骶布软组织挫伤,为此,藏非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案由向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满洲里口岸国际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3,234.30元。20191028日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781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满洲里口岸国际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藏非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共计15,021.06元,并驳回藏非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满洲里口岸国际客运有限公司负担190.5元。对此满洲里口岸国际客运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32日作出(2020)内07民终9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费381元由满洲里国际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20515日,满洲里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履行了上述判决中确定的付款义务,故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旅客人身伤害赔偿金,共计15,592.56元。

另查明,1.满洲里口岸国际客运有限公司与乌力吉巴雅尔于20161230日签订进站协议书,其中第6条约定乌力吉巴雅尔营运班车,在经营中发生乌力吉巴雅尔责任的事故,均由乌力吉巴雅尔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2.肇事车辆蒙E59090号车在中国财保新右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为2017414日零时起至2018413日二十四时止以及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金额40万元/座,保险期间为2017418日零时起至2018417日二十四时止。3.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裁判结果】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于2020109日作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7民初440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乌力吉巴雅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满洲里口岸国际客运有限公司给付满洲里口岸国际客运有限公司已向旅客藏非承担的人身伤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592.56元;

二、驳回原告满洲里口岸国际客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藏非在乘坐被告乌力吉巴雅尔的蒙E59090号客车返回西旗途中受伤,其选择合同违约之诉向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判决满洲里口岸客运有限公司赔偿藏非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5,021.06元,满洲里口岸客运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并承担了诉讼费,共计15,592.56元。现满洲里口岸客运有限公司根据其与乌力吉巴雅尔所签订《进站协议书》,请求其向旅客藏非赔付的赔偿款15,592.56元由乌力吉巴雅尔承担,该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满洲里客运有限公司与中国财保新右旗支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请求中国财保新右旗支公司共同承担旅客藏非的人身伤害赔偿金无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且乌力吉巴雅尔就本案承担赔偿责任后亦未丧失向中国财保新右旗支公司追偿的权利,因此对口岸客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乌力吉巴雅尔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保险公司与被告乌力吉巴雅尔也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并没有相应的合同关系,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保险公司负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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