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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研究
作者:文光  发布时间:2021-01-19 09:34:52 打印 字号: | |

【摘要】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我国司法责任制正式走向完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在司法领域的重点,本文分析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结合热点案件,提出司法责任制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改进司法责任制的建议,以期能够为司法体制改革做出理论贡献。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制度完善、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大局,破难题,补短板,履职尽责,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勇担法治建设排头兵的政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和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依法独立审判是不矛盾的。人民法院是由以法官为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组成,如同细胞对于人的肌体一样,以法官为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法院肌体的细胞,是组成人民法院最基本的因素。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依法独立审判决定了以法官为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依法独立审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是互相联系、互为依存、思想上一脉相承、组织上不可分割的整体与部分关系。人民法院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

一、司法责任制的概念内涵

司法责任制,简而言之,就是司法人员对执法办案独立行使职权和独立承担责任。就法院审判案件而言,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且裁判者对所裁判的案件质量须终身负责的制度。

党的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最大的亮点司法责任制的构建与完善。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司法责任制”这一概念。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决定性影响。司法责任制改革同样需要有配套的制度保障,使司法责任制切实落地落实落细,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我们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对于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持续的、不断深入的过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一)规范法官自身行为,推动法官正规化

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必然要求法官具备审理案件的资格,要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具有相应的实践阅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改革法官司法责任制提高了法官准入的门槛,推动法官更加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员额法官办案制是司法责任制的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目的是将最优秀的审判人才留在第一线,提高审判质量。司法责任制规范了审判权力运行,法官公正司法承诺终生负责制,不仅从制度上规范了法院司法行为,促进了公正司法改革,也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激发法官自主性,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

司法责任制改革将会全面激励办案法官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通过法官全程负责,从案件审理到作出判决均要求办案法官参与其中,行使国家赋予其的司法权进行各种司法行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培养其职业荣誉感。司法责任制要求法官审慎地行使司法权,增加其职业责任感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以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为核心的,以法官独立审判为前提,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不会受到外部干预和过问。

(三)树立公正司法权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法治思想不断深入人心,一些法律的弊端也渐渐被人们所了解,司法责任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约束法官的行为,使人民的利益最大化,使国家司法具有公信力及权威性,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的要点是保障人权和权利作为。司法责任制保障了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知情权和救济权。司法责任制要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更加注重程序公平,严格履行审查义务,保障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下选任的法官将成为精英中的精英,法官专业化程度将获得极大提升。

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问责机制和责任主体的制度不合理

法官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问题中的重要主体。然而,现实中对法官的管理,往往依照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而进行,并没有体现法官作为司法过程重要主体,以及影响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因素的角色特殊性。由此导致对法官的问责机制存在很大漏洞,成为影响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阻碍。另外,我国法院审判中所采用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也是影响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的重要障碍。在审判委员会制度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被分割为两个阶段,每个阶段所涉及的主要司法主体不同。为了避免承担司法责任,合议庭很可能会将任何案件都“不假思索”地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造成压力,同时也影响了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 二) 有关法官职权和职业保障的制度不合理

为了保障案件审理与裁判的公平、公正性,法官应该具有独立的不受其他人员或法律以外的因素所干扰的司法职权。但在实践中,法官的工作常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各级人大、有关行政部门、法院院长等,而且,在这些现实而直接的因素影响下,加之实践中法官的薪资待遇等职业保障制度与其所承担的工作压力不匹配,法官往往不得不做出一些有违主观甚至法律规定的司法行为,这现实问题也成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主要障碍。

(三)司法权行政权化

地方法院与行政机关的非正常关系导致司法权的行政化和地方化问题比较突出。众所周知,我国司法区与行政区合一,地方各级法院是根据行政区划分设立,采取块块领导即司法管辖区隶属于行政管辖区,这就导致我国法院的行政化和地方化的倾向。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法院的人事任免和财政供给分别受同级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控制,在实质性权利关系上还受地方党委领导。这些利益的权衡以及地方行政势力的干扰将会影响法官的独立、公正审判,甚至导致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等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坚持依法治国。坚持党的领导必然导致行政性要素势必会渗透司法领域,司法独立性会遭到行政干预,落实司法责任制便存在困难。

(四)审判人员权责不明

由于审判工作是一门专门化职业化较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工作特点,因此对审判人员的责任划分显得比较复杂。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审判人员的权责不甚明晰,审判人员的权力范围有多大,必须承担的责任有哪些,都应当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哪些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审判人要做到心中有杆秤,以此作为审判工作的标尺,指导自己的审判工作。除此之外,司法系统内部对审判人员的评价考核体系也不甚完善,比如审判质量效率、审判能力、诉讼调解能力、疑难案件的化解能力以及审判人员综合素养等等,这些方面的评价考核不仅直接关系到审判人员的晋升、选拔任用、评优评先以及业绩奖励,而且对提高审判质量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五)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路和落实不理想

一直以来,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往往是理论上的讨论或争论比较热烈,各种思想、制度、计划有很多,但能够真正落实到实践层面,乃至对司法实践有实质作用的很少。这主要是由于这些思想、制度和计划,往往具有很大的笼统性,看似讨论得十分透彻、设计得十分完善,但放到复杂且多变的司法实践中,却经常会出现各种新问题和“执行难”。这实际上是由于我国地域广泛且各地经济发展、生活习惯、民俗特色等各不相同,以及各级各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等存在差异,导致难以将一种特定的改革思路完全有效地落实到全国各地。另外,在司法系统内部,不同的司法机关也存在不同的特点、运行规律,因而也需要有不同的改革思路。

(六)错案追究的启动存在阻力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明确,办案人员如因违反法律或工作纪律规定办案,或者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造成错案从主观上来说应当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故意的错案。比较典型的就是为了某种目的,故意造成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例如常见的因谋取经济上的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而故意制造错案、亲友人情关系而故意制造错案此种错案的形成,完全是基于司法人员的严重违法,无论何种学说,采取何种归责方法,都因该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办案人员自然会排斥错案追究的调查。第二种是过失造成的错案。审判员因为专业能力有限,造成对案件的理解不透彻,或者对案件事实不深入思考,玩忽职守,轻易判决造成的错案,这类案件必然也会追究责任,造成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抵触。除了以上两种主观上的过错造成的错案之外,也存在因为案件较为复杂,存在巨大争议的案件,审判员本身不认为自己经手案件为错案,对错案界定并不认可,当然也无法认可错案追究的调查。

四、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策略构想

(一)完善问责机制并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的问责机制,是保障司法责任制度落实的基础。

对法官这种特殊的国家公务人员,需要依据其具体的职业特点制定适当的问责制度,如严格的法官弹劾制度或惩戒制度,明确、细化法官的职责,并对违反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另外,对审判委员会的职权、责任做出明确而合理的规定。明确审判委员会作为案件审判过程中的重要主体,需要肩负与其职权相一致的责任,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主体。

(二)保障法官职权并提高职业待遇

对法官的职权做出明确的保障性规定,保证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具有更大的独立性和自由裁量权。需要注意的是,在给予法官独立、不受法律之外其他因素干扰的职权的同时,也应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对案件审判质量、审判业绩等进行考核或评价,建立法官惩戒制度,促进法官合理有效行使职权,保障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另外,提高法官职业待遇,保障法官权益,促进法官更好地发挥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积极履行职业责任,也是保障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的有效手段。

(三)加强司法权独立

在司法责任制的总体构架中,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是前提和基础。司法权独立是整个法院系统的独立,并非法官的个人独立也并非法官的特权,而是每位法官的责任,使其依照法律与证据,公平公正的裁判,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影响与干涉。司法权独立原则的核心在于法官得以其受理的案件,依法自由的审判。强化法官的办案责任制是以赋予其独立的审判权为前提,否则让法官以有限的权利去承担无限的责任,就不会有法官的自由心证和独立审判。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四)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司法责任终身制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要求,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对所受理的案件行使审判权,那么他们必须对自己承办案件的质量和效果负全部责任。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公平公正审理,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就需要明确法官的审判责任。对于案件出现的质量问题,如果是主审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则由主审法官承担所有责任;如果是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涉及案件实体方面的问题,应视合议庭评议时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合议庭成员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涉及程序方面的差错,则审判长负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负次要责任。涉及其他方面的质量问题则由案件审理中负责该部分工作的人员承担责任。实行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司法责任终身制。

(五)采取契合实际情况的改革措施

各地司法部门应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出台相应的司法改革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策略。无论是问责机制的制定、审判委员会职责的规定,还是法官监督制度的出台等,都应该以当地的具体情况为出发点,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研究总结出具有针对性的问题解决策略,从而促进司法责任制真正得到全面有效的落实。

(六)完善司法人员岗位考评机制

司法人员岗位考评的不合理导致一系列问题,应该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司法责任制的背景下完善司法人员岗位考评机制。在重视案件质量的同时,降低办案数量的比重。司法人员岗位考评结果是衡量一个司法人员岗位工作情况的重要指标,是反映司法人员业务水平的直接体现,也是作为司法人员晋升、薪资的重要依据。现有的考评指标比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陈光中教授认为,应当取消不合理的考评指标,包括取消一审上诉改判率、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等对于法官责任认定和追究不利的考核指标。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司法责任制的建立,司法人员的考评必须符合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案件事实掌握和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差异就会导致案件审判结果不同,这样情况出现就相应降低司法人员考评。同时为了方便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该建立一套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工作纪律的记录,完善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考评办法,与司法责任制接轨,才能为实现公正司法提供可能。

总之,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自党的十六大以来,这一课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人民群众真正体会到司法公平正义。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无论从国家层面司法权与行政权,还是司法体制内部司法权与行政权,都不能脱离中国社会的实际,尤其在“权力本位”“官本位”文化影响的国家,改革涉及诸多重大利益调整和重要关系变更,牵一发而动全身。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追求司法公正,公正的司法,赢得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司法公信力就树立起来。司法公信力在于通过每一个具体的案件的审理,使当事人体悟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并通过每个当事人的活动向社会传递司法的公正性,从而逐渐积累形成全社会的对司法公信力。因为法律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公正通过法律实施表现出来。法律的实施就是司法管理人员与司法专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各自权力范围内恪尽职守,依法行使职权。但司法实践中,司法权力不规范,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恶劣,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实施受到损害,根本原因在于司法体制系统行政管理权与司法权权力界限不清,配置不科学,存在权力“越位”和“错位”现象。因此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基础性内容,我们应当积极关注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思考解决问题的策略,以提高司法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促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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