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既要保证家庭婚姻自由平等又保证作为社会基础的家庭关系的稳定。使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弱势群体免受家庭暴力,保障弱智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控制存在许多困难,其原因在于施暴者对法律的漠视,受害者不会利用法律的武器,社会对于家暴的容忍程度高,并且存在取证难、举证难的情况。在审判活动中,如何保障弱势群体的切身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事审判、弱势群体
前言
家,是我们心灵的港湾,是最温暖的地方。只有家庭稳定和谐,社会才能长治久安,国家才能繁荣昌盛。但是现实中,有很多部分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的权益并不能得到有效地保障。比如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的身体和精神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解救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势群体,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在家庭暴力中权利被侵犯的受害者,是一个刻不容缓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 何为家暴
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1. 家庭暴力存在普遍性
在中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为29.7%-35.7%,相当于三个人中就有一个人曾遭受家庭暴力。在妇女他杀案件中40%以上就是来自家庭暴力。而且随着社会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出“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特点。家庭暴力的存在与人民的国籍、年龄、性别和受教育程度都无关。
2. 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多样
家庭暴力带来的不仅仅是肉体上的损伤,还包括性攻击、精神折磨。而且多种暴力形式可能合并出现,反复出现,越演越重。
3. 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
受暴力者受到的伤害不仅仅是一两次的伤害,而是长期的、反复的伤害,使得受伤害者长期处在绝望且无助的精神上的压力中。
4. 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
家庭是一个隐秘性很强的场所,而且受到“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受暴力者一般会选择忍气吞声,使得施暴者越发猖狂。其次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是没有预谋的,一个偶然的诱因即可导致施暴者借机泄愤。
二、 家庭暴力的现状
在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存在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家庭暴力中受害者里妇女为绝大多数,约为72%,其次儿童受伤害的约占15%,老人受伤害的约占11%。施暴者大部分为男性,也有少数女性施暴者。
2016年出台的《反家暴法》对于家暴事件中遭受家暴的受害人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如果遭受了家暴,可以第一时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现实情况是,到2019年年底,全国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共5749份。现实中家庭暴力案件绝对不仅5千多件。可见,《反家暴法》的保护力度不尽如人意。
其次,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取证难、举证难、定义难、执行难等问题,而且大部分受害人不愿意公开承认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找不到保护自己的途径。
三、 家庭暴力的成因
常言道:家和万事兴,但是在社会如此发达的今天为什么家暴还屡见不鲜。我认为,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历史原因。我们国家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使得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的传统思想还未完全肃清,施暴者利用自己在家庭的支配地位,对于实施暴力不以为然,而受害者银传统观念影响对家庭暴力的默认和容忍,甚至麻木,使得家庭暴力越发严重。
第二,社会原因。在大部分人的眼里,家庭内部的事情,不应有外人插手。尤其一些伤害程度轻,情节不严重的案件中,很多人保持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漠视态度,放任家庭暴力的蔓延。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使得很多家庭暴力案件被排除在法律管辖之外。
第三,法律原因。一方面,施暴者对法制观念淡薄。认为法律管不到家里,或者根本不知道法律能管,对法律没有正确的认识,使得施暴者对于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没有认识。另一方面,受害者基于心里和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不想或者无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四、 家事审判中存在的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受害者想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会存在种种困难。
1. 弱势群体的举证难度较大。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发生场所较为隐秘,取证难度较大,当事人不会刻意留存证据,直接证据采集困难,证据链不完整,审判过程中难以认定。《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可根据公安机关的出境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书等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是在实际中,当事人受制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一般不会选择第一时间报警。
而且,在现实中,证人秉持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2. 司法权力机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力。
《反家庭暴力法》制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能够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但是在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大打折扣,一方面当事人的不认可和不配合加大了执行难度,另一方面其他部门的协助执行存在困难。其次在实践中很难进行长时间的跟踪和监督,保护令的效果到底如何,这是存在问号的。
3. 赔偿和惩罚机制不完整
家事审判区别于民事审判。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问题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都会给家事审判中带来很多的难题。而且所有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都会选择离婚,在不离婚为前提的案件中,就算造成人身伤害,也很难实施赔偿和惩罚制度,这不利于保障婚内的合法权益。
4. 家庭暴力涵盖范围不全面
同居情侣和夫妻关系即使结束关系,也能利用对受害人的了解,继续实施纠缠和骚扰,但是在此期间的行为能否用《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予以处理,这是尚未明确规定的。
五、 家事审判中如何保护弱势群体
1. 以多元化手段解决问题
一是强调情感的调解。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情感修复比冷冰冰的法律判决来得更有效果,尤其是在父母与子女间的矛盾,所谓“堵不如疏”。“梳、劝、帮、教”当事人,重视并利用好司法辅助人员的相关机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借助家事调查员、情感观察员、心理疏导员等第三方力量,使当事人平复情绪,冷静选择,从而促成关系修复。但是不能过分依赖通过调节来解决案件,法官要做得更多的是根据实际案件判断是否适用调解。
二是借助多方力量联动化解决问题。最贴近群众的肯定是最基层的机构单位,借助现有的基层资源,联动各方单位,不断加强沟通交流,拓展家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形成资源优势互动的局面。由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妇联、民政局等机构组成家事纠纷的联动化解机制。委托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或开展家事案件审前事实调査工作,改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仅参与家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单一协作方式;构建家事纠纷委托调解制度,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将案件委托妇联或当事人所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实现繁简分流,助力高效审判;邀请妇联、人民调解委员参与调解的机制,最大限度发挥妇联干部、人民调解员身在基层、贴近群众的独特优势,也减少法官案件压力,提高审判质量。与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共同开展判后回访工作,定期观察、定期回访、定期做宣传教育,将司法服务延伸到判后,促进家事纠纷的彻底化解。
三是保护家庭弱势成员利益。在处理家事纠纷过程中,高度重视保护弱势成员利益,在处理具体事项及财产分割中,向其倾斜。而实践中出现较多的家暴案件的受害人,及亲子关系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都是审判时保护的对象,对此根据具体的案件会采取不同的办法,包括保护令的采取,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等措施。
四是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在法院审判人员有限,家事调解员等专业性不强、工作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可借鉴国外经验,吸收公益组织参与家事纠纷化解。法院与妇联等社会组织建立合作模式,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纠纷化解。并可以将该模式还可以推广到送达、诉前调解、判后回访等具体的纠纷化解和案件审判工作中,不仅缓和司法机关办案压力,还能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
2. 完善家事审判调查工作
在家事审判中,证据调取往往很困难,取证难导致在审判活动中证据链不完整,并不能很好的保护当事人地权利。所以构建家事调查员制度是具有正当性和紧迫性的工作。将家事调查员与村(居)委会联动起来,在家事审判中能够起到启动和推动作用,全面了解家事纠纷,同时能够淡化法律的专业性,增加亲和性,有效推动家事审判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3.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宣传教育,纠正错误思想,提高全民的法治思想和意识,使群众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家丑”、“家事”,而是侵犯公民人身权益,践踏公民人格尊严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一方面,针对妇女、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的宣传,只有使她们认识到只有克服自身的恐惧心里,才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求助,才能真正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儿童的法治教育,教育他们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及时求救他人,使儿童明白家庭暴力是错误的行为,帮助儿童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样有利于提早防范,提早教育,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最后,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媒介广泛宣传,发布教育片或警示视频等,在社会中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尊重女性,保护弱者,弘扬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引导人们认识家庭暴力对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危害,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六、 结语
家事纠纷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容易因情感纠葛带来更多的利益纷争,加之家事纠纷逐年增减,在法院民事纠纷中占据了近半壁江山,因此家事审判的工作任务越来越多,弱势群体的保护工作越来越多。目前来看,家事审判中存在不少困难,想要突破这些困难,不能一蹴而就,重点还在于需要多部门多机构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