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交流 > 案例评析
失信诉讼参与人司法惩戒问题研究
作者:郝苏日古嘎  发布时间:2021-01-19 09:51:42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

随着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并进入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些失信诉讼行为也纷沓而至。失信诉讼行为不仅占用司法资源,扰乱诉讼秩序,削弱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导致诉讼效率与质量下降,同时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需坚决予以打击。本文主要讨论现有司法惩戒手段是否适用失信诉讼参与人责任追究相关问题,就是否应该建立失信诉讼参与人名单或是建立表彰奖励系统来鼓励诚信诉讼参与人展开讨论。

 

关键词:失信诉讼参与人  诚信诉讼参与人  司法惩戒

 


目录

一、研究背景 1

二、失信诉讼参与人 2

(一) 涉及人群 2

1. 特征 2

2. 范围 2

(二) 具体表现形式及现状 4

三、阳光“惩戒” 7

四、失信诉讼参与人与司法惩戒 8

参考文献 10

 


一、研究背景

随着依法治国与共创和谐社会的号角愈加响亮,我国国民法律基本素养有了质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懂得了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自身切实的利益的重要性,将法律手段带到了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之中。但是也不乏个别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素养不高,他们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达到不正当目的的同时表现出对法律极为的不尊重,捏造案件事实、构建虚假法律关系等等,成为依法治国乃至共创和谐社会造成巨大的绊脚石。这种行为不仅扰乱现有的司法秩序,也对法律的崇高性造成了无比的践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该行为及虚假诉讼行为。

所谓虚假诉讼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的行为。若不及时解决虚假诉讼问题我国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将受到严重打击。本文将诉讼主体按是否具有不良企图划分为失信诉讼参与人及诚信诉讼参与人。


二、失信诉讼参与人

虚假诉讼中以具有达到不良企图为目的的主体即失信诉讼参与人,失信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包括跟诉讼活动相关的人员,比如庭审旁听人员、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失信行为。

(一) 涉及人群

失信诉讼参与人主体主要涉及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诉讼活动相关的人员。

1. 特征

诉讼过程中滥用诉权、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材料、冒用身份、恶意隐瞒、妨害执行、其他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等的人群主要有以下几点共同特征:

1)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蔑视。尽管是在依法治国大力推进的今天,依旧不乏对法律、对制度全然蔑视之辈。他们滥用诉权、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材料、冒用身份、恶意隐瞒、妨害执行,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带来的巨大的困难,为共创和谐社会带来巨大险阻。

2)对道德和利益的认识偏颇。对自己内心的道德望而不顾,以不同常人的信仰与自己的内心做着激烈的斗争。从另一种角度来讲,他们在权衡道德和利益时发生了严重的错误,以至于他们总是以一种扭曲的价值观面对着自己生活中的种种。

3)行为时的故意。在众多滥用诉权、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材料、冒用身份、恶意隐瞒、妨害执行行为中,行为者是持有故意钻法律空子的故意心态还是对法律认知不完全的情况下以一种过时的心态做出的行为,结果显而易见,行为者不论对法律认知程度深否,都是持有着故意心态做出的行为,几类行为中行为者表现的共性是不配合法院工作,逆道而行,不怀好意。

2. 范围

涉及人群的范围相对较广,主要以从事法律行业相关工作者、国家机关相关权力部门工作者、国营或者私营相关企业公司工作者以及对法律认知不完全当事人。

1)法律行业相关工作者。该类主要以律师为代表性职业,他们对法律有着相对较为全面的认识,  将不轨意图用看似合法的手段实现。例如在蒋某诉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卧龙区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保全查封了涉案12套房产,后涉案房产进入执行程序。该公司假借屈某杰等7人名义,提起7起虚假的执行异议之诉,对抗和拖延法院执行。该公司滥用诉讼权利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严重扰乱法院诉讼秩序,卧龙区法院依法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对案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进行了训诫。

2)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工作者。该类主要以国家机关负责相关工作的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为代表性职业。诉讼过程中,向法院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以达到某种不法、不公的裁判结果。例如在原告孙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中,孙某系本案交通事故中死者佟某的女儿,佟某生有二女,管辖区某村委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证明孙某系佟某唯一子女,孙某将该虚假证明材料提交给法院,意图隐瞒佟某另有一个女儿的事实而独占赔偿款。法院依法对管辖区某村委会处以5万元罚款,对孙某处以1万元罚款。

3)国营或者私营相关企业公司工作者。该类主要以银行业及医疗行业为代表性职业,在协助法院调取证据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时故意隐瞒实情或者搪塞掩盖等行为。例如在原告张某刚起诉被告吴某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桐柏县法院依职权向桐柏县某银行发出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要求查询被告吴某菊在该行存款账户交易明细,该行出具“我方无此账户”回复。后法院再次查询时,显示在该银行有20多条交易记录。桐柏县某银行不履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助调查义务,妨害了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桐柏县法院依法对其处以50000元罚款。

4)对法律认知不完全当事人。该类主要以知识面、文化程度及受教育程度较低而导致对法律认知不清的相关人群。例如在原告思某起诉被告全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思某和思某姐姐在法院工作人员张某办公室领取传票时,发生争执,后闯入工作人员办公室大吵大闹,工作人员侠劝出办公室后,在返回办公室过程中,思某再次闯入办公室,在明知工作人员张某位于门口的情况下,猛然推门将工作人员张某头部撞伤,不听劝阻继续大吵大闹,严重扰乱了法院诉讼秩序。事后对思某进行训诫同时,对其罚款5000元。

(二) 具体表现形式及现状

失信诉讼参与人具体行为表现方式有滥用诉权、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材料、冒用身份、恶意隐瞒、妨害执行、其他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此,虚假诉讼罪成为了一个新的罪名。

法律专家指出虚假诉讼主要特征有以下四点:侵害利益多元化的同时还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各个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手段非常不易被识别;调解案件数量占比相对较高;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财产型案件中。

20189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列举了各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和“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为打击虚假诉讼提供法律保障。《解释》提到虚假诉讼中的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地开发楼盘,工程竣工后,形式一片大好,预定人数特别之多,好景不长,所有手续都办完就差开始销售的时候法院边传来要查封房子的通知。在该项目中总投资达到上千万元,现在全部处于查封状态不让销售,开发商经理赶忙去相关各个部门了解情况,后来得知,该开发公司欠另一个公司6000多万元,但投资人投了好几百万后因为一个和他毫无关系的债务而处于严重亏损,投资人开始申诉,但五年时间一直没有什么进展。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出两公司之间所谓借款根本就不是真实的借款,而是另一公司为躲避债务恶意串通涉及的一个局。类似行为比比皆是,其目的之险恶,至他人利益于不顾,这种行为对于法律尊严的践踏,用法律手段达到他们不法企图,这绝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蔑视,更是对社会和谐发展造成的一种不可估量的重击。

就捏造事实主要有以下存在形式:一是“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二是“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三是“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或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深圳市民王某与其朋友就教科书般导演了一场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过了不到一年就闹离婚,婚后买的房屋要分一半钱,太亏了!”每当想起这件事,杨某章心里就堵得慌。备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刘某是和王某自小玩耍的好朋友。得知王某被何时困扰后刘某心生一计,刘某让王某写一份欠条给他,金额为50万元,日期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用途为家庭生活必要支出,然后刘某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再将王某与其妻子列为共同被告,申请对其二人名下共有房屋进行强制拍卖,最后再将自己所得部分返还给王某,这样王某妻子就得不到那没多钱了,王某一听,开心的差点要蹦起来,高高竖起拇指大声夸赞刘某高明。一切按计划进行,但好景不长,王某妻子与刘某也算熟悉,深知他并没有向别人借款50万元的经济实力,在几经思量后王某妻子一边上诉,一边向公安机关报案。没过多久,案件事实水落石出,王某和刘某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类似问题频频出现,可能是现有法律制度不健全,也可能是有些人心怀不轨意图,是利益、道德与制度之间的权衡导致人们在权衡利弊后做出最后的所谓的“最优”选择。从古至今,不论哪个国家,利益都是亘古不变的热门话题,所以说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我们现今的法律不足以维护每个人切身的利益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利益与法律并不是相辅相成的存在,也不是相对立的存在,它们与道德三足鼎立,其中道德往往被一些人忽视,所以导致了各种不怀好意的,不正当牟利的行为频频出现,所以说并不是法律出现了问题,是道德观这里出现了缺席。

我们探讨对于失信诉讼参与人是否应该建立失信人员名单问题,这其实就是以一种错误的出发点去看待问题,我们还在想着如何去完善法律,但是问题的根源并不是出现在了法律上,很多人在遵纪守法,但是少部分人缺乏对法律正确的认识,利用法律来谋取不正当利益,但这就应该为了惩戒少部分人而为全部的人增加一项行为约束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们可以这样思考,把所有的人划分为诚信诉讼参与人与失信诉讼参与人,然后再建立两种思维模式,鼓舞奖励与责罚惩戒,显然,固定的思维模式是奖惩分明,不仅要奖励诚信诉讼参与人的同时还要惩罚失信诉讼参与人。但其实这样的思维是固话思维模式,奖励对所有人来说是一种希望的存在,人们潜意识的去靠近它,惩罚对所有人来说都是噩梦,没有人愿意靠近他。所以两者并施,就会形成两种人,这并不是我们最终追求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共创和谐,不抛弃每一个同胞。我们应该大肆宣扬诚信失信诉讼参与人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不可或缺性,他们对于共创和谐社会所做出的努力,而对失信诉讼参与人应该闭口不谈,不去谴责,更不去惩罚,让希望的光芒照亮他们心底的阴暗,让他们对世界对国家靠拢、敬畏、翘首以盼。让和谐社会的光芒照亮所有人,温暖他们,指引他们。

三、阳光“惩戒”

司法惩戒手段目前主要有拘传、训诫、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司法惩戒而言惩罚不是其目的,其本质内涵在于更好的实现司法权威而建立的一道行为红线,为了让人们更好的遵纪守法而建立的一些强制手段。且单纯的从约束行为角度来讲增加各种司法惩戒手段也并非上佳选择,例如现在我们遇到的失信诉讼参与人的问题,一些人呼吁建立失信人员名单,在依法治国逐步推进完善的今天,我们还有可能遇到很多因为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而导致的种种其他问题,但是我们不能每一次都建立一种惩戒制度,这无异于一场噩梦。相比而言,建立一个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需要的是全民整体道德素养的上升,所以约束的逐年减少才是社会日益进步的典型象征,大部分人更想活在一个行为相对更加自由的环境中,因为少数一些人的错误行为而每每增加相关行为约束的话很难达到国家和谐、国民幸福的状态。


四、失信诉讼参与人与司法惩戒

对失信诉讼行为的制裁,现部分法院主要视其情节轻重,既有警告性的训诫,又有常用的司法拘留、罚款,还有列入诉讼失信人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方法虽可行,但治标不治本,也不能达到理想的处理效果,随着社会的不停的革新发展,法律也永远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我们可以假设现有的法律就是相对于现今的社会而言最完善的法律,然后经过宏观的观察后会发现,其实它已经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非常强有力的保障作用,若忽略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些许小瑕疵,再从别的角度去优化割舍可能会有异曲同工之妙。比如建立诚信诉讼参与人表彰制度,鼓励全民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切实利益,再宣传培养人民遵纪守法意愿就能做到左右呼应,综上,从培养人民遵纪守法的意愿着手效果更佳。

相对传统的义务性惩戒手段,另辟蹊径,让人们主动生成遵守法律意愿,对法律心生敬仰,让每个个体参与到共创和谐社会的大队伍中,众志成城才能共创遵纪守法和谐社会。相比起无休止的增加惩戒制度而言,让诚信诉讼参与人为失信诉讼参与人树立榜样,引导他们,循循善诱,更值得我们去思考。我认为,鼓励制度更为适合当今和谐社会的创建,我们可以鼓励每一个国民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的同时,在每年选举出大批法律素养高或法律意识进步快的居民予以荣耀表彰,让更多的居民因自己为依法治国做出的贡献而获得表彰。虽然我国人口数量众多,但依旧可以按季度或者年度选出大批量的采用正当、正规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国民予以表彰。人们在感受到自身利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可以受到国家的表彰的话,会对法律产生非常大的依赖感,如此一来,失信诉讼参与人便会逐年减少,效果肯定要比建立失信人员名单好的多。

对于共创和谐社会而言,约束居民行为本身并不是真实目的,根本的目的更在于创造和谐、安稳、公开及公平竞争的优良环境。并非刻意去做善事才是善人,积极的去维护自己的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利益本身就是大善,非常值得尊敬,在维护了自身利益的同时感受着来自国家的温暖及社会的拥抱,这本就是人与国家相生相息最为本质的意义。法律给大家带来希望,大家对法律产生潜意依赖,让每一个国民甘当依法治国共建和谐社会的一块砖瓦,贡献自己的力量,让每一个人感受到自己存在的价值,感受到自己为国家做出的贡献。我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法律不再是生涩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而是从每一个国民心中生长出来的道德及素养。


参考文献

  1. 法制周刊:《南阳日报》第A5

  2. 南阳中院:惩戒失信诉讼行为制度

  3. 法制日报:虚假诉讼频发冲击社会诚信损害司法权威专家建议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失信名单

  4. 肖敏《农村社会治安法律指导》-贵州大学出版社



 
责任编辑:xyqfy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网内蒙古高院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新巴尔虎右旗政务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联系我们

法院电话:0470-6407776     传真:0470-6407776     地址: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克尔伦大街20号     邮编:02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