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基本的细胞,婚姻是家庭和睦的因素,家风是家庭幸福的灵魂。家庭是否和睦,婚姻是否幸福,家风是否优良,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在审判实践中,家事案件兼具人身性、财产性和伦理性,既有普通民事案件的一般特征,又有家事案件的特殊表现,如果简单地将处理财产纠纷案件的理念和方法套于家事纠纷,不注意在修复婚姻家庭关系、治愈情感、保障老年人、妇女、儿童利益等方面下功夫,那么法院审判既显得过于冷冰,与我国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严重不符;又显得过于僵硬,与我国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背道而驰。
一、家事审判背景和现状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事物都在日新月异的变化,而在大环境的影响下,婚姻家庭类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出现了案件数量增加、财产结构复杂、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增加等现象,尤其牧区地区这就为纠纷的平稳解决更是增加了难度。根据对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为例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样分析,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新特点:
结婚时间短,离婚率却高
结婚后分别有不到一年离婚的,结婚1—3年内离婚的,结婚3—5年的离婚的案件占73.5%;结婚5—10年的离婚的12.5%,结婚10—20年离婚的7.5%;结婚20年以上的占6.5%。
(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
30岁以下离婚的占45.2%,30—40岁的离婚的占40%,40—50岁离婚的占10.8%,50岁以上离婚的占4%。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方起诉为占82%;男方起诉为占18%。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家暴、性格不合、丈夫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二、家事审判的呈现和特点
数据得悉,以离婚案件为主的家事案件逐年递增,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离婚当事人年龄逐年降低,草率结婚导致婚后生活不和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不注重培养感情,面对家庭生活琐事时又互不相让,导致婚后生活不和谐,婚龄逐年缩短。(二)、离婚当事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离婚当事人多为在外陪读妈妈。大部分青年妈妈带着孩子到旗、市里陪读、丈夫留在家里,导致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一部分人因受到外面世界的冲击,导致感情破裂。为了孩子能够受到更好的教育,利用更好的教育资源,牧区在外陪读人员较多,夫妻一方(男方居多)由于要照顾家里的牧业等原因,没有一同出去,导致夫妻长年分居,此类情况下夫妻感情容易出现裂痕。其中外出陪读的一方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生活习惯较之过去有了很大改变,社会环境的宽松也增加了在外一方破坏婚姻的机会,给稳定的婚姻生活带来了较大冲击。并且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夫妻之间缺少沟通和交流机会,夫妻感情逐渐变淡,最终走向破裂。(三)、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大,主要是在当前依法治国的时代大背景下,妇女社会地位得到提高的同时,自身的维权意识也有所提高,在面对丈夫的不合理对待时,一旦对婚姻不满,能够依靠自己的感受敢于提出离婚。而且随着社会就业机会的增多,离婚后,女方也有能力寻找就业机会独立生活。再者,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男方对外交往接触的机会较多,男方很容易受外界不良风气而影响到婚姻家庭,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情况下,使女方不得不提起离婚诉讼。(四)、牧民分散居住,通信不方便,被施家暴时无法就近脱逃救助或者无法电话报案救助。实施家暴者更是不会有邻里间的羞耻心,导致家暴愈演愈烈,妇女的利益无法第一时间得到保障。(五)、夫妻共同财产难以分割。一方场面在外陪读,不参与家庭牧业活动,对家里牲畜数量、分类上不够清楚。再则,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到庭,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质证程序带来一定难度,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状况如何以及有无共同债权债务进行确认,案件所涉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难以查明。
三、家事审判的探索和发展
最高院专委杜万年在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座谈会上说,探索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家事审判体制机制,是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一)要探索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二)要探索设立专业咨询和辅导机构,协助家事案件的审理,(三)要依托涉诉信访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家事案件案后跟踪、回访及帮抚制度,延伸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四)要探索建立反家庭暴力的整体防治网络。五要探索家事审判专业机构建设和家事审判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体制,鼓励条件成熟的法院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或者组建家事审判专门团队。我院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中,以上述“五要”为目标,综合利用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家事纠纷处理,形成合力;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相关专业服务,使家事案件的和解、调解及裁判更具效率;进一步完善了家事案件案后跟踪、回访及帮抚制度;通过与公安、司法、民政等政府部门采取会签文件等形式,建立常态化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确保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执行的合力,实现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无障碍衔接;探索建立专门的家事法官选拔机制,将具有一定社会阅历、心理学知识和热爱家事审判的同志遴选到家事审判岗位上来,完善以家事法官为中心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并加强与妇联等相关社会组织的联系,探索通过引入社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审判辅助人员。
长期以来,我院的家事案件统一由民一庭审理,同时民一庭还审理人身权、侵权案件、道理交通赔偿案件以及房地产案件等,随着按时纠纷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多,复杂程度越来越高,人民期望越来越高,民一庭处理家事纠纷的局限性日益明显,很容易导致将家事案件与其他案件同等对待,缺乏对家事案件特殊性的关注;不注重社会参与和协调,难以建立有效高效的联动机制;法官对家事案件有偏见,缺少专业法官的权威裁决;忽视带有温情色彩的硬件配置和设施完善,缺少人文关怀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我院以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探索机构创新。从全国范围来看,现有的家事审判机构大致有四种类型,专业化程度由强到弱可分为家事法庭模式,少年与家事法庭模式,即以少年庭为基础的兼具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法庭模式;民庭中的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模式,即在传统法庭中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和传统民庭审判模式。在改革实践中,我院从在民庭中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家庭纠纷调解室,打造家事审判新平台。
四、家事审判的展望和构想
(一)、探索建立“婚前咨询”制度
在实践中,法院为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指导都是发生在矛盾形成之后,如果在矛盾形成之前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关于婚姻、财产、子女等方面法律规定及对于婚姻及感情处理方面的建议,就有可能减少矛盾的形成或降低矛盾的激化程度。婚前咨询制度就是双方或者单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接受有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建议,从而对今后婚姻生活起到一定帮助的作用的制度。法院既可以向咨询人发放一些有关婚姻的书面建议,内容可以包含正面引导,也可以包含反面教材。对于财产方面有需要咨询的人,法院可以帮助双方理清婚前财产的范畴,如双方均有意愿,可以引导双方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这样既可以减少双方矛盾的爆发点,也能对社会上的不良婚姻观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二)、探索利用新方式、新平台增加宣传力度
传统的宣传模式虽进入社区,取得良好的效果,但与互联网新方式、新平台相比,受众面还是较窄,受众群众单一。为了更加深入的宣传家庭审判制度,提升社会公信力,探索新方式,利用新平台却有必要。比如利用快手、抖音等平台推广家事审判制度,并配合视频或者图片,宣传法律知识,通过几分钟的小视频或者几幅漫画使观者更加系统、权威的了解法律概念,减少错误信息的影响,提高法律宣传。
(三)、探索心理疏导制度的推进机制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已成普遍现象,中年焦虑、青年攀比是当事人心理问题的典型代表,生活压力、事业瓶颈、过度消费等现象都是引发心理问题的诱因,这些问题的出现直接导致婚姻出现危机,形成诉讼。现有的心理疏导制度在当事人与心理疏导师对接上显得过于生硬,当事人容易产生抵触情绪,一旦这种情绪产生就很难扭转,所以我们探索在对接方式上进行改变。首先有心理疏导师制作简单测试题,并针对当事人有可能出现的反应提供初步的疏导方案,然后办案人员以聊天的方式进行询问,总结出初步结果,并按照疏导方案进行初步疏导,在取得当事人信任的情况下,向其推荐与心理疏导师接触。第三要注意对于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对于见面的地方主要由当事人选择。第四当事人与心理疏导师建立信任后,办案人员就可退出心理疏导,只需及时了解疏导结果即可。这样进行柔性对接,减少当事人抵触情绪,也可以使办案人员建立信任,增加纠纷解决的可能性。
(四)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
调解优先,广开调解渠道,邀请当事人家族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子女到场参与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调解,必要时可邀请具有心理学专业背景的学者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建立家族、法院、社会组织三位一体的调解模式,形成伦理、法理、心理的有机结合,从而更高效地化解矛盾。因为家事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家事案件往往不仅仅要讲理,还要讲情,所以调解必然是家事纠纷处理的第一选择;而且从司法实际来看,强制性的判决刚性有余,柔力不足,简单以权威性、强制性的裁判处理家事案件,有时反而不利于当事人调整情绪,恢复感情。
实现诉调对接联动的基础上,做到诉前介入,调解优先,将调解作为家事纠纷案件审判的前置程序,使可调解的案件尽早调解;诉中参与,调审结合,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尤其注意女性陪审员的参与和意见,有效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诉后回访,延伸服务,对赡养、抚养案件,判决不准离婚或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及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及时解决矛盾,切实巩固成果。
此外,无论何种类的家事纠纷,无论是老年人与成年人的矛盾还是成年人之间的纠纷,儿童(未成年子女)常常被牵涉其中,甚至于受到伤害。在审判家事纠纷案件时,以符合儿童最佳利益为方针和指导原则,在坚持调解优先,尽力帮助当事人恢复情感,消除对立,维持家庭和谐稳定之外,加大儿童心理调查和调节力度,尽量避免公开审理或减少公开审理对儿童的伤害,保障儿童隐私和心理健康,进行教育援助服务和精神抚慰服务。
(五)人性关怀是家事审判专业化的根本原因
虽然目前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都有所提高,但妇女毕竟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农村,很多离婚案件都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由于实践中知情人大多是当事人的左邻右舍,大家碍于情面或者考虑利害关系不愿意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得受害妇女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为此,法院要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做好证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打消其思想顾虑,必要时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取得证言后交双方当事人质证。从家事审判诞生之日起,一代代法律人就在为保障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的权益而不懈努力。家事审判理念创新旨在不以简单分割财产的思维来处理家事纠纷,家事审判机构创新是为了弥补现有审判机构的不专业和审判程序的不适合,进一步保障老人、妻子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家事审判机制创新目的在于通过多种手段和多元方法,减少家事纠纷对当事人带来的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尽早尽快、及时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家庭和谐。实现实质正义、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儿童利益、调解优先等原则也无一不是从人性关怀的角度出发,寻找新型家事纠纷解决办法,实现社会和谐和治理创新。牧区离婚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牧区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但是,牧区离婚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又严重影响着社会主义建设进程和牧区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对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如何妥善处理好牧区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及社会相关单位和部门任重而道远。同时,牧区社会的文明程度、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法制社会建设进程、人们道德修养水准及综合素质的高低等因素,无一不影响着牧区社会的发展,这对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婚姻观念等有着莫大的关系。在一个家庭中,只有夫妻提高自身修养,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共同维系充满爱和关怀的家庭气氛,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理性地思考和处理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消除误会,增进感情,才能使家庭生活和谐、稳定、幸福,从而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离婚纠纷案件的发生。民事案件无小事。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
诚然,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还任重而道远,但在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在国家大政方针的整体布局和具体指引下,在人民群众的期待和呼吁下,在全体法律人的不懈努力下,不远的将来,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就将在祖国大地上遍地开花。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必将作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先锋,锐意进取,矢志创新,为祖国司法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国家社会人民的长治久安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