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现在基层法院办案的一件难题。直接影响到诉讼活动的梳理开展和法律文书的最终生效。送达程序也关系着案件能否公正审理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能否得以顺利实现。当前,送达难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尤为突出,基层人民法院普遍面临着送达效率低下、重复送达、迟延送达、当事人躲避送达等“送达难”困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七种。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门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也就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尽快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指定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但要看代理权限是否有代收法律文书这一项;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录音录像产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2、8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中国邮政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除了中国邮政也不能用其他快递公司来送达。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已签送达地址确认书,其住址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意见》第85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
(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电子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电子手段进行的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应依照下列条件和程序进行:
(1)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不得在未经受送达人同意确认的情况下依照职权采用此送达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2)电子送达方式只适用于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的送达。
(3)电子送达的具体手段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可以收悉的方式。
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解释》第135条规定,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视为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受送达人有音讯,但行踪不定,没有通讯地址,无法联系,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不包括军人、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因为对这些人可以委托有关机关、单位转交送达诉讼文书、法律文书。
公告可以在法院专设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刊登的日期为准。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有关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在案卷内记明公告的原因和经过。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一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至少涉及到两次送达,如果碰到一个不配合的被告的话虽然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就送达这件事情上费不少人力物力,拖延案件办理周期。
面对如日增多的案件,法官们对于送达法律文书倍感压力,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故意逃避送达、不配合法院工作,法官们也无计可施,无比困惑。
一、送达特征
(一)送达的主体是法院。送达的主体必须是法院,送达人员必须是法院的两个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或者他们互相之间递交诉讼文书或其他文书都不属于送达,不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
(二)接受送达的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是法院在诉讼中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一种诉讼行为。法院在上下级法院之间递送案件材料或法院给其他机关单位递送材料不是送达行为。
(三)送达的文书主要是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在诉讼中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主要有: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反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各类通知书(如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送达其他文件也不能叫送达。
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方式进行。送达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否则不能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
二、在直接送达工作中遇到如下困难
直接送达是最快最有效的送达方式,但是由于牧区地广人少、人员流动性的不断增强和原告掌握信息的有限性,现实中直接送达效率难以保证。(一)是送达地址难确定,在起诉材料中,原告填写的地址有的不正确,有的不具体,有的已经变更,法院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查找核对。找到当事人的住处,但当事人在家(楼房)就不给开门,我们也不能破门而入,半个小时甚至一个小时的等但还是不出来,这种时候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如何解决。具体住址不详,不在原来的地址居住,但能确定还是在旗里活动,就是不接电话或电话号码无法找到,如何送达。(二)是人难见,部分当事人,特别是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或者败诉方,为了逃避出庭应诉或者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而逃避送达。当事人打电话接,但就不告诉具体的位置,答应来法院但一直不来,也不符合公告的条件,如何送达。
二、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7年至2019年三年期间的电子送达的案件为5件,该院电子送达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电子送达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的电子邮箱发送相关法律文书,但基于本地区老百姓的生活习惯、个人文化程度、自身素养以及所居住的生活环境,很少有人拥有或使用电子邮箱,有的当事人居住在苏木乡镇、甚至草地放牧没有网络没有电子设备甚至都不识字更无从谈起电子邮箱了。(二)、电子送达中是否包括微信送达,微信送达后当事人是否已经阅读如何认定,对于这些问题法官存在疑虑。现在不管是农村牧区或者城市微信是普遍使用的通讯方式。方便、实用、简单易操作,但微信是近年来迅速流行和普及的,所以是否能使用微信送达,微信送达后怎么确认其已经阅读,微信送达的法律依据,对于这些问题法官都存在顾虑,不敢轻易使用。(三)、电子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必须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就是说当事人本人现场确认,已经与当事人会面的情况下我们通常会采取比较保守的方法,让其填写住址,使用邮寄送达。电子送达能否在当事人电话确认后进行录音,把法律文书发送到电子邮箱内,这种情况下能否缺席审理。
(四)、虽然法律规定中已明确电子邮箱经当事人确认后送达日期按发送到对方的邮箱时间为准,发送成功视为送达,但如果当事人开庭没有到庭,缺席审理出判决后有可能加大诉讼隐患,不利于案结事了。
三、关于基层法院送达工作上立法层面的建议
送达为人民法院的职权之一,当事人及律师等不能成为送达主体,但人民法院审判和司法辅助工作任务较重,每个案件都有多份法律文书需要送达,人民法院在送达工作也面临很大压力。完全进行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也并不现实。法院专递邮寄送达虽然可以很大程度上减轻人民法院送达工作的压力,但由于人员流动频繁等原因,并不一定能够保证法律文书都能送达到当事人处。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创新机制,探索提高送达效率又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新途径。具体办法如下:
(一)、相关部门定时对嘎查村的牧民宣传法律法规知识,让他们认识到逃避不能解决问题。
(二)、送达人员能够确定当事人在家(楼房)里就不给开门或接电话撒谎时能够得到公安部门的帮助开门或者定位,这方面立法时待完善。
(三)、立案时原告必须提供详细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找被告法院只协助找被告。
(四)、现在微信的使用面已经非常普及,比起电子邮箱功能便捷,电子送达中加以规定微信送达方式。
(五)、邮寄送达时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或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电话确认送达地址进行录音在案后即可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