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方式,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深化诉源治理已成为当前一个重要课题,新右旗法院立案庭以实践为样本,对诉源治理工作机制运行状况进行调研,分析其价值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希望对诉源治理工作有序的推进和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诉源治理 存在问题 建议
简谈目前诉源治理工作
诉源治理是指社会个体及各种机构对纠纷的预防和化解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使潜在纠纷和已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综上,诉源治理可以依照纠纷发生分为三个阶段:即纠纷尚未出现时,通过对基层疏导,防范纠纷的产生;纠纷出现时,可以通过各种非诉途径,避免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健全各种诉讼与非诉的对接方法,高效解决纠纷。
关于开展诉源治理的原因
(一)民商事案件增幅呈逐年上涨趋势,2016年1009件、2017年1138件、2018年1389件、2019年1536件。
(二)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持续增加,2019年新右旗法院员额法官人均结案同比增加16.25件。
(三)民商事案件在总案件量中占比最大,民商事案件占比达60%以上。
三、诉源治理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在民事审判中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在调解中不应过度参与,否则不仅对司法资源过度浪费,而且也会影响到进入诉讼程序后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公权力的正确行使。法院并非诉源治理的领导者或直接责任人,在大多纠纷化解工作中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同时,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均有待提高,参与者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导致诉源治理效果不佳,有极少数人员规矩意识淡薄、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多元化的工作合力尚未完全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非诉调解机制不健全,司法所、人民调解平台未能有效整合形成合力,因而导致衔接不畅通。新右旗法院地处牧区,大多数牧民思想老化,不相信人民调解平台,只相信法院,因而造成诉源治理工作开展困难,进一步加大诉源治理的宣传力度,提升人民群众的思想意识,有效推荐诉源治理开展进程;
(二)《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之际,虽然进行了宣传,但如蜻蜓点水,没有深入人心。表现在矛盾双方当事人完全不了解司法确认制度,调解组织、调解人员也不了解或者不完全了解司法确认制度,部分法官对司法制度受理、办理程序和法律文书格式也是一知半解,司法确认作为人民调解法中最具两点最有实践价值的意向制度沦为一纸空文;
(三)“三调联动”推行以来,以大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不断提高,担部门单位协作联动还没有形成正规化、常态化局面,人民调解组织隶属司法行政管理,不同管理序列导致人民法院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很难落到实处,调处法律关系复杂一些的矛盾纠纷时,难以做到辩法析理、解惑解疑,让当事人觉得依据不充分,底气不充足,内心摇摆不定,出现调解不成或调解后悔情况。
(三)目前对法院委托的诉前调解,在法院和调解组织的密切配合下,基本能做到无缝对接,但以其它形式受理的调解,通常很难及时对接,当事人无从利用司法确认这一有力的武器维护权益。
(四)目前人民调解员中部分人员具有双层身份,既认调解员又任基层法律工作者,利益驱动导致职业道德偏移,其中不乏有人在调解纠纷时不考虑当事人利益、不考虑诉讼成本,刻意的将一些可以调解兑现的纠纷导入诉讼程序,从而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收取代理费。
(五)司法确认制度建立以后,人民调解在程序上有待的做出一些相应调整,目前的人民调解还没有将必须出具书面调解协议的情形做出具体规定,也没有在调解程序中设立司法确认告知义务。
对诉源治理的拓展思考及建议
(一)建立党委政府主导、法院指导服务、多方协作、统筹发展的格局。将诉源治理工作纳入各成员部门的考核内容,依托社会综治平台,加强对成员部门、调解组织的考核,真抓实干将诉源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提升维护社会稳定的水平,推动诉源治理工作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坚强防线。完善便民措施,一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司法确认申请流程,分别在法院和立案窗口各乡镇、街道建立调解司法确认流程公示栏,二是对前来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发放书面的宣传材料,三十在法院立案庭诉讼引导、立案指导功能区增设如何进行司法确认的内容、准备司法确认的申请书样本。四是司法确认流动法庭,加强调诉对接,派出审判人员调解现场,对部分不能当场履行的调解案件实行当场受理、当场审查、当场确认。
(二)加大培训力度,诉源治理工作重要内容就是第三方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化解。调解员也一样要求尽职、专业,因此成立规模化、专业化的调解培训,以实践经验交流传授调解技巧,提高整体业务水平,多向发达地区学习,将先进的调解流程和调解技术应用到本旗的调解实践中,切实助力诉源治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发展。一要面向全体人民调解员培训,通过培训了解司法确认制度的全部内容设立目的和实际意义,掌握向当事人释明和告知司法确认制度的程序和方法、申请书的格式以及所附证据材料等。二要面向立案庭、法庭全体人员培训,学习《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系统的掌握案件受理、办理流程、法律文书格式等。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司法行政机关应把调解员入门关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准入关,确保调解员队伍中没有基层法律工作者,确保注册的法律工作者中没有调解员,对法所长既任人民调解员又兼职法律工作者的,应由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清理。
(三)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多元矛盾化解机制。丰富调解主体,整合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信访等部门,实现部门联动,为人民群众提供咨询、调解、诉讼在内的全方位纠纷解决服务,努力实现群众最多跑一趟就能理解诉与非诉及如何化解纠纷的方式方法,完善诉调对接,根据纠纷性质,引导告知人民群众选择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尽最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不同需求。强化法官的业务指导职能,建立联动会议、制度、咨询服务制度、研究讨论制度,加强法院与调解组织的工作联系,对一些重大敏感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纠纷,由调解员预约法官进行专门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支持,保证调解不偏离法律框架,人民法院应加强指导,帮助人民调解组织厘清哪些案件属于可调解范围,哪些案件属于可申请司法确认范围,对一些涉及人身关系比如婚姻、收养、身份关系矛盾纠纷,指导调解组织严把入门关,加强业务指导可以从源头上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为确认协议有效、确定强制执行依据做好准备,也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选择诉非衔接新机制,让诉源治理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通过一些简单易懂的方式,借助新闻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大力宣传诉源治理工作,使群众充分认识、了解诉前调解工作,遇到纠纷时选择正确的途径解决问题。
(五)在制度层面,我们应该加强司法确认的程序的完善,使制度设计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定的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而个人认为有必要对这一特别程序的相关内容进行具体化。一是确认原则,鉴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性质以及司法确认作为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调研组成员认为在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过程中应当坚持一下原则,意识自治原则,这一原则也是由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所决定的。依申请原则,司法确认室一种民事方面的确认,要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意志,而不能主动去启动司法确认,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司法确认。就近申请原则,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就是要体现便民的特点,而人民调解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密切联系,地理位置更近,当事人如果选择到法庭申请确认,法庭应当及时受理并审查。二是确认范围及内容,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范围,《人民调解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首先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不应类型太广,即应限制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法院有管辖权的民商事案件,主要涉及到合同类、侵权类。其次司法确认案件的外延还应扩大化,我们提倡鼓励各基层院大胆探索,从而使司法确认机制进一步规范、完善。三是人民调解的司法确认作为司法制度的创新,具有一定的特殊之处,其确认程序又有不同于简易程序的地方,为使这一程序更具有操作性,必须进行细化,管辖权的确定,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司法确认的管辖权存在四种情形,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地、当事人住所地或调解协议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人民法院管辖、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现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由专门部门来审查,也有利于促进司法确认的专业化、高效化、优质化。四是裁判文书的形式,采用哪种法律文书直接影响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比如是否上诉等,根据司法确认的程序性,我认为应当使用裁定书的形式作出对调解协议的确认与否,人民调解协议确认的裁定书应当查清纠纷的经过,另外体现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还要写明人民调解委员会何时、何地组织调解及调解协议的内容,这样不仅能查明纠纷的具体事实,也能更好地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相衔接起来,而且这一裁定并不是终局性的,允许当事人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五是确认裁定的监督和补救,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自然要接受原有监督体系的约束,出现审查不严致使经过确认的协议内容不便执行或者与法相悖的情形,应该设计相应的措施进行分别补救,由于当事人原因、执行条件变更等引起调解协议执行不能或已不必要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依当事人意愿履行新的确认程序。当事人不服确认的裁定,可以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司法确认要求快捷,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裁定上诉期适当缩短。
今年以来新右旗人民法院持续深化加强“诉源治理”工作,整合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共通过诉源治理模式化解矛盾近40起,有效减少形成诉讼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对参与诉源治理的法官、人民调解员等均给予高度评价,溯源治理效率极高是当事人没有想到的,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明之以法,把握原则,析之以理,辨明是非,动之以情,启发谅解,倾情付出,最终换来了成功的喜悦,收获了高度的赞誉,为基层治理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加强诉源治理,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纠纷解决要求,是体现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是新时代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我们要持续努力发挥诉源治理的正确方式,积累总结经验,各部门通力配合,做好整合衔接,形成合力,为新右旗法治事业,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