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交流 > 审判研讨
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金明才  发布时间:2021-01-19 10:26:12 打印 字号: | |

摘要:民间贷款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是指居民个人对集体和其互相提供的信用,一般以利息面议、直接成交为主。我国的民间贷款现象有着悠久的历史。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国家宏观调整贷款规模,公民、法人等民间借款向非金融机构个人借贷的越来越多,具有不同时代的特点。由于目前这种贷款方式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现象,酿成的纷争也层出不穷。农村民间借贷现象发生在广大的基层农村,涉及的人员很广泛,一旦出现纠纷,处理得不当,借贷双方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将对农民生产和生活造成负面影响,不利农村的稳定,值得研究。

关键词:借贷农村信用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争端呈现出多种新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民间争端的多样性,广泛性,复杂性上。民间争端不仅包括个人和集体争端,还包括个人和集体争端,集体与国家,干部和群众,本区和外区争端等;涉及的领域不仅包括山林,土地,家庭,邻里,婚姻,赡养,经济领域纠纷日益凸出, 纠纷也涉及各个领域;甚至有几种不同类型的争端交织在一起,故民间争端的种类、矛盾的主体格局、产生争端的深层原因,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及时对调处民间争端进行调处,既可防止激化矛盾争端;又可以通过调处宣传社会主义的法制,教育公民遵守纪律,尊重社会公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预防犯罪,减少诉讼。这决定了民间争端排查工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

一、民间纠纷的特点及走势

(一)民间争端的主体是多元的。传统民间争端的主体是村民。从我镇近几年民间争端发生情况看,纠纷的主体变化较大;村民、村委会互相间因单一或多个因素而产生纠纷,形成争端,占据了相当一部分,过去处理争端的主体成了争端的当事人。

(二)公开的民间争端问题。人与人的关系,上下级的管理关系,随着经济发展而变化;制约性因素在逐年下降,市场调整削弱了对管理性的限制。过去的行政长官可以一句话来化解矛盾,村里提出要求,村民组照办,而现在的老百姓心态就是:"有钱有粮不靠你,不批不斗不怕你,出了问题就找你,处理不当就告你"。为此;矛盾一经出现,矛盾双方的看法明确,焦点公开,当事人的权利就是当仁不让,尤其是涉及到承包、费用收取、分摊、损害赔偿等利益关系的明显矛盾,有时甚至发生械斗等冲突。

(三)民间争端的内容是复杂的。传统民间争议的起因往往是一头猪,一根篱笆,或一条公路。眼下纠纷复杂不齐,已不再"单纯",有的有一定的"历史渊源",有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处理时需要多个法律规范的同时实施;有些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进行协调。

(四)由于一方或者另一方的社会民间经济争端比较集中或激化。涉及我国农村经济产业结构的整体成片优化调整,村级政府财政管理和大宗国有土地和农村水利管事权的争端,矛盾中的主体通常为多个当事人,矛盾的是某一方及其当事人的社会全体利益诉求是一致的,矛盾一致的,矛盾的是某一方之间整体上的合力矛盾是大的,化解困难大,处理不妥易从而形成社会群体利益纠纷或造成群体性非法上访,造成不良经济社会利益影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

(五)民间争端主体的行为是随意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民事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一旦法律颁布,应受法律制约,不得随意改变或终止法律。但在现实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有相当一部分的当事人对法律的漠视,民事行为具有盲动性,随意性的结果。涉及土地征用补偿金、赔偿费合理分配等问题的案件,司法管政机构对此类案件没有管辖。如在承包土地第二轮时发生土地出入口纠纷。主体多是出嫁的姑娘或外来人,因经济上的利益尤其明显,村民组与出嫁的姑娘或外来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不能协调,村民组或村委会违反了婚姻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乡镇政府一般都不愿意管,有时不能管,有时不能作出处理决定,有时不能作出行动,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发的访问时有。

(六)突出的新婚姻纠纷案例。经济发展带来物质上的丰富,但却造成了一些人的「致富忘源」、「弃妻舍子」。经济发展带来人口大流动,外出经商人数增多,夫妻分居人数增多,从而引发新的婚姻危机,有的人常年外出;经济形势好转,见多识广的同时,与"结发"夫妇情感交往的机会减少,原婚姻关系的维系情感变得淡薄,一旦有了新的合适或"第三者"的介入,婚姻危机就随之而来。有的人常年留守,生活要关心,偶遇外来"入侵者",则会出现"红杏出墙",。再则因人口的流动,婚配对象的地域辽阔,空中跨度广,外来女性的婚姻关系维系系数较低,也是发生婚姻纠纷的群体之一,另外还发生了外来女性"放鸽子"欺诈婚姻财产的案例。

(七)突出人身损害赔偿争端。一是经济发展,带来大流动、物资大流动,给交通运输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由于基础交通设施相对滞后,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村际公路的事故,属非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处理处理处理处理部门无法受理,当事人应依人身损害的赔偿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往常因当事而起诉。人们不知道如何解决这种问题,或者不愿意承担官司的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一些非正常的手段来解决这种问题,导致这种矛盾的升级,甚至激化。二是工伤发生在厂矿企业中,工伤发生率高,工伤赔偿争端突出。

二、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原因及问题

经过分析,我们发现农村的民间贷款与城镇贷款相比,有其节上的特征:一是以农村民间贷款为主,以生产周转为主,其次是建房,消费生活;二是民间贷款金额不大,但借款时间较长;三是以互助为主的农村贷款,但近几年开始有借贷、利息为生的职业贷款人出现,应注意的是,农村闲散的资金,有经过职业中介人聚集后流入赌博等非法领域;四是规范城镇贷款,农村贷款口头化。由于不规范的农村贷款,是农村民间贷款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贷无借据

现实生活中,农村中的民间企业借贷大多数是发生于民族亲戚、熟人、友人之间,由于他们平时很少相识,关系比较密切,特别是在我国农村,更特别注重民族亲缘亲属关系和民族血缘关系,因此,出于相互信任或故意妨碍实际情面,民间企业借贷双方关系常以一种口头借贷协定的一种形式进行签订,没有任何其他书面经济证据。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一旦要求对方本身予以明确否认,对方将因为自身没有确凿证据而被法院认定其行为"空口无凭"。

(二)还款无收据,借据未收回

先看一个案例,就可以说明问题:张某、赵某二人系干亲家。2003年4月,张某以现金向赵某借了3000元,按双方的约定,从5月开始,每月返还1000元,到7月底返还。两个月后,不想干家庭关系的琐事就断了。赵某要求偿还3000元借款,张某说已还了200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赵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追索3000元。法庭上,被告张某辩称已按约2000元还清,只剩下1000元。但原告赵某否认,并向法院提交一张由张某亲笔写的3000元借条,张某无法提供已偿付赵2000元的有力证据,被判令向赵某偿还3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承担诉讼费。正是因为自己大意,没有及时索回借条,或出具偿付凭证,遂在造成纠纷的时候,使借方承担败诉法律的后果。

(三)借据、收据欠规范

在案件审理中,我们经常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借据、收据中均有许多不规范之处,致使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1、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根据法律规定,本人的同音姓名必须以本人身份原件证明书、户口簿或者登记上的名称名字为准,但在一些乡村偏远地区,许多年轻人都已经习惯于姓名称呼他们的同音别名,另外,由于传统文化接受程度的严重限制,图一时姓名便于正确书写,常以同音别名或与字同音的错别字姓名代替。当双方发生法律争端后,如果诉讼对方提出拒绝或以此案件为主要理由提出诉讼,举证责任将随其转移。

2、利息约定不明确

在民间贷款关系中,借贷双方最易发生矛盾的就是利率。借贷双方尽管约定利息,但由于利率超出了法律界限,超出了部分法律的保护力度。有些借人把利息算入本金进行复利计算,即使双方同意,这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意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收据不明确

出具借款收据仅仅填写了期末偿付借款金额,但未注明为借款本金或应付利息,直接与期末应付还款的利息总额与否有关,容易让人引起争议。

(四)催款不及时

在农村民间借贷中,由于催缴不及时,借款收回风险也不少。在百多起民间贷款纠纷中,自约定还款日起的两年内,没有向贷款人提出权利的人也不多见。根据法律的规定,双方在约定偿付期间的两年内不提出权利,两年内起诉,依法失去了胜诉权。

三、减少农村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

民间贷款纠纷的案件逐年增加,减少了纠纷,对维护乡村良好风俗和维护乡村安定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积极意义。针对上面提到的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我们很难发现,借贷双方对法律不了解,对法律程序不注意,造成了许多争端。如何降低借贷风险,有效抑制农村借贷争议上升的势力,进而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结合当前农村民间借贷问题的一些情况,本文以结合当前农村借贷问题为基础,提出了一些建议。对策的思考如下:

(一)要注意贷款人的信任和偿还能力。

借款不仅仅需要仔细看了解对方的固定经济额和收入,还要仔细看了解对方的专业人品、信誉,如果你被对方发现有"赖账"的言行劣迹,就要坚决予以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不愿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追求借款,也不要为了自己追求更高的借款利息而随意借款,否则你的借款难以被追回,最终最后受害的可能还是自己。

(二)确保贷款业务用途正当,贷款业务关系合法。

《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借贷关系手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和合同法的基础。任何民事活动均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公共社会利益。对于别人提出的借款请求,出借者必须首先考虑到对方的信用和偿还能力,同时要问对方的借款使用情况,决定是否当借。如果借款人明知借款人是非法借款,以进行赌博、走私、欺诈、买卖毒品或贩售枪支等非法活动,仍然借款,则属违法借款,如果由于发生争端,其借款关系无法保护,出借人不仅无法获得债权,而且要根据有关法律对其进行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甚至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追究。因此,在借钱时,切莫因贪得蝇头大利,而借钱给不法份子。此外,自然和法人间的各种民间信用贷款必须双方自愿合法进行,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一方故意采取各种欺诈、威胁等欺骗手段,或一方乘人危险,使借款对方行为违背其真实贷款意愿,形成无效借贷契约关系,应当确认为贷款无效。

(三)签订书面协定,注意管理凭据。

借款时,不要碍于面子,只考虑情感、关系等因素,一定要和借款人签署合同,或者让借款人签字借据。出借双方签订书面协定时,应在协议中写明:出借人及借款人姓名(须以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要一致的)、借款时间及还款时间(写明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等。如果借款是有利息的,还要在合同中写明利率,特别要注意借款人的借款、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时间等方面的内容,一定要写明楚,并签署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以便在日后有纠纷的时候有所证据。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应在审理借贷案时,要求原告提交书面证明;无书面证据,应提供有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没有上述要求的起诉,裁定不受理。由此,出入和借两方签订书面协定是很有必要的。

此外,书面协定还应当书面订订,无论借款或还款。无论贷款还是还款,要求双方出具收款凭证,一定要公开办理,以防心术不正,或压根耍着花招赖账的人在暗地里做手脚。最好是让对方自己亲笔书写,不要代笔,因为特殊的情况,对方确实不能书写时,要让对方自己指印,谨忌指印的模糊或印的颜色。

(四)支付利息要约定,利率高低要有度

《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这一规定对出借者自然不利,也容易导致出借者之间的矛盾发生。因此,农村民间借贷应明确规定利息是否支付,利率是否具体规定等问题,必须在协议中明确规定。有关法律规定,民间贷款的利率可适当高于第二节银行的利率,但最大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出本分利息的法律对其不予保护。在案情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农村民间贷款月利率在1%~3%之间,但也高达5%,对超出的部分,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但由于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并未支持该协议。

此外,关于利息支付的期限,"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但在实际生活中,农村借款常常没有任何约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贷双方可达成一项补充协议,如果双方仍然不能确定利息支付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余下的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在返回。还借时一起支付。

(五)要认识到担保的重要性

在农村民间借贷中,我们难以看到担保、抵押等手续,有些案例标的数万,对农村民众来说,上万元借款为大额贷款,但即便如此,在借款协议中也难寻担保的踪影。有些人虽然有担保人,但形同虚设,并没有真正担负连带还款的责任。为了减少借贷风险,防止争议,对于大额借款,最好是由借款人寻找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或单位,以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必要的时候可以让借款人用存单、房产等个人财产抵押,完善抵押手续,这样当借款人发生赖帐或债务不能偿还的情况时,就可以行使抵押权,以对自己进行抵押。维护权益,或要求保证人履行其保证义务。

(六)注意催要,及时起诉

有句俗语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不讲信用的人,他们中的一些人,有些到期不还,有些借整还零,等等。因此,当借出款已超过两方约定的期限,但借出款仍未返还时,出借者应考虑,提醒借出者,催促其在合理期限内回还借出款项。当自身无法解决借贷争端时,应及时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已届满,经出借人催请而仍未还清借款,出借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以法律武器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方式。出借人应注意起诉的时间和效果。《民法通则》第1百三十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在二年以上的诉讼中超过了诉讼期限,出借人的债权将失去法院保护。为了避免诉讼时间超过,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期满前,让借款人在诉讼期间写出偿付计划,从而中断诉讼期限。根据我国的法律,新的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从中断日起计算。这样,出借人就不仅有起诉权,而且还有权继续享有胜诉权,从而对出借人保护合法权益有利。不过还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根据《担保法》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主债保证期为发行主债首次履行债到期满6个月,即从首次主债履行期满月开始。因此,在目前有固定担保人的一笔民间信用贷款中,当部分借款人仍然无力按期还清一万到一年期债时,出借方更建议应尽早提前找到有担保人协助履行到期担保,不要逾期超过这一担保期限。

由于借款人不知道该规定或碍于情况,不想伤人,在有效期内未及时催要贷款,以致债权不能实现。因此,当事人应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满后注意催促,及时提出诉讼,以保障自己合法的债权。中国的传统社会属于典型的"乡土社会"。因此,中国文化具有强烈的家族血缘意识,尤其是在乡村,这种思想更加深入,加上朋友之间的相互理解,交易费用低,手续便利,从而提供广阔的农村民间贷款的产生与发展空间。但由于中村村民的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较薄,民间贷款存在众多不规范,为纠纷多发埋下隐患,进而造成以家族血缘为基础的农村社会关系稳定不安,对农村和谐的发展造成了冲击。因此,加强法律宣传,加强农民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规范当地农村企业民间融资借贷管理关系,对有效防止农地贷款民间纠纷频繁发生,维护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安定的团结,具有积极意义和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xyqfy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网内蒙古高院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新巴尔虎右旗政务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联系我们

法院电话:0470-6407776     传真:0470-6407776     地址: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克尔伦大街20号     邮编:02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