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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姹娜  发布时间:2021-03-16 15:15:11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买卖合同  借条  欠付货款

【裁判要旨】

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经常出现因买方无钱可付而由买方向卖方出具欠据的情形。虽然该欠据符合民间借贷的情形,但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而非民间借贷,买卖行为真实有效,故涉案利息的计付标准,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计付。对于有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为依据作出裁判,应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索引】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7民初265号(2020年5月28日)

【基本案情】

原告:新巴尔虎右旗草原行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孙海燕。

原告新巴尔虎右旗草原行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草原行公司)与被告孙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草原行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孙海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草原行公司诉称:孙海燕分别于2013年1月和2015年8月31日从刘发才经营的草原行公司赊购羊肉,价款分别为198,000元和97,299元。孙海燕于2018年5月出具了两张借条,一张内容为19万元的借款本金并约定利息,另一张内容为5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利息,累计欠款24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海燕偿还原告草原行公司欠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116,000元,本息合计35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孙海燕负担。

被告孙海燕辩称:草原行公司所述与实际情况不符。该5万元是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在哈尔滨开“呼伦贝尔西旗羊肉体验店”时欠的货款。2015年8月31日草原行公司发了97,299元的货,后期已陆续偿还共计57,299元,尚欠4万元未还,同意偿还该4万元。草原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年8月份,草原行公司到哈尔滨找到孙海燕宣传和推销肉食品,后孙海燕同意草原行公司在两三年时间内给孙海燕供货3吨左右,价值大约19万元,并出具了19万元的借条作为预付款,但草原行公司一直没有供货,借条所涉及的19万元没有实际发生,故孙海燕不应当承担偿还该19万元及利息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孙海燕在新巴尔虎左旗开业经营“九维火锅店”,正式营业前期,孙海燕从刘发才经营的草原行公司赊购羊肉3吨,每斤羊肉单价33元,共计198,000元,后孙海燕为刘发才从哈尔滨购买饭店用具花销几千元。2018年5月下旬经双方结算,孙海燕给刘发才出具19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利息,系刘发才书写孙海燕签名。2015年8月31日,孙海燕从草原行公司赊购97,299元的各类肉食货物。2018年5月29日,孙海燕给刘发才出具了5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利息,系刘发才书写孙海燕签名。在出具借条前已偿还5万元,于2018年7月2日偿还7299元,实际尚欠4万元。

【裁判结果】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与2020年5月28日作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7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孙海燕支付原告新巴尔虎右旗草原行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购货价款23万元,利息以23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新巴尔虎右旗草原行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孙海燕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上诉人孙海燕承担。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孙海燕出具19万元的借条,该19万元系购货预付款还是赊欠的货款;二、孙海燕出具的5万元借条,所欠货款系5万元还是4万元;三、草原行公司诉讼请求的利息能否按照两份借条约定的计付标准计息。

(一)关于孙海燕出具19万元的借条,该19万元系购货预付款还是赊欠的货款的问题。该借条的内容显示,系孙海燕向刘发才借款19万元,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该19万元系因买卖肉食出具的借条。该借条系刘发才执笔书写,孙海燕签名。与该借条相类似的借条本案中还有一份5万元的借条,同样是刘发才执笔书写孙海燕签名,5万元的借条庭审查明的事实是欠付货款。19万元的借条草原行公司诉讼主张系欠付货款,孙海燕抗辩系为了购货出具的预付款借条。依据两份借条书写特点的一致性,系将欠付货款改写为借款,并约定利息的计付标准,而非系为了赊欠货物前出具预付款改写为借款。该借条本身并不能体现预付款的内容。孙海燕认为该借条显示的19万元系购货预付款,只是其对该案的答辩及对借条发表的质证意见,并没有提供反驳证据佐证其答辩及质证意见,故孙海燕的抗辩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孙海燕出具的5万元借条,该欠货款系5万元还是4万元的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2015年8月31日孙海燕购买草原行公司的肉食品,价款共计97,299元。孙海燕于2018年5月29日为刘发才出具5万元的借条时,孙海燕已偿还5万元,有其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2018年7月2日又偿还7299元,孙海燕共计偿还57,299元,余款4万元尚未偿还,借条记载的5万元只是计算有误。

(三)草原行公司诉讼请求的利息能否按照两份借条约定的计付标准计息的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的           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而非民间借贷。双方将买卖民事法律行为约定成为民间借贷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是孙海燕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买卖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有效。因此,案涉利息的计付标准,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计付。

【案例注解】

在本案中,双方买卖合同已成立。关于孙海燕出具19万元的借条,该认定系购货预付款还是赊欠的货款的问题。从该借条载明的内容来看,有利息约定和还款约定等内容,符合欠据的特点,而且该借条并没有体现买卖货物预付款方面的内容,且孙海燕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答辩意见。而且孙海燕在出具19万元借据后未要求草原行公司履行交付羊肉的义务不符合常理,所以认定19万元借条未欠付货款,孙海燕需承担19万元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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