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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有能力且拒绝履行时可采取的措施
——吴某、苏某、玉某、王某申请执行姜某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作者:其力格日  发布时间:2021-04-14 11:58:0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7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吴某、苏某、玉某、王某

被执行人:姜某

【基本案情】

吴某、苏某、玉某、王某均为某嘎查牧民,于2016年1月与某嘎查委员会签订草场承包合同并颁发草场承包经营权证,各自获得了2000亩草场的经营权。2016年7月吴某、苏某、玉某、王某与姜某签订草场流转合同,期限为三年,但合同到期后,姜某一直未搬离该草场,并且在该草场上进行打草。吴某、苏某、玉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某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付相应的赔偿款。

经承办法官查明及审理,1988年吴某、苏某、玉某、王某各自承包的2000亩草场为姜某所有,2016年经草场重新确权后,吴某、苏某、玉某、王某分别取得2000亩草场的经营权。但姜某一直认为1988年颁发的草牧场使用证仍然有效,仍归其所有。最终依法支持吴某、苏某、玉某、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姜某与其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随后吴某、苏某、玉某、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赶到被执行人姜某的家里,向被执行人姜某与其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案件焦点】

    被执行人有能力且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时,采取了冻结银行卡等强制措施,秉持善意执行柔性执法。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执行过程当中,被执行人姜某表示,对于四位申请人所提供的草场承包合同书、草场承包经营权证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因为涉案草场的位置与自己经营的草场相重合,1988年姜某已经取得该片草原使用权,故在姜某草牧场使用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再颁发该草场承包经营权证属于错误行政行为,因此,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干警一方面安抚被执行人的情绪,耐心聆听了拒不履行的理由,并向其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有履行能力且不主动履行,执干警以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进行“惩戒预警”,彰显执行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但同时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时间,兼具灵活性。在执行干警耐心沟通下,最后,被执行人姜某认可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并表示十日内,主动向吴某、苏某、玉某、王某等四位申请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最终达到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法官后语】

执行程序作为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关债权人利益能否得到顺利实现。规避执行是一种妨害执行的行为,致使执行债权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正当利益难以实现,影响执行效率,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法院执行工作不易,每一个看似简单的执行案件背后都是法官有一次又一次辛勤付出积累的“成果”。本案执行过程中,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实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后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了和谐稳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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