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损失认定 举证责任 赔偿价格 诉讼时效
裁判要点
生效裁判对于如何认定原告损失的问题,原告要求二被告双方签订《事情经过》之后确认的121只羊再继续发展至462只的损失,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二被告将原告的121只羊发展至462只后返还给原告的具体约定,二被告也否认原告的该主张,原告提交的证据《事情经过》中双方已确认原告将121只羊放养在二被告处,对该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并且二被告同意折价赔偿121只羊,只是二被告主张对121只羊的赔偿价格是以《放养绵羊协议书》的购羊时的价格。因本案时隔已久,121只羊原物早已灭失,所以被告应当折价赔偿。
关于羊只赔偿价格的问题,二被告主张双方签订的《放养绵羊协议书》约定的“以买来羊只时的价格”进行赔偿,即2000年时的一只母羊230元、一只羊羔170元的价格计算,但该价格并不是《放养绵羊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双方当事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该121只羊的价格。本院本着遵循公平原则、考量双方利益平衡,也依据羊的生长规律认定该121只羊为大羊,且被告应按案发地现在的市场价格折价进行赔偿,羊的赔偿价格依法参考“内蒙古衡正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2019年8月、9月份462只羊在新巴尔虎右旗地区市场平均价格”鉴定评估报告中的“一只母羊1800元”的价格进行折价赔偿217,800元(121只×1800元),总赔偿款217,800元中扣除2018年二被告已给付原告的18,000元,二被告应赔偿原告199,800元。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主张其与原告自2001年签订《事情经过》确认原告的羊还剩121只之后双方一直未联系,直到2018年时原告才找二被告要回羊只,虽然原告与二被告自2001年至2018年期间一直没有联系,但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中多次提到《放羊协议》事宜,且2018年二被告向原告给付了18,000元,对该笔款项,二被告主张并非羊款,但被告并不能证明其与原告有其他账目往来,故原告的主张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相关法条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基本案情
1999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放养绵羊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在二被告处放养了200只羊,期限为 3年,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150元的放牧费,同时原告承担被告草场管理费以及税金(每只羊每年支付10元)和草料费用。1999 年 12月份,原告又购买262只羊放养在二被告处,双方补签一份《雇佣合同》,约定原告将462只羊给二被告放养。2001年该462只羊受损后只剩下了121只时双方签写了一份《事情经过》,记录中记载了462只羊受损后只剩下了121只羊的过程。2001年以后原告与被告一直未联系,直到2018年原告找到二被告要回462只羊时得知羊只全部灭失,被告只向原告赔付了18,000元后再未支付任何赔偿款。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佟文平、双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高斌121只羊的赔偿款199,800元;
二、驳回原告高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对于如何认定原告损失的问题,原告要求二被告双方签订《事情经过》之后确认的121只羊再继续发展至462只的损失,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很明确,即从121只羊发展至462只羊的损失赔偿金,对此生效裁判认为,原告需要证明以下问题:1. 双方协商过二被告将原告的121只羊发展至原来的462只后返还给原告的具体约定;2.121只羊的种类(大、小、公、母);3. 二被告已经将原告的121只羊发展至462只或者更多等情况,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二被告将原告的121只羊发展至462只后返还给原告的具体约定 ,二被告也否认原告的该主张,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事情经过》中双方已确认原告将121只羊放养在二被告处,对该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并且二被告同意折价赔偿121只羊,只是二被告主张对121只羊的赔偿价格是以《放养绵羊协议书》的购羊时的价格,但总归二被告同意赔偿121只羊的损失。因本案时隔已久,121只羊原物早已灭失,所以被告应当折价赔偿。
关于羊只赔偿价格的问题,二被告主张双方签订的《放养绵羊协议书》第二款第二项约定的“以买来羊只时的价格”进行赔偿,即2000年时的一只母羊230元、一只羊羔170元的价格计算,但该价格并不是《放养绵羊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双方当事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该121只羊的价格。当初二被告不再放养羊只时应当联系原告将其121只羊及时返还给原告,但时隔长达十多年直至今,二被告仍未返还羊只导致原告的利益受损,本院本着遵循公平原则、考量双方利益平衡,也依据羊的生长规律认定该121只羊为大羊,且被告应按案发地现在的市场价格折价进行赔偿,羊的赔偿价格依法参考“内蒙古衡正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2019年8月、9月份462只羊在新巴尔虎右旗地区市场平均价格”鉴定评估报告中的“一只母羊1800元”的价格进行折价赔偿217,800元(121只×1800元),总赔偿款217,800元中扣除2018年二被告已给付原告的18,000元,二被告应赔偿原告199,800元。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主张其与原告自2001年签订《事情经过》确认原告的羊还剩121只之后双方一直未联系,直到2018年时原告才找二被告要回羊只,这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与二被告自2001年至2018年期间一直没有联系,但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中多次提到《放羊协议》事宜,且2018年二被告向原告给付了18,000元,对该笔款项,二被告主张并非羊款,但被告并不能证明其与原告有其他账目往来,故原告的主张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二被告赔偿原告121只羊的损失199,8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案例注解
本案时隔已久,将近20年之久,争议标的又是活物,所以如何认定原告的损失,也就是如何确定原告羊只数及种类(大小、公母)、种类确定后羊只赔偿价格认定成了审判难题。依据羊的生长规律原告的121只羊早就老死了,但如果繁殖的话不止121只,还有2001年和2019年的羊的价格差距也很大。
本案中,通过双方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原告将121只羊放养在二被告处,对该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并且二被告同意折价赔偿121只羊,只是二被告主张对121只羊的赔偿价格是以《放养绵羊协议书》的购羊时的价格。因本案时隔已久,121只羊原物早已灭失,本院本着遵循公平原则、考量双方利益平衡,也依据羊的生长规律认定该121只羊为大羊,所以被告应按案发地现在的市场价格折价进行赔偿。羊的赔偿价格依法参考了鉴定评估报告217,800元(121只×1800元)。虽然原告与二被告自2001年至2018年期间一直没有联系,但2018年二被告向原告给付了18,000元,故原告的主张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本院出于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目的,给双方当事人做了多次的调解工作后被告还是坚决不同意赔偿。本院作出判决后二被告执意上诉,二审结果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