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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敖敦花与被告王喜合同纠纷案
作者:李明玉  发布时间:2021-04-23 11:07:47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合同无效   私自签订协议   赔偿款

【裁判要旨】

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了损害填补原则,如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先约定,就会违反该原则,这样的约定显然不能赋予其法律强制力。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7日,王喜与案外人韩国林、王晓猛、白金钱等人共同故意伤害敖敦花,王喜于2020年9月28日被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两年。2019年6月21日经双方协商白金钱、韩国林、王喜三人各赔偿敖敦花90,000元,共计270,000元,并约定,达成协议后敖敦花谅解白金钱、韩国林、王喜、王晓猛等人,并在协议上签字捺印。白金钱在签订协议前给付敖敦花75,000元,签订协议后白金钱、韩国林当场给付各自约定的90,000元,因王喜没有钱,故给敖敦花签订一份欠条,约定2019年10月1日前给付,但该款一直未给付,故敖敦花没有给王喜出具谅解书,且明确表示不谅解。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在(2020)内0727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量刑上按照没有谅解进行了判决。

敖敦花被王喜与案外人韩国林、王晓猛、白金钱殴打后在新巴尔虎右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周左右,在呼伦贝尔市中蒙医院住院治疗11日,称实际支出医疗费20,000元左右,但庭审中只提供了医疗费8747.58元、交通费2627.37元、伙食费594元,共计花费11,968.95元。敖敦花没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敖敦花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敖敦花负担。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2019年6月21日双方签订的赔偿90,000元的协议书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了损害填补原则,双方当事人达成的90,000元的损失约定违反了该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无效情形,故2019年6月21日双方签订的赔偿90,000元的协议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敖敦花在庭审中提供的实际损失票据的共计11,968.95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告敖敦花所受的损害系王喜与案外人韩国林、王晓猛、白金钱共同侵权所致,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韩国林、白金钱已经赔偿了敖敦花255,000元,赔偿数额已经超出其实际损失,故原告敖敦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对于合同的效力的判断,需要结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加以准确认定。本案中被告考虑减刑或者不受法律惩罚的情况下私自与原告签订赔偿合同,从该合同内容来看显然显示公平。原告的实际损失产生共计11,968.95元,但已经收到其他共同侵权人处得到255,000元赔偿款,已经超出了实际损失。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损害填补原则,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事先签订的赔偿合同违反该原则,所以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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