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交流 > 案例评析
B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右旗Z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新右旗法院因案施策,以和解促和谐,助力经济平稳发展
作者:海日  发布时间:2021-04-23 11:09:1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7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B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右旗Z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0日B技术有限公司和Z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但Z 公司却迟迟不肯支付工程价款。故B 公司于2020年5月诉至我院,经法官调查审理,判决Z公司支付原告B 公司工程价款894600元。2020年10月,原告因Z公司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执行立案,次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并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于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Z公司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之后,Z公司负责人找到法院,表示冻结银行账户对该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承诺会积极履行义务,希望法院可以解除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在与被执行人的交谈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因政府未拨付该笔工程款,导致Z 公司不能向B公司履行义务。考虑到公司运营需要资金,承办法官在征得领导同意后,解除了Z公司的基本银行账户,并多次与政府部门沟通,积极让双方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政府部门也积极配合执行,及时拨付工程款,Z 公司分两次按时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案件焦点】

    执行法官高度重视“涉企”、“涉府”案件推进情况,因案施策,以和解促和谐,以执行促发展,更好助力经济平稳发展。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于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

【法官后语】

 “涉企”案件在执行案件中所占比重不低,已成为法院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难点,只有规范执行措施才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院干警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坚持善意执行,以和解促和谐,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司法措施,尽最大努力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xyqfy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网内蒙古高院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新巴尔虎右旗政务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联系我们

法院电话:0470-6407776     传真:0470-6407776     地址: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克尔伦大街20号     邮编:02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