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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典当公司申请执行哈某、风某典当纠纷案
——新右旗法院坚持善意执行,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合法利益
作者:海日  发布时间:2021-04-23 11:10:2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恒信公证处

2020)满恒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

2.案由:典当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某典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哈某、风某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7日,哈某、风某向某典当公司借款25万元,双方签订《抵押典当合同》,约定哈某、风某于六个月内还清借款,并以风某名下房产作为担保,依法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因哈某、风某未按时履行义务,该典当公司于2020年11月31日向某公证处申请与哈某、风某签订执行证书,2021年1月6日,该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明确了执行标的为本金25万元,公证费300元,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执行立案当日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申报财产,同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次日当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在与被执行人交谈过程中,被执行人坚决表示没有还款能力,无法履行义务。法官交谈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有一个女儿,且正处于工作考核阶段,随即先耐心向其说明执行案件的几种结案方式,及各种结案方式可能带来的后果,告知被执行人若不能履行义务,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会对其及子女带来的严重影响。在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下,被执行人表示会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希望不要对其限制消费。2021年3月8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50300元,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从立案到结案总用时6天。

【案件焦点】

    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官有必要告知被执行人将带来的不利后果,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法院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法官后语】

 执行法官始终坚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坚持刚柔并济,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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