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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图如与被告木仁劳务合同纠纷
作者:金娜拉  发布时间:2021-06-16 10:04:57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雇员受害 过错责任 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案件索引

一审: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7民初249号(2020年10月23日)

基本案情

原告图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木仁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以及其他赔偿费用,其他费用待定完伤残等级鉴定后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木仁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图如经进行鉴定,增加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76,610元(38,305元/年×20年×10%=76,610元),误工费11,005元(44,635元÷365天×90天=11,005.89元),护理费11,670元(47,330元÷365天×90天=11,670元),营养费6000元(60天×100元/天=6000元),共计105,285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图如放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初,原告图如与被告木仁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木仁雇佣原告图如在其草场上拉网围栏,支付每天报酬为200元。2019年11月6日原告图如到达被告木仁承包经营使用的草场,2019年11月7日开始工作,下午4时左右在钉网围栏三角铁(立柱)时,锤打三角铁(立柱)的工具砸到原告图如右足拇指造成粉碎性骨折。事发后,原告图如先后经新巴尔虎右旗人民医院和满洲里市中蒙医院住院治疗,呼伦贝尔市中蒙医院手术治疗,诊断为1.右足拇趾开放性骨折;2.右足拇趾感染。由于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问题未达成和解,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木仁辩称,认可原告图如受雇于被告木仁在拉网围栏过程中所受伤害的事实。对造成伤害的原因和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理由是原告图如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经常从事拉网围栏的工作者,应该知道操作流程,且有安全防范意识并应做到自身的安全防护,但因其自身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伤害,并在受伤后本可以不用截肢,但因无法忍受疼痛自愿切掉拇趾,故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应适当减轻或者免除被告木仁的责任。在原告图如住院期间均由被告木仁护理,护理天数为32天,医疗费11,639.71元和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均由被告木仁垫付,故对原告图如以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的护理期90日为依据,要求赔付的的诉讼请求当中应扣除被告木仁护理的护理期32日予以计算为宜,误工费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每日误工费应按91.65元计算。综上所述,对原告图如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应扣除被告木仁垫付的医疗费、伙食费及交通费,剩余费用原告图如应自行承担损失的50%责任,并同意再给付40,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图如提交的证据1.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20张,满洲里市中蒙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14张,呼伦贝尔市中蒙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住院病历23张;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社会医疗保障事业部出具的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外伤结算凭证3份(其中1份后补的)附中国银行国内汇款付款通知单;3.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内林医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木仁提交的证据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5年11月17日由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民终字第02717号民事判决书,因该民事判决书事实与本案基本相似,故提供并供法庭参考。证明在雇佣合同纠纷案件中,受雇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缺乏相应的安全防范意识,未尽到自身的安全防护而造成损害,则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50%的责任。原告图如经质证,本案的工作性质与该判决书中的工作性质不一致,原告图如的受伤是由被告木仁提供有瑕疵的工具而造成,与原告图如自我安全防范无关。本院经审核认为,每起案件均有其独特性,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进行认证。

本院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依职权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社会医疗保障事业部调取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服务协议书(11张)、理赔调查报告(2张)、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外伤结算凭证(3张)。原告图如经质证,无异议。被告木仁经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说明对原告图如的医药费11,639.71元全部由被告木仁先行垫付的事实。本院经审核认为,该证据充分证明原告图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之前已经以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为由报销医药费用合计4448.72元的的情形下,又以有责任人造成伤害为由要求被告木仁赔付相关损失费用而向本院提起诉讼的事实,故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初,原告图如与被告木仁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木仁雇佣原告图如在其承包经营使用的草场上拉网围栏,每日劳动报酬为200元。2019年11月7日下午原告图如在钉网围栏三角铁(立柱)过程中不慎将砸伤其右足拇指。事发后被告木仁积极主动给予治疗,先后经新巴尔虎右旗人民医院、满洲里市中蒙医院和呼伦贝尔市中蒙医院住院手术治疗,诊断为:1.右足拇趾开放性骨折;2.右足拇趾感染。住院天数合计为32天,花去医药费用合计11,639.71元,上述费用均由被告木仁先行垫付。在原告图如住院期间,被告木仁进行护理32天。根据原告图如的申请,本院委托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图如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误工期限鉴定,于2020年6月16日做出内林医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图如损伤后:(一)肢体损伤致足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二)误工期综合评定为90日,护理期综合评定为90日,营养期综合评定为60日。

另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对原告图如进行理赔调查中,其自述为“在自家草地干自家活儿而受伤的”,便于2019年11月21日和2020年2月26日以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为由报销所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药费用合计4448.72元,现已主动如数退回上述保险理赔金。

裁判结果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0727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木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图如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合计46,553.81元;

二、驳回原告图如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图如与被告木仁均未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图如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其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以无第三方责任为由报销享受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其行为是否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良行为;(2)原告图如提出的诉求是否于法有据,被告木仁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进行赔偿。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如下评析: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图如(提供劳务一方)与被告木仁(接受劳务一方)系劳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图如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务工过程中应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并做到自身的安全防护,但是因其疏忽大意导致砸伤右足拇趾受到损害的后果,为此自身对该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原告图如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经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后,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没有如实陈述事实真相,而以无第三方责任为由报销享受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其行为系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良行为,并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告图如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50%的过错责任。被告木仁虽抗辩先行垫付交通费、住宿费,但未提供正式票

据予以证明,故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图如因受伤害造成的损失为:

1.残疾赔偿金81,564元(40,782元/年×20年×10%);

2.医疗费11,639.71元;

3.误工费13,611元( 55,201元÷365天×90天);

4.营养费6000元(100元/天×60天);

以上四项费用合计112,814.71元,根据双方当事人平均承担过错责任比例计算,原告图如与被告木仁各自承担56,407.36元;

5.关于护理费计算问题:根据鉴定意见书评定的护理期90日,原告图如与被告木仁应各自承担45日的护理费,因被告木仁已护理32日并已实际承担护理费用,故应从中减去32日的护理费即4396.71元 50,150元÷365天×32天)之后,应再行支付原告图如护理费按照护理期13日计算即1786.16元 50,150元÷365天×13天)。其中扣除被告木仁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11,639.71元后,被告木仁应承担原告图如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合计46,553.81元。

案例注解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图如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务工过程中应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并做到自身的安全防护,但是因其疏忽大意导致砸伤右足拇趾受到损害的后果,为此自身对该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雇员在完成工作系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雇主利用他人劳动力扩大了自己的活动范围,为其增大了获得利益的可能性,故被告木仁应为扩张的范围内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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