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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循环背景下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研究
作者:郝苏日古嘎  发布时间:2021-08-03 17:24:16 打印 字号: | |

摘要:我国古语有言,水深鱼悦,城强贾兴,良好的环境对于商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日,营商环境已经成为了各个国家经济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而双循环背景下区域法治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公平和透明的市场规则的有效保障。营商环境的司法保障就是对营商环境的法律服务和规范的总称,对于政府放管服改革以及建立法治透明、诚信的市场规则有着重要意义。本文立足于我国国内双循环背景下区域法治营商环境实践,综合运用公共服务理论以及法治政府理论等理论,综合采用文献分析法、比价研究法等方法,对我国当前双循环背景下区域法治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调查,并找出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在此基础上,从法治规范、法治实施、法律监督、法律服务、法治文化保障五个角度提出改进策略,旨在对当今双循环背景下区域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作出有益探讨。

 

关键词:双循环  法治  营商环境  司法保障

 

一、绪论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目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际间以及国内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程度逐渐加强。在此基础上各个国家都意识到了双循环背景下区域法治营商环境对于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作用。在2012年,世界银行明确指出,投资率的提升直接受益于良好的营商环境。2018年,中国营商环境排名还在70名以后,2020年排名为31并一跃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反映出了我国营商环境的巨大进步。在2020年,由我国战略文化促进会和万博新经济研究院等单位联合发布的《2019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指数评价报告》中显示,我国城市之间的营商环境发展不平衡性明显,山东、河南、山西等省份与沿海地区发达城市存在较大差距。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指出营造双循环背景下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发展战略目标,在十八届五中全会又专门对此进行阐述,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其对于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提升国际化水平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而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以当前中国营商环境的实际情况为研究对象,并结合发达地区的有效经验,进行综合提升,旨在促进我国双循环背景下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快速发展。

(二)研究的意义与方法

理论意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之间存在着平等竞争的关系,其本质要求是法治经济。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经济主体之间竞争关系逐渐白炽化,或者是在国家相关的发展政策和布局方面,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着理论探索的积极意义。此外,从当前对于营商环境的研究情况上来看,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评价性和便利化的视角之下,从法治化保障体系角度进行探索的理论分析较少,而本文的分析能够有效地提升这方面的理论成果。

实践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改革步伐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总体布局已经初步形成,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提升营商环境的法制化建设水平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有着显著的实践意义。此外,由于我国营商环境发展具有不平衡性和多层次性的特征,能够因地制宜的实现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的科学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指导性价值。

(三)研究的现状

关于营商环境的研究在国外起步较早,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末,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比的·班廷提出了冷热图分析法,以此来对营商的环境进行综合评价。此外,加布里埃尔·达夫指出,营商环境的优劣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比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决策更为重要。除此之外,波兰经济和法学研究者佳妮·阿内塔·维特科夫斯卡指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要细条处理,及时地颁布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市场中的不足进行有效约束,保障市场的公平秩序。在国内,最先提倡商环境建设的是广东省,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当地政府就提出了在广州市建设宽松和平等的市场秩序。首先,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研究。比如,厉以宁教授《国民经济管理》(1997)中指出,政府在整个营商环境中有着调节和调解作用,但并不是包办者。在此之后,吴建安在《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环境研究》(2003)中指出,营商环境与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经济、制度和基础设施以及各种自然因素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企业投资和产业发展模式等方面有着重要影响。进入到2010年以来,国内逐渐意识到了营商环境与法治化建设之间的一致性。比如,董彪在《我国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研究》(2016)中指出,双循环背景下区域法治营商环境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密不可分,是当今社会对交易本身关注的转移,是对公平和法治的必然追求。谢红星在《营商法治环境评价的中国思路与体系》(2019)中认为,双循环背景下区域法治营商环境的营造难点在于行政执法滥用权力,市场和政府的关系直接决定了营商环境的质量。此外,王瑶.在《检察机关参与双循环背景下区域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研究》(2020)、宋丹《从司法维度探究优化营商环境的路径》(2020)等文章中,从不同的侧面探索我国营商环境建设。但是,这些研究都较为笼统,并形成一种较为一致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以及对现实的营商环境问题提及也较少。

二、双循环背景下区域法治营商环境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供给短缺,生产要素保障不足

虽然近年来我国双循环背景下区域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在一些地方出台的企业发展和市场秩序方面的制度规范性和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不足。比如,有些地区对于本地的经济发展数据分析不够透彻,或者红利释放针对性不强,政府部门承担风险和责任的意识较弱。其次,政策的落实方面存在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在生态治理方面,一旦出台相应的法制化营商条例,既有可能涉及到本地的一些第一产业,其有可能面临拆迁或者整改的问题,而地方政府担心这些企业的搬迁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遂采取形式上的策略。第三,一些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着困难,审批权限多、程序复杂,在加上土地资源指标少,企业用地粗放等问题广泛存在,不少规模较小的企业用地手续缺失或者建设工程方面的手续不够齐全问题比较突出,生产要素保障不足。

(二)行政执法不规范,执法问题突出

当前,在很多的地方政府仍然存在行政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在具体的法制化营商环境营造中,往往重视检查,而服务性的政策和文件则较少,对于发现的问题则往往采用重罚的方式。除此之外,交叉执法、多头执法和重复处罚等现象也广为存在。比如,在广西玉林市,某机械设备公司在安监检查时,一年中被检查30余次,在处罚时由于企业处理不及时,而造成了处罚的累计和重复。除此之外,执法标准不一致的现象也十分常见。在江苏盐城市,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当地的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出现了检查人员与第三方安全生产专家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从而让大量的企业无所适从。最后,执法队伍专业素养不高,基层执法人员专业水平不足等问题也很常见。

(三)政府服务效能低,信息壁垒普遍存在

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主导始终是政府,但是在政府内部的执法过程中,各个不同区域的政府以及不同区域间的政府在执法协调性以及执法的标准等方面存在着信息封闭和不共享的问题。比如,在我国很多县城,对于消防安全、卫生许可而言,仍然需要多个部门审批,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效率。在政府服务的效能上,即便是一些审批权下放之后,一些专业技术、承接能力方面的不足仍然十分明显。比如,在一些地区,施行了首问负责制,如果出现一次性解答或者解决不到位的情况,相关的办事主体并没有投诉或者反馈的渠道,从而造成了信息壁垒的存在。

(四)法律服务知晓度不高,服务性弱

一是对惠企政策宣传力度还不够。公共法律服务精准性、法律服务实效仍需进一步加强。服务团的知晓率还不高。二是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效能有待提升。地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在主动服务企业,为企业提供针对性强的法律服务上还不够。市、县、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基本完成,但乡镇法律服务平台的运行质量不佳,工作服务人员力量不足。同时,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仍然滞后。

(五)企业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的渠道窄

首先,随着企业之间的竞争激烈程度加剧,各种矛盾纠纷的数量也在逐渐上升。在此情形下,解决矛盾纠纷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特别是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解决渠道单一和解决效率不高,成本高和周期长的问题广泛存在。在对一些私企的经济财产的保护中,对私有财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少,难以形成长远性的机制性规划。此外,在债务纠纷中,法院对于被诉对象的财产进行保全措施时,保全的金额往往没有统一的标准,往往超出诉讼标的金额,当债务问题解决以后,解压不及时,从而造成企业资金流动放缓问题。此外,企业失信问题发生的频率也在提升,大企业压制小企业或者签订霸王条款等问题。在很多的中小企业中,小微企业对于比自己规模大的企业签订合同时,大企业单方面的规定较多,霸王条款难以改变,如果大企业出现了失信或者毁约行为,这些中小企业则无处诉说。最后,在政府进行放管服中,企业注册程序尖山,虚假注册时有发生,后续监管力度难度增大,一旦出现税费延迟、破产清算、人员安置等问题,则解决的路径难以选择。

三、双循环背景下区域法治营商环境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法治规范保障

面对上述提出的营商环境法治化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强化顶层制度设计,坚持科学立法,对于一些有关重大改革的法律规范要做到有法可依。对于这些法律制度而言,要尽可能地保障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长效性,特别是相关的法律框架的制定中,充分利用多方位的资源建立立法协商机制,与企业、领域内专家建立有机联系,为营造科学双循环背景下区域法治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其次,全面建立对规范文件的清理制度,对于一些不符合地方实际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营商条例进行及时更改和废除,并对那些阻碍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进行及时清理或者废止。在此基础上。还要施行定期的审查和监督评价体系,对于市场营商环境进行定时和定点评测,对于各项数据进行梳理和评估,建立完善的制度——实践——监督评价的营商保障体系。在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质量方面,对于一些市场法律问题要进行广泛的论证和奉献评估,做到决策科学,程序正当,透明公开,责任分配明确的行政执法体系,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为双循环背景下区域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保驾护航。

(二)法治实施保障

首先,要全面转变政府职能。深入贯彻我国关于一次办好首问负责制政府职能改革。在具体的政府管理中,对于一些关乎市场和企业发展的规章和审批程序,制定事项的顺序和编码,并将这些事项的规范标准操作指南进行详细说明,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图表,要采用简介和直观的形式展现,降低相关企业办事的难度。而对于直接接触企业单位的服务人员而言,要对其展开服务意识培训,树立服务意识,真正做到为企业、便企业。其次,在执法行为上,加强政府规范执法建设,对于执法主体的归类、部门间的配合、监管责任等进行明确分配,杜绝轻检查、重处罚的行政行为。对于执法的程序而言,合理规定检查的程序和频率,对于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进行及时公开,执法记录、处罚决定等进行公示,并建立相应的第三方监督和投诉渠道,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督模式建设,从线上和线下两个角度完善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性。第三,在企业生产要素上,在符合国家法律前提下,完善金融制度,特别是对那些中小企业的保障制度,适当放宽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条件和审批流程。对于企业的土地要素,合理分配土地资源,搞活闲置土地,合理分配土地资源。在人才要素上,出台更多的有利于人才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吸引高精尖人才,留住创新型人才,发展技术性人才,保障企业各个生产要素的需求保障。

(三)法律监督保障

在法治监督方面,首先要加强事后的监管,不仅在审批环节提高重视程度,也要在审批之后提升监管力度,逐步建立放宽准入而加强监督模式。在监管内部,可以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观谁监管的责任制。在各个部门之间,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和审批职能部门之间要实现信息的共享,深入践行国家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的行政管理要求全面加强执法监督。其次,在各个地方建立党委直接领导的监督班子,对当地的政商关系进行全面监督,对于官商勾结、行贿、受贿、不法手段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并设立举报专线,规范监督干部的任免制度,假设有能力敢作为的监督领导班子,培植营商环境新生态。最后,还要在当地全面推行社会监督机制,提升行政审理和管理的程序,对于重大市场问题处理及时公开,让各种暗箱操作无处藏身。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互联网信息投诉和信息反馈平台,以开放和包容的姿态迎接社会的监督。

(四)法律服务保障

法律服务保障是我国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中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保障。在此过程中,面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法治化营商法律服务建设不足的情况,我们可以从互联网信息技术入手,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和引领作用,建立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将律师、公正、司法部门等资源融入到这个平台上,并为一些中小微企业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服务。在此基础上,将当地的企业也纳入到平台之上,建立平台与私营企业的沟通机制,对于企业生产问题、债务问题、税务、劳动争议等问题进行整合处理,让这些企业感受到政府对于营商环境的重视和服务保障体系。其次,还要推进法律顾问和法治智囊库的建设,政府除了自身原有的法律顾问之外,也可以采用聘任法律顾问的形式,从法律的角度评判或者衡量政府关于营商环境的决策。最后,随着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不断推进,也要加强相应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养涉外律师专业人才,并可采用发达地区分派专业指导的方式定向培养,实现以点带面的法律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五)法治文化保障

文化是一个国家双循环背景下区域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中的氛围因素,对于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有着重要作用。首先,应该仅仅围绕宣传这一有力工具,在全社会中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宣传,通过社区宣传栏、企业集群区广告屏和企业广告屏、电视节目、记录片拍摄、自媒体等进行综合宣传,在地区内形成人人重视法治的氛围,最终让各个企业提升对于法治和契约精神、遵纪守法、诚信和信誉方面的意识。其次,还要在全社会进行信用生态建设,施行档案袋信用管理法,在保护企业信息的同时,对于出现信用问题的企业点名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最后,还要全面加大普法力度,在每个企业中选出法律代表,并定期对其展开培训,让其将法律知识带入到生产和管理的第一线,将被动的普法转向自主性地懂法用法。值得一提是,政府在其中的作用与企业一样,法律的红线都不能触碰,切实形成安商、亲商、爱商的良好氛围和公平、公正、安全的法治环境。要形成法治精神凝聚全体公民的价值共识制度共识和行为共识,共同实现民、政、商自觉守法和亲商和爱商的良好营商环境。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也逐渐频繁。双循环背景下区域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不仅与国内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相符合,也顺应国际经济发展潮流和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但是,当前我国双循环背景下区域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中还存在政策供给短缺,生产要素保障,行政执法不规范,政府服务效能低,信息壁垒普遍存在,企业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的渠道窄问题仍然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性仍然明显,在此基础上从法治规范、法治实施、法律监督、法律服务、法治文化保障等五个角度,从民、法、商、政四个角度综合考量,才能够不断地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新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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