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7民初1335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A家具公司
被执行人:础某
【基本案情】
础某于2015年2月17日在A家具公司购买家具共7100元,双方约定础某在三个月内付清全部家具款,但是础某并未于约定时间给付该款,A家具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经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础某于2020年9月20日前给付A家具公司全部家具款7100元。因础某始终未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A家具公司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础某系我院系列案件当事人,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多达18件,均未履行完毕。经本院对其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础某名下无存款、无车辆,因其在公积金有贷款未还清,公积金存款也不允许扣划执行。执行干警到础某所在嘎查进行现场调查后,了解到础某名下草场因存在争议,草蓄平衡项目补助款一直未发放。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还在继续,因础某草场存在争议,执行法官多次与础某所在嘎查和政府相关部门联系,要求争议解决后第一时间告诉本院结果,同时依法扣留了础某的草蓄平衡项目补助款。2021年2月,在得知础某草蓄平衡项目补助款全部补发的情况下,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进行扣划执行,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案件焦点】
当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但案件执行并未中止。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始终将清理积案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划拨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内容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扣留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案被执行人础某系本院系列案件当事人,且未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扣留、扣划了其草蓄平衡项目补助款。
【法官后语】
执行工作一直都是法院工作的重难点,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近年来也陆续出台了关于执行方面的一些司法解释,但“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为确保我院收结案件良性循环,切实提高执行效率,我院始终将清理积案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广泛运用执行过程中的经验,避免边清边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