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九大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国家战略提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对具体的振兴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原则以及要求,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三牧”工作的总抓手,推动乡村振兴。本文章以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为例,新巴尔虎右旗生态资源丰富,在构建我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旗持续积极抓住绿色发展乡村建设的机遇,推进乡村建设工作,因地制宜挖掘牲畜等产业优势特色牧业为重点,不断推进牧业产业,这为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开了良好的局面。基层人民法院充分认识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意义,找准司法服务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推进“法治乡村”“平安乡村”,笔者从乡村振兴提出的背景、司法在乡村振兴中的意义出发,以基层人民法院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在司法保障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为重点,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乡村振兴、法治乡村、基层人民法院
引言
《意见》中正式提出“法治乡村”概念,体现了司法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影响力,乡村法治化系中国法治治理体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其所展现的成效体现法治化的成果,乡村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兴衰与社会的稳定发展息息相关,现农村地区呈现出经济建设缓慢,常规的农牧业产业占据主导位置导致收入增长缓慢,致富困难、群众文化素质水平较低、基层组织公信力缺失、法治文化难以普及等问题制约着乡村建设。我国是农业大国,在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法治乡村是必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健全自治、法治、德治一体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建设法治乡村,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悍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等方面的权威地位,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广大农民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2018年2月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要求进一步推进乡村法治建设。由此可见,司法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基层人民法院与基层群众联系密切,对当地的地形、人文等情况较为了解,在乡村振兴中服务于乡村法制化,助力推动乡村法治体系。
一、乡村振兴
1.1乡村振兴提出的背景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经历了一场激烈的变化,乡村面临衰落的客观事实,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出现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多数乡村日益凋敝,城市发展较快,城乡发展差距变大,大量乡村人口往城市流动没有改变实质性问题,反而致乡村经济停滞不前,出现农产品开始衰退,同时存在农产品供需、质量以及乡村环境等问题需要改进,而乡村振兴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必然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成绩及丰富的经验,农村发生了铺天盖地的变化,脱贫攻坚等工作的胜利,农村经济有了显著的进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以及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在乡村最为突出,这些都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条件及基础。
1.2国家提出乡村振兴战略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期党的“三农”工作的理论创新和政策创新。党的十九大报告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这是基于我国社会现阶段发展的实际需要而确定的,是符合我国全面实现小康,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需要而明确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的客观要求。党中央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出台多项政策措施鼓励乡村地区发展振兴,这足以体现国家对解决“三农”“三牧”问题的重视程度以及国家始终把乡村问题作为党的工作的重中之重看待。乡村振兴工作关乎到我国能否在根本上治理城乡差距、乡村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的关键,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乡村振兴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基层法院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推动农牧业全面发展、乡村全面进步、农牧民全面发展,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三农”新篇章中书写司法的精彩一页,让农牧民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做遵守纪律的号公民,在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上,把乡村治理结构中的切合当地实际的法治结合起来,形成治理有序的规范体系。只有有效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工作者在实施乡村振兴的出发点和归宿。
1.3基层法院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
第一,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从本质上解决“农业不发达、农村不兴旺、农民不富裕”的“三农”问题,司法解决涉“三农”司法审判、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的责任和职能,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增加乡村地区司法资源供给,助推乡村治理体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通过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全面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 的目标,让农村成为美丽的乡村、美丽的中国;第二,妥善审理涉乡村振兴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促进法治乡村建设,在维护农牧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妥善处理相邻矛盾等方面强化法律的权威地位,以法治理念和思维方式解决现代农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第三,司法促进乡村法治理念,以落实司法亲民、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提升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的诉讼服务,不断提高当地农牧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第四,司法服务基层组织,乡村的发展求助于当地的政府基层组织,通过积极构建联动机制,能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推进法治乡村工作应解决的问题及面临的困难
基层人民法院立足于法定的职责,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推动新时代司法工作高质量的发展,更好的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为脱贫攻坚及抗击疫情斗争取得全面胜利提供有效司法保障,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三农”工作为重点,从脱贫攻坚转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新任务、新要求,以司法手段服务和巩固脱贫攻坚工作的成果的同时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全面开展,实现法治乡村,德治乡村。笔者通过分析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运行的现状进行剖析,直面建设法治乡村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寻求突破的路径,为基层人民法院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补齐短板,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离呼伦贝尔市区300多公里,员额法官21名,新右旗位于中、俄、蒙三国交界处,地广人稀,资源丰富,生态原始,交通不便,新右旗法院每年收案案件数逐渐增长、送达难、案件类型广的特征呈现。新右旗人民法院服务乡村法治建设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其与政府格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边防部队建立联动机制,在化解社会纠纷的同时也在积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维系乡村治安工作,组织干警到开展“送法进校园”、“送法进企业活动”,为乡镇教育和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目前在乡村振兴背景下面临的困境:
(一)基层组织干部缺乏法治意识。
基层组织干部自身对法律知识缺乏学习,不够理解、不够重视,缺乏法律意识,对涉及农牧业农村的法律法规理解不够,经常出现“政策搬家”,生硬的将政策入法规,导致处理“三农”问题时出现处理不当情况,故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再次,干部中“人治”思想还是存在,致伤害了群众与干部之间的关系,不再信任于干部,又影响了法律在群众心里的权威和信心,降低了国家法律公信力,阻碍了法治乡村建设。
(二)司法服务力量薄弱。
一方面,在新时代广大群众对司法呈现出更丰富的需求,在乡村地区很多纠纷不是完全法律纠纷,更多是掺杂着感情诉求,这样承办法官的处理纠纷的压力也是随之增加,“案多人少”的情况逐日严重。新右旗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办案团队共有14名员额法官,目前承办人案子多,时间有限,并受一味的追求缩短审理期限和结案率的数字化影响,案件尽快审结了,但社会效果不佳,导致上诉率和上方率有所增长。
分类
年份 | 民事新收案件数 | 民事案件结案数 | 民事案件结案率 | 执行案件新收数 | 执行案件结案数 | 执行案件结案率 |
2016 | 1064 | 1030 | 97.30% | 372 | 406 | 96.21% |
2017 | 1667 | 1688 | 95.21% | 979 | 938 | 94.27% |
2018 | 1455 | 1383 | 90.99% | 1025 | 1034 | 95.56% |
2019 | 1512 | 1570 | 96.29% | 1026 | 1056 | 98.32% |
2020 | 1329 | 1370 | 92.29% | 985 | 952 | 94.92% |
图1 2016年至2020年民事、执行案件数与结案率
从图1看,案件数逐年增长,结案率维系在较高的水平上,但仅靠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法满足乡村振兴当中的司法多元化需求,“案多人少”以及送达难等问题使承办人难以抽出时间为乡村振兴司法多元化提供司法保障。
另一方面,在提供司法保障时,缺乏司法效率和司法锐度,并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缺乏问责意识。立案制改革后,降低了诉讼门槛,案件的数量大幅度增长,案件的类型也多样化,错综复杂的案情和复杂的证据,这对承办人的压力和工作量大幅度提高,同时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了的情况下,出现了压案不审、有案不立情况。同时,立案制改革后,降低诉讼门槛在方便群众的同时在乡村地区在民间借贷、合同、金融等民商事行为中出现滥案、缠诉、虚假诉讼等问题的发生,需要司法的作为的作出回应。
再者,“送法下乡”活动不到位,近年来新右旗人民法院开展了多次送法活动,但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主要表现在形式单一、次数不多、受众较窄、服务内容不丰富、活动地域单一、活动时机不佳、未能体现法院工作特色等问题上,最终没有达到法治宣传的效果。
(三)乡村法治建设根基薄弱。
首先,在乡村振兴战略中人民群众是主体,目前,群众在建设法治乡村工作中处于被动位置,参与意识不强,对涉及自身的法律制度不够关心,没有充分享受其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在村委会议事和决策时仍存在“贿选”和“家族掌控”现象;其次,在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中,在主导地位的是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基层干部在抓法治乡村工作中仍存在懈怠法治工作的现象,呈现出法治建设工作规模小,宣传模式单一,法治文化不够浓厚等问题,群众对法律法规存在消极、被动态度,法治观念薄弱;再次,基层工作体系不够健全,基层组织工作者本身存在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不够,干部缺乏统筹协调力,无人具体抓有关法治乡村的工作。
三、人民法院服务乡村治理的路径
(一)要为助推乡村振兴提高高质量的司法服务。
首先应明确法治化主体责任,法治乡村是乡村振兴的一部分,是实现中华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必须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结合实际问题制定工作方案,充分发挥主体的引领、指导、推动作用,该项工作不是一日便成功,要强化乡村司法保障,畅通司法便民“最后一公里”是唯一出路,这就需要这项工作需要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明确主体责任,坚持用法治思维引领乡村治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群众和基层干部的行为,让干部依法、决策办事成为行动自觉,让群众依靠法律,尊重法律成为常态,提高法律在群众心里的权威度。
(二)构建建设法治乡村工作机制。
当前的乡村处于发展转型阶段,社会矛盾错综复杂,面对“案多人少”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提供法律服务者,面对新形势应当创新工作方式。一是完善农村法律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乡村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这可以推动人民群众信法、学法、用法的思维。二是通过诉讼达到正义,在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多样,司法裁决只解决法律上的问题,这可能在根本上解决不了问题,在乡村很多纠纷不完全是法律纠纷,更是掺杂着人情诉求,如果一味的强调强制性规定,可能会得到反效果,故在纠纷中进行司法教育,让当事人明白法律懂得事理,只有把法律根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才能树立起良好的导向,更好的保障司法权威和公共利益。三是注重错案以及瑕疵案案件的问责,司法机关面对错案、瑕疵案时要迅速做出回应,探索纠正和处理的方法,合理划分责任,认真落实各项追责措施。四是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乡镇调解组织、嘎查苏木建立联动机制,应注重审判与人民调解有机整合,建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更快、有效化解矛盾的方式,通过调解在根本上化解各类矛盾,在萌芽中扼杀各类矛盾纠纷,降低群众用法成本,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最大限度地满足乡村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此外,乡村治理进程中,法治环境的形成,取决于乡村村民对法治理念的认同和实践。建设法治乡村工作中要把“送法活动”常态化,营造法治乡村环境,送法活动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有利途径,也是展示法院工作和提升法院公信力的重要方式,针对送法活动,要强化组织,送法活动是直接接触人民群众的重要途径,最有力的沟通方式,要及时积极组织法律宣传活动,并增加送法针对性,将非法集资、婚姻、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等与群众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列为宣传对象,快速高效地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三)加强法治乡村的宣传教育。
第一,加强法治乡村宣传工作,坚持依法保障群众主体地位,依法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尊重群众意愿,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群众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增强对法律的信任感,不能依靠托关系、找门路、上访、信访等方式解决问题,甚至采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等方极端的方式可能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一方面已到群众有问题找法律途径解决,另一方面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任何时候不能撼动和挑战法律,使群众相信合理合情合法的主张,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个人从内心里尊重法律、拥护法律,不难实现法治乡村,实现乡村振兴;第二,进一步强化乡村法治建设职能职责的落实,提供基层干部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重大意义的认识,进一步重视乡村法治建设工作,更好的落实乡村振兴工作。重点对有关涉农牧部门以及嘎查、苏木的干部的主体责任意识,推动法治融入到涉农牧部门以及嘎查、苏木的建设中。创新多样式法治宣传方式,确保宣传有效,提高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第三,进一步完善宣传法治体系,建立法治乡村建设工作领导组,强化对乡村法治建设中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增强基层干部牵头意识和责任,并建立监督机制,以法治之善,遏制嘎查、苏木地方行政的腐败;第三,进一步加强基层法治干部的培养工作,建立人才引进机制,解决基层干部的专业人员不足等问题,以招录等方式解决法治人员紧缺现象。
结语
“胜非其难也,持之这其难也”。当前,我国脱贫攻坚战已取得全面胜利,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难度不亚于脱贫攻坚工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折点,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坚持审判主业为中心,围绕乡村问题,强化乡村司法保障,完善亲民、便民、利民举措,才能在推进乡村振兴的伟大攻略中,充分展现司法的作用,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法治保障,让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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