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21)内0727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生效的义务,规避履行时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消费令”的具体消费限制包括: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
近日,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
2021年1月30日1时许,被告人照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白色蒙EXXXX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白音乌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样样红饭店”前侧路段时,被新巴尔虎右旗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查获时被告人照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56mg/100ml。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咏某、高某以远程视频形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照某以远程视频形式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21年4月15日,经本院判决,被告人照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生效后,因照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刑事庭移送后,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
进入执行程序后,照某未履行罚金,因与被执行人联系不上,执行干警将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银行、车辆、房产等部门财产进行查询,但该被执行人的名下查询无任何财产,顾将所有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因突发新冠肺炎疫情,照某一直在家居家。照某因特殊情况而外出,但其因一直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无法乘坐高铁。而且他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账户都被冻结,无法正常买票。于是照某来到法院申请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当天就缴纳罚金5000元。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法官寄语】
限制消费令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手段,只要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