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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偏远地区基层法院人才流失的调研
作者:袁野  发布时间:2021-10-29 17:04:14 打印 字号: | |

新巴尔虎右旗(简称新右旗)是位于祖国东北边陲,呼伦贝尔市西部中俄蒙三国交界处。东北部与全国最大的陆路口岸城市满洲里毗邻,总面积 25194 平方公里,辖3个镇,4个苏木,有11个社区、51个嘎查(村)。全旗总人口35190人,由蒙、汉、回、满、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等14个民族构成。

一、现状说明

坐落在这片广袤草原上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具有8个内设机构,3个派出法庭,1个司法警察大队。含政法专项编制57个,事业编制4个。现阶段实有政法专项编制53人,其中员额法官20人(包含院领导),法官助理21人,司法警察7人,行政人员5人。以年龄结构来说45岁以上22人,35至45岁9人,35岁以下25人。

2016年至2021年,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共流失人才7人, 占比12%。从流失人才的年龄来看,绝大部分是年轻的法院人才,其中35岁以下的为6人,占同年龄段比值为24%;35至45岁的为1人,占同年龄段比值为11%。

从流失人才的学历来看,本科文凭6人,专科文凭1人。从流失人才的类型来看法官1人,法官助理3人,行政人员2人,事业1人。从人才流失的去向来看,从事律师职业的1人,去其他行政机关的4人,本市内法院1人,辞职1人。 

在全国范围内,偏远落后地区的法律工作者数量少,且司法理念、业务能力、工作水平等各个方面整体与市内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存在较大差距。在新巴尔虎右旗内,律师事务所仅有一家,法院员额法官仅有20人,其中蒙语A证2人,其他均为C证,优秀法律人才极度缺乏。因此,每一名法院人才的流失都是莫大的损失。

二、人才流失造成的影响

(一)法官年龄结构断层

虽然法院流失人才中法官仅占5%,但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目前仅有员额法官20名,其中年龄超过50岁的已经占比55%,年轻入额法官少之又少。同时,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对双语员额法官的需求更是迫切,而流失的占19%的法官助理当中,都是可以获得法官资格、从事审判工作的双语预备法官人才,即法院流失的人才是近24%的法官和法官后备人才。另外,存在参加员额法官考试需任职满五年的硬性要求,基层法院法官助理从招录至参加员额考试的时间跨度较长,导致法官人才流失后的空缺难以立即填补。法官人才流失已经影响到了法官队伍的稳定和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对审判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案多人少压力倍增

2016年至2021年,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而办案法官始终约占法院在职人员的37%,其中包括院领导四人,而且基层法院的法官还不能全身心从事审判工作,除办理案件外还要开展院内综合工作,使得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另外审判业绩考评也给法官带来不少压力。法院制定了审判业绩考评制度,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案件、案件质量评比等都给法官施加了一定的压力。

(三)综合工作前途渺茫

目前办案法官为公正司法所付出的艰辛已为社会所认知,而司法行政人员所承受的工作压力与办案法官相比更为黯淡,且难以体现个人工作成绩,荣获表彰奖励机会少。另外随着司法改革方向和路径的进一步明晰,审判业务岗位在政治待遇、薪酬待遇各方面更进一步加强,而法院行政人员按一般公务员对待,这对具有审判资格的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特别是年轻人心理上是一个极大的冲击,以致行政工作人员都希望调换岗位到办案业务部门。加之行政综合部门内部之间,与审判部门之间不少地方存在职能交叉,在工作任务的分配上,存在"以人定事",谁能干就让谁干,不管机构职能,造成工作能力强的人越来越累,干不了事的人越来越闲,严重地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人才流失的原因分析 

(一)政治待遇较低。法官的职务职级晋升套用单独职务序列,因受职务限制,与党政机关相比,法院法官虽然职级晋升相对更容易,如四级法官晋升三级法官,三级法官晋升二级法官等,但法官职务晋升却相对较难,因领导岗位仅有6个名额,包括正副院长、政治部主任和专委,多数法官感到政治前途渺茫,转而流向提拔快的党政机关。同理,对于法官助理来说更是如此,职务职级均难以晋升。我院三级、四级法官助理名额为6个,原有四级法官助理5名。今年7月完成晋升,目前有三级法官助理3名,四级法官助理3名。下次晋升将于2年后完成。而五级法官助理有13名,其中已经工作五年以上的有8人,三年以上不满五年的3人,不满三年的2人。职级晋升是逐级晋升,也就是说,13名五级法官助理要在2年后选出三人晋升四级法官助理,未被选上的人工作7、8年还停留在五级法官助理科员级别,难免心有不甘,宁愿调往其他行政单位。通过社会招录的书记员更是因为没有编制、待遇而在上岗不久后选择离开。

(二)地域、职业特殊性难以留住人才。首先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地处偏远,发展较为落后。偏远落后地区对优秀法律人才缺乏吸引力,近年来各大高校培养出的各类各层次的法律人才数量不少,但这些法律人才更愿意留在省会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其次新巴尔虎右旗属于工作生活条件艰苦,没有足够能力为优秀法律人才提供更加优越的条件,仅靠情感、制度和奉献精神无法做到拴心留人。另外,新巴尔虎右旗人口较少、社会矛盾单一、工作内容简单,缺乏挑战,个人能力的锻炼和提升空间有限,职业发展受限。即使考录上的年轻人,也很快选择调转至其他城市。新巴尔虎右旗所处地域蒙古族较为集中,占人口比例约87%,法院需招录双语法律人才。目前,即使是具备双语表达能力的人,未必具备双语写作能力,兼具双语表达与写作能力的人,未必具备专业法律素养。而且报考条件让大部分法律水平较高的汉语人才难以报考,人才储备难以为继。而报考行政岗位的汉语人才又因语言问题,难以适应工作生活环境,没有集体归属感和事业心,工作缺乏热情,于是就会产生离开法院的想法,选择调转至其他城市。

(三)异地工作促使基层法院人才流失。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参加公招考试成为进入法院系统的唯一渠道,来自全国各地的干警通过考试大量涌入法院,从外地考录进来的人员,缺乏自己的生活圈、朋友圈,“办公室、宿舍两点一线”的生活状态容易导致外地干警没有归属感。有些外地干警在当地成了家,便安下心来工作。也有些外地干警因在当地无房未成家、或已成家与家属长期分居两地、或夫妻双方均是外地的,为了回原籍工作而通过招考、选调、调任等各种方式流失。

(四)审判、行政人员的待遇的差别。根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工资制度的改革规划,法官的工资待遇将实现进一步的提高,然而司法行政人员仍按一般公务员对待,这对司法行政人员,在心理上会产生极大的冲击。按照人员分类改革要求,司法行政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5%的比例,未来行政岗位的领导职务会相对减少,晋升的空间也越来越少。尤其是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进,以后法官进入员额也越来越难,而未来从行政岗位走上审判岗位几乎是难上加难。从事实角度来讲,基层法院的审判庭室工作相比行政部门来说较为轻松,因为案件数量虽然增多,但增多的多是同类型案件,案由单一,具有重复性。而行政部门工作繁杂琐碎。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主要集中在办公室和政治部两个部门,行政人员仅有4人,目前借调法官助理、书记员2名开展全院综合性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起草文件、领导讲话、简报、陪同业务庭室下乡、督查督办院务决策落实、机关秩序、卫生、接待、维护、信息、宣传、财务管理、完成旗委、政府、上级法院的各项要求和具体工作、参加会议和各类活动、取送文件等,需要大量的人手和时间。综上所述,司法行政人员在工作上的压力并不亚于办案法官,但是经济待遇却有相差,不免让人心有不甘。

四、防止人才流失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让法官积极献身于内蒙古偏远地区司法事业。思想政治教育是队伍建设的基础。要让法官扎根偏远地区基层法院工作,应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让法官具有献身司法事业的奉献精神。真实有效地制定培训制度、设立教育基地,通过定期办培训班、参观革命旧址、专题讲座、红色书籍读书月等各种形式进行精神教育,进一步提高法官的思想认识,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让法官感到为基层振兴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是一件非常光荣的事情。

(二)增加法院政法专项编制。增加政法专项编制是解决法官人才流失和案多人少的有力措施。目前的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要求是1:1:1,但作为基层法院,法官和法官助理虽然是按照比例配置的,但因为书记员的快速流失根本达不到要求的比例。而且很多法官助理还要去负责行政工作。另外,目前基层法院招录多限制大学本科学历、法律专业、司法证等条件,但事实证明,行政人员入职后无论是专科、本科还是研究室,从事工作的能力水平并无较大差异。因此,建议增加编制招录专业法律人才从事审判工作,降低学历广招行政人员,将社会招录书记员转换为正式编制,这有利于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有利于服务保障偏远地区振兴发展。  

(三)优化庭室人员配置。在法官流失、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应考虑法院庭室人员的合理配置问题,将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安排在审判岗位从事审判工作。另外,通过增加专项编制,增加行政人员队伍力量,减轻综合性工作压力。

(四)合理调剂全市法院审判力量。基层法院面临的审判任务有轻有重,同时,审判力量也相对发展不平衡,有的法院审判力量较强,有的非常弱。因此,可以考虑由中级法院根据各基层法院审判力量的强弱和审判任务的轻重,合理调剂审判资源,将审判力量较强、审判任务较轻法院的法官,通过调动、借用等方式,派到审判力量较弱、审判任务较重的法院去从事审判工作。
   (五)拓宽法院准入渠道充实队伍。为解决当前法院系统准入机制较为单一、非本地籍干警流失较为严重的矛盾,必须拓宽法院准入渠道,多渠道挖掘更适宜在法院长久工作的人才。一是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考录法官制度,对资深律师、法学专家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如不受报考时年龄35岁以下的限制),消除法律人才流动隔阂。可以面向全国遴选当地籍的在编法官,尤其可以到地势更为偏远的地区考察当地籍的,又愿意回到家乡长久工作的法院人才。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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