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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法院法官职业化困难与出路研究
作者:海棠  发布时间:2021-10-29 17:07:36 打印 字号: | |

为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二OO二年七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正式提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问题,这是新时期法院改革与建设的重要举措。法官职业化基本含义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根据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采取一系列措施,增强法官的职业素养,提高职业能力,形成职业规范。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等。

法官是司法公正的主体,是各种纠纷的最后裁决者,离开法官,法律的作用就无法发挥。法官只有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做出合理的判断,才能保证裁决的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法律的本意,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法官并不是一个大众化的职业,法官执掌法律、专司司法的特点,决定了法官不能仅靠熟记一定的法律条文,掌握一定的司法经验,而更需要具有一定的司法理念,才能适应现代司法的需要。让法官走职业化道路,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应有之义。

一、法官非职业化状况原因剖析

(一)我国法官非职业化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司法底蕴不足影响法官职业化进程。

国人几千年崇尚“无讼”观念,“和为贵”、“讼终凶”文化的影响,在人们思想中潜移默化,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在中国延续数千年。历代政府不重视法治。我国清末才出现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直隶法政学堂。新中国成立后,法学教育历经曲折,由于法学教育的停滞,法律人才的缺乏和荒废,司法机关面临大量的人员缺口,采取了吸收军转干部,社会考干和调干的形式招录了大量的不懂法的司法人员,此后有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不断充实到司法机关来,但吸收非法律人才进法院的状况一直持续到90年代中期才结束。大量的非法律专业人员在审判岗位上边学边干,由于未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审判技能训练,大多“摸着石头过河”,凭着社会经验办案。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糟粕,人治思想和司法行政合一传统的长期影响,没有发达的法律解释技术和机制,法律职业专门化的底蕴先天不足。

(二)法学教育不发达、法官继续教育制度落后等也是法官非职业化的重要原因。

法学教育上,“文化大革命”中断了十年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与研究,恢复高考后的二十多年间,我国培养了许多法律人才,但与我国幅员辽阔的地区上设立的众多法院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量相比,仍然是杯水车薪,而且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与司法实务相脱节,缺少法律职业性教育的课程。法官在被任命之前,并没有特殊的任职前的针对性培训要求。在职法官的学历教育多有“混文凭”之嫌,法官职业技能的再培训质量也并不高,基本处于知识普及型阶段。法官的整体职业素质低。

(三)司法地方化制约着法官职业化的进程。

我国现有法院机构的设置与行政区域划分基本一致,这使得各级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与各级地方行政以及立法机关的管辖范围完全重合。地主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实际上拥有对地方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罢免建议权。在具体的干部考核和人事管理上,法院系统也都受同级党政机关的领导。

法官的职业地位也至多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地位持平,职业保障并无特别。在这样的体制中法官是肯定难以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职权的。

(四)法院与法官管理体制行政化而非职业化。

法院行政化管理模式变现在两个方面,外部的行政化和内部的行政化。外部的行政化变现在法院的设置按照行政区域及行政级别设最高、高级、基层四级法院,法院级别套行政级别相对应的副处级地市级副厅级单位。从法理上看,上下级法院之间应当是单纯的“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绝非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在司法实践中,上下级法院不是审级上的权力划分,而是领导关系。最典型的便是下级法院领导为降低发回重审和改判率,相关领导及承办法官经常性地到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案件。法院外部的行政化管理剥夺了当事人所能享受的审级利益,使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关系变成了领导关系。另一方面,干警进入法院的第一门槛是公务员考试,这部分的人事权掌握在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手里,作为干部进行管理,就具有强烈的行政化意味。在现有的政治框架下,政治权利影响法官选任无法避免。在法院管理上,行政机关的运行模式和管理制度直接被套用在法院的管理上,法官被赋予了相应的行政级别,法官等级和工资级别均于行政级别挂钩。一个法院内设多个领导岗位,内部的法官有着级别分明的差异,法官之间失去了审判地位的平等性,也就存在审判的独立性。在行政化管理模式中,法官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的素养根本无由产生。一些优秀的法官在晋升后,反而难觅审案的踪影,甚至从不审案,这也是法院行政化 的症结之一,对法官职业化建设及其不利。

(五)基层法官身份保障不力。

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因其待遇优厚、行政级别高和生活条件好而吸引了许多优秀的法律人才,而基层法官因待遇低薄、行政级别低、生活环境艰苦,而无法吸引和挽留优秀法律人才,但后者却承担了大部分案件的一审工作。基层法官较低的政治地位和薪金待遇必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基层法院的改革。

(六)法官职业素养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职业化基础薄弱。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疑、难、新、繁”案件层出不穷,而基层审判队伍中的多数人,已经习惯于用陈旧的知识、惯用思维来处理新问题,同时,我国每年都有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涉及到法学的许多专门领域,势必造成案件处理的差错。社会的发展对基层法官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的变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基层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与适应新形势发展有差距。我们迫切需要的是那些能够通过不断吸取新知识来完善自身的勤奋学习的法官。

二、法官职业化的制度应对

法官职业化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是司法规律的必然。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适当借鉴国外经验,以行之有效的制度建高逐步实现我国法官的职业化是科学的选择。

(一)法官职业化应由党委领导和人大推动。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印发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为各地实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决策依据。要实现法官职业化,不是法院一家所能够完成的,应由执政党来领导,由全国人大来推动,并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一方面,法院具有天然的依附性,根本不可能调动完成法官职业化所需要的政治、财政、人力等资源;另一方面,法院的任务是执行法律,它本身不具备完成法官职业化所需要的立法权限。法官职业化离不开执政党的领导,离不开稳定的社会历史条件。

(二)改革司法体制,保障法官权益。实行法官职业化,对法官提出了严格要求。在制度上如果没有保障,法官职业化还是不可能的:1、法官职能去行政化。法官的行政化并不是中国特有的,国外也有出现过。我国法官的行政化色彩严重,法律规定的法官独立审判缺乏制度保障。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法官必须摆脱行政化管理模式,与行政级别脱钩,并成为公务员队伍中单独职务序列。法院工作人员将被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又分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各类人员将实行不同管理制度。其中,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司法警察按照警察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则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法官的等级只是一种职务层次,不同等级的法官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从而在职务上保障了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不能兼任司法行政岗位职务,行政领导与法官职业,二者只能选择其一。2、法官保障非普遍化。现在的司法改革设想均普遍认为要吸纳社会高级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以逐渐替换不能胜任的现职法官。目前法官还不是一个充满诱惑和备受人们敬重、羡慕的职业,法官的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长期得不到解决,加上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法官队伍的稳定。

  (三)严格考录程序,提高法官素质。1、完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垫高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以注入优秀“血液”的“体外输血形式”逐渐改变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现状并确保今后法官素质的水准。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在任命法官之前还要接受高级法院的专门培训,培训合格才能任命为法官。同时对在职法官的任职资格和晋升资格也要实行考核制度,依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让不具备基本职业素质的法官从队伍中分离出去,让具备优秀职业素质的法官晋升高一级职位,以“换血方式”整合法官队伍的素质。2、现职法官需进行岗位培训。为适应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我们应努力探索提高现职法官素质的有效途径,在大力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的同时,要强化教育培训,应制定实施《法官培训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构,形成国家和各省两级法官培训体系,实行法官任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制度。树立终身教育理念,加强审判技能培训。通过培训,努力在法院形成一种法律人文化,形成独特的职业意识、职能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在当前,全体法官的继续教育特别有意义,因为我国法官职业化、同质化的基础是不断变化的,法官在毕业分配时可能是同质的,但是事隔三五年之后,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就发生了差异,这种差异一方面是他们所处的工作环境差异造成的,另一方面与不断进行的司法改革有关,它取决于法官个人是否能够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信息。司法统一这样重大的课题,我们习惯于用请示汇报这样的行政手段去统一,而通过对法官的继续教育使法官的大脑实现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统一。
    推行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意见的具体实践。对公民来说,实行法官职业化制度,法官判案的公正性就有保障,审理者裁判 裁判者终身负责;层层行政审批没有了,审判效率就会相应加快,办案干扰也会减少。对法官来说,晋升机制通畅、福利待遇提高,优秀的人才就会愿意留在法官队伍。这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权益,建设法治中国,构建和谐社会。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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