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与时俱进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这要求践行司法公正的审判人员要顺应时代召唤,适时转变以往的审判思维,以适应新形势下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法官助理制度应当随之改变。本文将分析法官助理在审判工作中的现状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以此剖析新形势下法官助理的岗位职责。
一、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主要源于 2018 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48 条规定了“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的审判辅助事务以及经遴选后可被任命为法官。” 2019 年修订的《法官法》附则部分也对法官助理进行了简单规定,以上两部法律均规定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总的来看,涉及到法官助理制度的法律规定较少,规定的内容相对较为粗略。《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3)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4)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5)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6)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7)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意见》较为全面的规定了法官助理职责事宜。
法官助理面临现状
1.法官助理的配置机制缺少科学性。首先,法官助理作为审判团队的重要构成,法官助理的配比在相关规定中缺少制度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探索模式也不尽相同,已经完成人员配备的法院在各类司法人员的数量安排上尚有不同,各地各级法院便更难形成统一的配置标准,因此,法官助理亦完成较多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部分,囿于“案多人少”的实际压力,相关规定虽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能进行了扩充,对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作出了规定,但当前,随着各类案件的增多,实行法官助理制度能够有效地辅助法官完成案件的审理,但面临配置比例的缺少,对于法官助理来说,工作的内容变得繁多的同时压力变大,官助理作为法官的得力助手,能够在日常的工作和庭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协助法官完成案子的审查,提高处理案件的效率,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法官助理在实际工作中承担的工作类别较多,法官助理承担了《意见》规定的法官助理履行的职责之外的工作,且排定开庭日期、接待来访和阅卷等工作,需要法官助理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当前对于法官助理来说缺少科学配置机制,身兼数职却没有广阔的晋升空间。其次,法官助理被赋予的权利少,案件参与度低,法官助理人数少,工作业务量大、压力大。司法改革使原有法官退出连任后担任法官助理,未能从事协助法官从事协助活动。闲置化比较明显。部分助理工作经验缺乏,业务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胜任法官助理的工作。
2.未完全考虑法官助理的职责序列。首先,在构建法官助理职业发展途径,发展目标唯有“成为入额法官”一种途径,在员额制改革缩减法官编制、减少入额法官人数的大背景下,这一发展目标必然无法满足大多数法官助理的晋升需求,一定程度的打击了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影响正常的工作效率。其次,法官助理面临晋升空间有限以及工作繁多,并与其付出的劳动没有正比的待遇,所以会导致对法官助理的认识出现一定的偏差,越来越多的法官助理选择离职,加速了人才的流失,这对于法官助理的培养是极其不利的。
3.未健全法官助理考核指标。部分审判人员对与法官助理的具体职责、身份定位不明确,对法官助理的认识不够,考评体系方面,作为法官的助手,法官助理的工作评价依赖于所辅助法官的意见和辅助的案件数量以及完成其他调研等工作量,在客观性和体系性方面有失稳妥,导致法官对法官助理完成的工作量以及考核结果存有意见。
4.法官助理与其他审判人员的职责出现混同。首先,职责分工不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工作内容出现重合,多数时候无法真正发挥法官助理作用,法官助理在实际工作中承担的工作类别较多,工作实际上与书记员的工作出现了明显的交叉重合,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现象,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职责不清的现象,在工作衔接方面也具有模糊性,其职位和个人独立性无法得到体现。其次,法院系统内各类人员对于法官助理的具体职责认识不清,忽视了对法官助理制度的了解和认识,绝大部分人混淆了法官助理与书记员,法官助理规章制度虽然明确,但实际操作划分不明晰,影响了制度的实际运行。
5.法官助理培养机制有待健全。目前,法官助理培养机制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但是对于法官助理来说是远远不够的。随着各类案件的增多,对于法官助理来说加重了其工作量,使得法官助理的压力加重,没有时间对自身的业务能力上进行扩充。另外,当前对于一些法院来说,因为对于法官助理认识不到位,所以会导致对法官助理的认识出现一定的偏差,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跳槽,加速了人才的流失,这对于法官助理的培养是极其不利的。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法官助理权利范围模糊、职业得不到保障、职业压力大等问题,在未来的工作中有待完善。
完善关于法官助理制度实施的建议
1.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的人员比例。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作为法官的得力助手能够帮助法官处理一些日常工作,三者之间的人员数额比例应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应当避免法官助理的工作与法官、书记员重叠,导致法官助理过多的工作压力,影响审判工作的整体效率。鉴于此,需要严格控制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的人员比例,这个比例需要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来确定。同时根据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各自的工作内容,同时加强对于法官助理的重视程度,促进其能够更好地完成当前的工作,与法官形成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共同的成长以便更好地完成对于案件的处理。
2.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方案。为了检验法官助理的实际工作能力,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可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方案,可制作法官助理工作档案,以此考察其完成的工作量以及效率,通过考评能够全面的掌握不同法官助理的实际工作水平,通过这种有效的考评方法能够使得法官助理较为全面的认识到自己身上的优点和缺点,激发助理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同时,需要提高法官助理的地位和荣誉感以及工资待遇,尽可能的建立一种行业工资标准,减少由于工资相差较大而造成的人才流失。另外,在考评的过程中需要保证整个过程的公正公平与合理,在进行个人考评的时候以个人档案及法官评语等作为考评材料之一,确保了考评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3.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工作职责。应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职责规范,确定其职责范围和业务流程,有益于理清法官助理的身份,高效实现法院系统内各类人员的分类管理,日常工作中出现了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工作内容出现重合、法院人员对其具体职责认识不够以及助理与法官两者间职责不明等问题,结合审判辅助事务的专业性以及事物的复杂程度,法官助理可负责研究性辅助和实体性辅助事务,其中研究性事务包括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指导案例、裁判指引、法理观点等参考资料包括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等事项。实体性辅助事务包括接收案件卷宗,进行阅卷,熟悉案件情况;在法官安排和指导下,组织庭前会议、庭前证据展示和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组织开展调解并草拟调解文书;协助法官草拟案件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等多项审判支撑工作。剩余事务性工作则可交由书记员完成。
4.健全法官助理的职业保障机制。首先,针对不同法官助理设定不同的晋升机制,打通法官助理的晋升渠道的同时弥补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官助理无法转任成为员额法官的现实困境,并在很大程度上给予明确的法官助理职业前景,增加其职业荣誉感与职业获得感;其次,通过提高法官助理的薪酬待遇,既可以其激发工作热情,又可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再次,通过规范法官助理的考核管理,便于员额法官对法官助理的有效管理,使其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另外,根据《法官法》规定,只要具备本科以上学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即可从事法官职业,但在具体实践中仅仅具备以上知识和能力显然是不够的。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后备军尤其对于职业能力与经验的要求更高,因而法官助理需要经过长期的培养和训练才可能完全胜任岗位通过建立法官助理的人力资源培养为法官助理队伍提供人才动力,通过培养高水平的指导法官队伍、完善法官助理在职教育培训机制,建立法官助理培训的专门通道提高法官助理业务素质;最后,通过建立法官助理的退出机制,完善法官助理的制度设计。通过上述机制,能够有力的弥补当前法官助理制度运行的不足,促进法官助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法官助理制度实际上代表了司法制度的改革,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建立健全,对于法官助理机制来说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这个完善的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的现状进行适当的调整,当前法官助理制度运行中存在与其他审判人员职责混同、配置机制缺少科学性、培养管理方式混乱以及相关职业保障制度有欠缺等现实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制度存在立法缺漏、法官助理人力资源供给不足以及配套保障制度缺位等原因所造成的。针对法官助理制度的现存问题,首先,应健全制度法律依据,进一步强化法官助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其次,通过增设专门选任渠道以及调整选任标准来完善法官助理的选任机制;再次,通过立法确定法官助理工作职责、设立承担限权法官角色的特别法官助理以及建立追责机制等途径来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最后,通过打通法官助理晋升渠道、提升薪酬待遇、规范考核管理、建立人力资源培养机制以及完善退出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等一系列完备的措施来完善法官助理的职业保障机制。但是这个完善的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的现状进行适当的调整法官助理制度,同时针对当前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不断创新,不断完善法官助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