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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某、来某与被告乌某、胡某、宝某、乌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娜菏芽  发布时间:2021-10-29 17:21:17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合同相对性     雇员遭受人身损害    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生效裁判对于如何认定赔偿主体时根据了合同相对性,本案中被告较多,长命与乌云图、胡海英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长命为其提供劳务,双方约定乌云图、胡海英每月支付4000元的劳务报酬,因此能够认定双方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但长命与宝音巴图、乌兰格日乐之间不具有劳务合同关系。

关于赔偿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这里的人身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导致雇员死亡或者伤残的损害后果。本案中,乌云图夫妇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积极救助长命,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已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存在恶意拖延或放任不抢救的行为。洗羊、给羊群灌驱虫药等工作的时候牧区羊倌早起工作是符合羊倌工作的作息时间。综上,二原告提出的被告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未提供安全可靠的劳动条件,未控制作息时间,致使长命因过度劳累而突发疾病死亡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是,长命为乌云图、胡海英提供劳动,乌云图、胡海英从长命的劳动中受益,乌云图、胡海英虽然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其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二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条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基本案情

二原告系死者长命的父亲和母亲,被告乌云图、胡海英系夫妻关系,被告宝音巴图、乌兰格日乐是乌云图、胡海英的姐姐姐夫。2020年 5月3日二原告之子长命到乌云图、胡海英的位于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那日图嘎查顾希妙牧点上给他们放羊,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2020年8月2日长命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乌云图发现长命发病后立即给其认识的医生打电话,按医生的指示将长命平躺在地实施救助措施,并让在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乌云图本人也打过120急救电话)。长命在120急救车上送往医院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新巴尔虎右旗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长命的死亡原因为“脑血管综合征”。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8月2日的劳务工资12,000元,按长命的要求存放在乌云图、胡海英处至今未给付。长命生前无配偶、无子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乌云图、胡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格乐吐、来晓长命劳务工资12,000元及经济补偿50,000元,共计62,000元;                                                         

二、驳回原告青格乐吐、来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对于如何认定原告损失的问题长命与乌云图、胡海英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长命为其提供劳务,双方约定乌云图、胡海英每月支付4000元的劳务报酬,因此能够认定双方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但长命与被告宝音巴图、乌兰格日乐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口头约定,出事后宝音巴图出面协商赔偿事宜及乌云图、胡海英的羊群中有他人的羊,即宝音巴图、乌兰格日乐的羊只问题不是构成长命与宝音巴图、乌兰格日乐之间具有劳务合同关系长命与被告乌云图、胡海英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并按照长命的要求自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8月2日止长命的劳务工资12,000元存放在乌云图、胡海英处至今未给付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故被告乌云图、胡海英应向二原告支付长命劳务工资12,000元。

关于赔偿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这里的人身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导致雇员死亡或者伤残的损害后果。本案中,乌云图夫妇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积极救助长命,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已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存在恶意拖延或放任不抢救的行为。洗羊、给羊群灌驱虫药等工作的时候牧区羊倌早起工作是符合羊倌工作的作息时间。   

综上,二原告提出的被告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未提供安全可靠的劳动条件,未控制作息时间,致使长命因过度劳累而突发疾病死亡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乌云图、胡海英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长命为乌云图、胡海英提供劳动,乌云图、胡海英从长命的劳动中受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之规定,乌云图、胡海英虽然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其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二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本院酌定被告乌云图、胡海英给付原告青格乐吐、来晓50,000元。被告同意给付长命的劳务费1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本案中被告较多认定赔偿主体时根据了合同相对性,长命与乌云图、胡海英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长命为其提供劳务,双方约定乌云图、胡海英每月支付4000元的劳务报酬,因此能够认定双方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但长命与宝音巴图、乌兰格日乐之间不具有劳务合同关系。

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这里的人身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导致雇员死亡或者伤残的损害后果。本案中,乌云图夫妇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积极救助长命,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已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存在恶意拖延或放任不抢救的行为。牧区类似案件也不少。牧区不像城市,都比较偏远,120急救车找到患者也难,所以不能已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急救车到达时间来衡量是否拖延急救。雇员因本身原因突发疾病死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让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院出于化解矛盾、考虑两位老人的生活、案结事了的目的,给双方当事人做了多次的调解工作后因原、被告对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本院作出判决后二原告执意上诉,到二审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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