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2021)内0727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哈尔滨新研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孙家村。
法定代表人:郭少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巴尔虎右旗荣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日哈沙特镇辖区。
法定代表人:吕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胡斯楞,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石磊,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男,公司职工。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日,被告发布《新巴尔虎右旗荣达矿业有限公司2020年研磨钢球采购承包招标公告》,提出采购用于研磨矿石的钢球,要求所购研磨钢球能够保证研磨机达到设计产量2000吨/天,研磨钢球的单耗控制在1kg/吨至1.25kg/吨原矿干量。招标公告要求供方须保持研磨机内的钢球满足需方生产所需,以磨耗承包的方式结算研磨钢球的价款,即无论研磨钢球的使用数量,只以磨出矿石的重量计算研磨钢球的价款。经过两次报价后原告取得该项目的供应商资格。2020年5月3日与被告签订《黑色金属购货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φ100和φ60两种型号的研磨钢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招标公告第七条磨机的原装钢球及初装球处理方式的约定,对主磨和再磨进行初装球比例进行装补。正是由于被告违反招标公告约定,未按磨机内初装球比例进行装补,致使原告提供的高铬球损耗过多,大大增加了原告的经营成本。再以招标公告第五条约定结算,对原告明显不公平,也有违绿色原则。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要求解决此问题,并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发函的方式通知被告进行纠正,在保障被告方正常生产的前提下,特在通知函中告知在没有实行新办法前仍坚持供货,被告在接到原告通知后三十天内不与原告沟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且也未对违约行为做出任何纠正。由于被告两种违约操作行为导致招标公告中约定的结算价格丧失执行基础,应以高铬球市场价格结算。原因如下:1.未执行招标公告中约定的主、再磨机初装球比例约定。被告基于招标公告中约定,以矿石产量结算原告提供的高铬球价款,无论使用多少数量与其无关的心理,放任生产部分违约操作,且不执行招标公告第七条第2项约定的再磨机初装球配比数额,即主磨机初装球φ100:φ80:φ60:φ40=35吨:22吨:28吨:15吨,再磨机初装球φ60:φ40=52吨:48吨,不计高铬球成本肆意浪费,致使高铬球耗损严重,大大增加原告经营成本。2.未及时清理耗损严重的高铬球。正是被告的违规操作致使高铬球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钢球残渣量远远超出行业标准量。在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进行钢球残渣清理并提出可以提供相关清理费用的情况下,被告仍然无视违约行为已大大增加原告经营成本的事实,继续放任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行为的持续发生,继续向原告索要高铬球。由于被告不及时清理钢球残渣,导致高铬球在研磨矿石时的同时还要研磨钢球残渣,进一步增加了高铬球的耗损率。与原告的其他采购商比,被告高铬球需求量远超过正常供货量产出相同产量矿石。自2020年4月12日由于被告未执行初装球比例约定导致球渣增多,从而致使高铬球耗损率远超原告的其他采购商水平,大大增加了原告的经营成本,丧失依照招标公告约定的向原告结算高铬球价款的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实际损失1626,565.59元及利息。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后新研科技公司以荣达矿业因未清理磨机、未按初装球比例进行装补而导致其所供应的钢球碎球率过高造成其损失为由要求新右旗荣达矿业赔付1,626,565.59元的损失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新研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439.10元,由原告哈尔滨新研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法官后语】
黑色金属购货合同系原、被告以招标公告内容为基础,并结合工况、工艺条件等现有实际情况就钢球质量、技术要求及服务、初装球处理等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后最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招标公告及黑色金属购货合同没有损害双方的利益,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新研科技公司作为多年从事生产销售耐磨材料的企业合同履行期间虽提出了解除结算方式的建议,但也未中断供货。其理应知晓以磨耗承包核算方式的商业风险。因此,在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后以钢球(高铬球)市场价格计算损失的诉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