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执行程序作为法院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直接体现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以实现。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执行难”问题却愈加突出,本文将以“执行难”的概念、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等方面入手,浅析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相关问题。
关键字:切实解决执行难、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一、概念
什么是“执行难”?不同学家对于“执行难”都有着各自独到的见解,“执行难”也一直都为社会所关注,然而,人民群众所理解的“执行难”与法院工作者理解的“执行难”又有所不同。
1.背景
1999年,党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11号文件,第一次对“执行难”有了规范性描述。随后,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以“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为目标。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至此,公众对“执行难”问题才有了科学、系统的认识。
2.概念及内容
普通人民群众理解的“执行难”,是指执行程序中,法律依据未能得以兑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未能得到实现;而法院执行领域中的“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完全有履行法律文书的能力,有财产却规避执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难”集中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被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人们普遍把“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相混淆,然而二者却有着质的不同,“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却难以执行,而“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难”的内容包括:(1)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过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2)被执行人有履行判决的能力;(3)案件尚未执行到位。“执行难”的重点在于要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下大力解决那些依法应当执行、被执行人又有偿付能力而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执行的案件。
二、“执行难”的具体表现
通过分析近几年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以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为例,发现了以下几点:
1.找被执行人难
存在部分案件,在民事阶段就因为找不到人而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到达执行阶段后,由于申请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使得执行工作人员将大量时间花费在寻找被执行人上。此外,近年公安机关取消了执行案件的网上追逃,给执行找人带来了更大的困难。由于牧区的特殊性,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在寻找被执行人方面,相较于其他地区又多了一个难点。牧区地广人稀,自然道路崎岖,只有特别熟悉的本地人才能找到具体住址,再加上执行人员的更替,给年轻干警和外地干警找人也增加了难处。牧区通信信号较弱,牧民的手机总是处于没有信号的状态,这就导致被执行人不能及时接收法院信息,执行干警只能通过传统方式来寻找被执行人。
2.自动履行案少
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的极少,大部分案件都需要法院在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后,进行强制执行。以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为例,2021年全年,执行和解和撤回执行申请的案件占全年结案数的29.15%,因为无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占全年结案数的32.66%,执行完毕仅占30.9%,且自动履行完毕仅不到执行完毕案件数的三分之一。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已经不是个例,而是执行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除了自动履行率低外,还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终本率过高。所谓“终本”,指的是因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案件数居高不下,相当于给人民群众打了“司法白条”,容易降低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度。
3.案多人少的情况
全国各地法院均存在“案多人少”现象,在基层法院中尤其明显。由于执行案件收案数逐年增加,导致执行法官在受理大量新案件的同时,人均积案也在不断增多,致使执行干警始终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中,“5+2”、“白+黑”已是家常便饭。
4.保全案件数少
诉前、诉中进行财产保全,可以很好的防止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前转移财产,更有利于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大多数申请人并不知道可以进行财产保全,保全案件数始终处于较少的状态。
5.执行到位率低
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数占比低,导致执行案件的到位率也相应偏低,这就容易降低人民法院在群众心中的司法公信力。
6.财产查找难、处置难
存在有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履行法律义务,转移或隐藏名下的财产,造成本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假象;或通过私下办理“假抵押”、“假贷款”等手段,恶意转移财产。除了财产难寻,有的财产确是难以处置。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每年都会通过司法拍卖来处置部分财产,然而真正成交的财产却寥寥无几,好不容易有拍卖成功的,却还有优先偿还抵押贷款等债权,这就导致真正执行给申请人的少之又少。
三、“执行难”产生的原因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执行案件数量也在与日俱增,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了“执行难”的出现。
1.社会信用制度缺失
可以说,社会信用体制建设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前提,无论配备多么优秀的执行工作者,构建多么完善的执行体系,仅仅依靠着道德约束,是达不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
2.执行力量不足
“案多人少”已经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的喷井式增长,执行法官的压力也在与日俱增。不管执行案件数如何增长,配备给执行局的法官数都是固定的,相较于审判法官,执行法官的工作更为繁琐,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处置。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因位于牧区,更是需要执行干警隔三差五去草地寻找当事人,遇到拍卖的财产,还需要去腾房等。所以执行案件数与执行法官数的不平衡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3.强制执行力度不够
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银行账户、扣划、查封、扣留等强制性措施,相较于此,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只能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十五日等强制性措施,有的被执行人甚至宁愿被司法拘留十五日,都不愿意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此可见,对于“老赖”来说,执行强制措施的惩治力度根本不足为惧。
4.“拒执罪”未得到广泛使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执罪入罪标准严格,由于执行法官调查权利有限,对于拒执罪的调查取证困难,所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拒执罪的使用是少之又少。
5.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案件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味着案件并没有实际执行完毕,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未得以实现。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终本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也就形成了所谓的陈年积案。积案的堆积,降低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力,激发了人案之间的矛盾,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大原因。
四、对策
“执行难”问题形成的原因复杂,时间久远,想要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绝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心里、物力,从各方面入手,统筹兼顾。对于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我提出以下几点:
1.加强法治宣传
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近年来执行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的重要原因之一。只有人民群众知法懂法、信服法律、遵守法律,才能树立法律权威,从根本上减少执行案件,所以,加强法制宣传是很有必要的。
可以定期举行执行宣传日活动,在活动现场为人民讲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会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会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等,结合具体案例,使人民群众更深入、全面地了解执行案件的相关情况。可以开设法律讲堂,通过报名的方式鼓励群众积极参加讲堂,也可邀请广大市民旁听案件审理过程,已达到警示作用。除了实地宣传,还可以利用网络新媒体,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微博等受众群体较大的软件,进行广泛宣传。
2.公告悬赏
被执行人难寻一直是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问题之一,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悬赏的方式,发挥群众的力量去寻找被执行人。公告悬赏可以很好地调动相关知情人士的积极性,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有些拒不履行合法义务的被执行人,在看到悬赏公告后,出于面子的原因,会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在公告悬赏时,也应注意赏金的金额、赏金的承担、悬赏制度使用的范围等问题。
3.完善破产制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现阶段,人民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数已经达到了全部执行结案数的一半以上,存在许多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是又无法退出执行机制。案件终本后,若被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会执行给申请人,因此申请人也能实现部分债权,而一旦“执转破”,案件将完全退出执行机制,因此双方当事人为了自身了利益,也不愿意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然而,当个别债务人明显缺乏偿还债务的能力时,仍然强制执行,这不仅对于债务人是笔沉重的负担,也不利于债权人,还可能会使债务人走极端,成为社会的负担。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对执行不能的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后期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4.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人交往在于言而有信,国与国相处讲究诚信为本。”现如今,社会信用体系缺乏,紧靠道德约束不会对失信人员造成太大的影响,这就导致“执行难”案件层出不穷。
应成立一套征信体系,由政府协同法院、交警、银行、工商、税务、审计等机构建立一套全国联网信用查询系统,建立强制性的信息共享与查询机制。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采取严格管控,采取多种限制方法,从源头解决“执行难”。
5.完善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通过延长司法拘留等手段,震慑被执行人。此外,法院可以与公安、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合作,相互协助调查取证,提高“拒执罪”、罚款的使用率。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完全有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可以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用劳务抵债。法院应强化执行案件的思想认识,增强其政治素养,培养业务能力,提高干警执行能力。
五、结语
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漫长且艰巨的任务,相较于普通人民群众,法院干警更期盼甚至必须要解决“执行难”问题。我们应该更深入“执行难”产生的原因,除了加强法制宣传、公告悬赏、完善破产制度、构建完善的社会体系、完善执行措施之外,还应该联系法院工作实际,更深入、更广泛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尽可能减少“执行难”问题的产生。
1.于喜富.《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创新与争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版
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292.
3.高执办.《“执行难”新议》,《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2000年第一期
4.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
5.江必新.《比较强制执行法》,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