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事 借款合同 本金 利息
【裁判要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依法有效。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后到期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索引】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22)内0727诉前调确28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那日苏于2018年8月2日向申请人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尔逊信用社贷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签订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贷款期限为2018年8月2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借期内月利率为10.295‰,逾期月利率为15.4425‰,每季度20日结息。
申请人王那日苏截止到2022年2月8日结欠本金99,955.63元,利息11,662.49元,本息合计111,618.12元。贷款到期后申请人未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尔逊信用社以申请人王那日苏构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尔逊信用社与申请人王那日苏于2022年3月8日经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裁判理由】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依法有效。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后到期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申请人王那日苏对申请人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尔逊信用社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双方选择多元化调解化解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自愿原则,本院予以司法确认。
【案例注解】申请人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尔逊信用社系金融企业,为我旗金融行业及牧民生产生活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服务,在全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大讨论活动开展之际,结合我院制定的诉源治理方案及多元调解联动机制,深入开展调解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促使申请人达成调解合议,能够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也能有效化解纠纷,使司法确认制度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