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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婚礼遇上疫情,能否拿回定金?
  发布时间:2022-04-28 11:50:31 打印 字号: | |

原定的婚期

因疫情防控、亲人去世

一推再推

在延期办理期间

新人决定取消婚礼

他们能否解除合同拿回定金?


基本案情

2019年底,黎某向某酒店预定了58880元的婚宴套餐,并支付了婚宴定金,酒店向其提供了婚礼策划服务合作方某公司的联系方式。


2020年3月10日,在向酒店确定可以举办婚宴后,黎某联系某公司协商婚礼策划和内容,并签订了一份《婚礼策划服务协议书(定制版)》,约定了婚礼日期定在2020年5月18日,婚礼策划服务内容及费用总额19800元。协议签订当天,黎某向某公司支付了定金5000元。某公司收到定金后也着手进行了婚礼方案的设计。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此后,酒店通知因疫情防控不能在5月份办婚宴,黎某遂将婚礼改期至6月28日,期间因黎某有亲人过世又再次改期暂定至2021年2月,某公司均应允。


2020年底,疫情再次趋紧,且黎某有身孕并生育,故在 2020年12月29日提出取消婚礼。酒店退回了婚宴定金,但某公司拒绝退回定金5000元,黎某遂将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婚礼策划服务协议书(定制版)》解除,某公司向黎某退还定金40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本案是一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产生的婚礼策划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委托人黎某主张退回定金有无依据。


首先,案涉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总额为19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应当超过该价款的20%即3960元,而某公司收取了5000元,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经查明,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从2020年5月9日零时起由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但因双方早在4月初就已经协商确定婚礼在6月28日举行,再临时更改回5月18日并不现实,事实上双方也没有就此协商提前举办。此后,黎某因亲人过世需守孝而再次推迟婚礼,符合我国习俗,结果在一再延期的过程中,新冠肺炎疫情在2020年底再次趋紧,因而黎某提出取消婚礼,解除与某公司签订的《婚礼策划服务协议书(定制版)》,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亦符合常情常理



最后,经查,某公司并无向负责摄影、摄像、化妆、主持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定金,因此,黎某主张某公司退回定金,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某公司已进行了前期工作,有一定付出,造成了一定损失,黎某亦认可,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酌定赔偿某公司1000元,某公司应退回黎某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汤炜明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具有担保属性。当任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给付定金一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一方则需双倍返还




而在本案中,当事人黎某因疫情防控推迟婚礼后,又因亲人去世再次推迟,两次推迟均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常情常理。在一再延期的过程中,新冠疫情在2020年底再次趋紧,符合法定解除事由,黎某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但某公司前期已进行了策划,根据公平原则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在此需要提醒当事人注意,虽然疫情防控期间,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但是涉案当事人依然要做到及时沟通协调、提供更多解决方案,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来源:广州中院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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