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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寻衅滋事 法院判决不手软
  发布时间:2022-05-10 16:54: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宁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寻衅滋事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孙某表示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这是宁城法院首例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



2022年3月15日18时,被告人孙某酒后到宁城县天义镇铁西隧道某蛋糕店,店内工作人员按疫情防控规定,要求孙某扫国家政务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码和场所码进店。被告人孙某拒绝扫码,借故生非,与店员发生口角,并将店员拖至店外,当众辱骂、殴打店员并强制其下跪认错,期间长达十数分钟,引起数十人围观。后有围观群众将孙某打人视频发至网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孙某无视社会正常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当众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2022年4月6日,宁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被告人孙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无视社会正常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当众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酌情从重处罚。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严峻,广大居民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主动配合开展防控工作。对于拒不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妨碍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将积极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快从严惩处涉及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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