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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满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罪案
作者:双全  发布时间:2022-05-31 11:02:42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刑事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保护    

裁判要点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资源受损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公益损害赔偿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基本案情】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满某在其位于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木白音嘎查牧点附近驾驶蒙Exx绿色长城牌皮卡车追捕一只黄羊后运回牧点用一把木柄把手刀杀害。同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经被告人全某介绍,从满某处以人民币500元将该黄羊死体收购后,被告人吉某驾驶刘某借用的吉Gxx白色丰田汉兰达牌越野车与刘某、全某一同将该黄羊死体从满某牧点运输至全某位于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的家中,刘某、全某二人将黄羊扒皮后装在越野车上准备运往乌兰浩特市。同日14时许,被告人吉某驾驶该车辆载被告人全某从全某家行驶至烧烤店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一只动物死体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黄羊。

被告人满某、刘某于2018年12月21日到新巴尔虎右旗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被告人全某于2018年12月2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吉某于2019年5月25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四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涉案的皮卡车、一把木柄把手刀,于2018年12月21日被已新巴尔虎右旗森林公安局扣押。蒙Exx越野车、一只黄羊死体,于2018年12月24日被新巴尔虎右旗森林公安局扣押。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22cm木柄把手刀一把、18cm塑料把手刀一把、蒙Exx长城皮卡车一辆、吉Gxx汉兰达越野车一辆、黄羊死体一只、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满某、全某、刘某、吉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10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满某、刘某、全某、吉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其中被告人满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黄羊一只;被告人刘某、全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羊一只;被告人吉某非法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黄羊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满某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刘某、全某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吉某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诉称,被告人满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禁猎工具,猎捕杀害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名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黄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满某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要求判令被告人满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原羚属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5,000元。

被告人满某、刘某、全某、吉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同时,被告人满某对公益诉讼人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亦无异议,同意给付全部赔偿款。

2018年1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满某在其位于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木牧点附近驾驶蒙Exx绿色长城牌皮卡车追捕一只黄羊后运回牧点用一把木柄把手刀杀害。同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经被告人全某介绍,从满某处以人民币500元将该黄羊死体收购后,被告人吉某驾驶刘某借用的吉Gxx白色丰田汉兰达牌越野车与刘某、全某一同将该黄羊死体从满某牧点运输至全某位于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的家中,刘某、全某二人将黄羊扒皮后装在汉兰达越野车上准备运往乌兰浩特市。同日14时许,被告人吉某驾驶该车辆载被告人全某从全某家行驶至烧烤店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一只动物死体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黄羊。

被告人满某、刘某于2018年12月21日到新巴尔虎右旗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被告人全某于2018年12月2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吉某于2019年5月25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新巴尔虎右旗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月22日将涉案的吉Gxx汉兰达越野车所有人王某。

黄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名单》。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黄羊属于原羚属类,每只黄羊基准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按照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应按照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被告人满某非法猎捕、杀害一只黄羊,造成的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25,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满某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人民币25,000元。

【裁判结果】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内0727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被告人满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全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被告人吉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被告人满某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赔偿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原羚属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已赔付)

六、作案工具22cm木柄把手刀一把、18cm塑料把手刀一把、蒙Exx长城皮卡车一辆、予以没收;黄羊死体一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满某、刘某、全某、吉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满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黄羊一只,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刘某、全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羊一只,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吉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黄羊一只,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满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一只黄羊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要求被告人满某赔偿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原羚属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全某、吉某非法运输黄羊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满某、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全某、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可以适用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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