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规则,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引导社会诚信建设责无旁贷。但是,在法律实践中,仍有部分当事人因缺乏法律意识、未及时行使权利义务,让不讲诚信的人有机会抓住“空子”,从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近日,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常某对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某根据于2016年10月作出的民事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18,000元无法律依据。因该案申请执行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法院不应受理李某的申请执行。在受理该异议后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后,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某虽未在有效执行时效届满前提交申请执行书,但私下联系催款时,被执行人常某表示同意还款。对此,承办法官依据相关法规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驳回被执行人常某的执行异议请求。
然而在另一起王某申请执行某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食品公司对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根据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作出的民事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某食品公司支付20万元的申请执行无法律依据。因该案申请执行时间已超过有效执行时效,法院不应受理王某的申请执行。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执行异议案件中发现申请执行人王某自法律文书生效至申请执行期间,未向某食品公司催要过欠款,该案件不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为此,承办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某食品公司进行沟通,耐心讲解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但被执行人某食品公司不屑于诚信原则,坚持认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提起执行异议应得到支持。无奈之下,该案中撤销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支持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
法官提醒: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