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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等与被告某厂、第三人某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7-01 10:01:32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劳务合同  雇佣 举证责任   

裁判要点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通话录音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时能够证明三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三原告已施工完毕且第三人已正常营业,接受劳务的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施工款。对于三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支付施工款10,2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雇佣三原告对第三人门市进行施工,约定待工程结束且第三人开业后支付施工款,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款。三原告于2021年5月3日将施工完毕,具体负责施工部分有厨房地面、砌墙、墙面沾砖、抹水泥、卫生间铺地砖墙砖、防水、外门口抹水泥、砌门、窗口沾砖、大门口抹水泥等部分。后原告找被告结算施工款,被告对施工款10,700多元及实际未付的事实表示认可,但至今未支付。另查明,第三人于2021年7月份开业,第三人对由被告找原告对其场地进行施工的事实无异议,但不清楚原告的具体施工量及施工价款。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通话录音能够证明三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时能够证明三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三原告已施工完毕且第三人已正常营业,接受劳务的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施工款。对于三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支付施工款10,2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施工款10,2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三原告支付施工款10,270元。

典型意义

在实践中,劳动者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出于对包工头(总承包方)的信任或者自身从业习惯,不签订劳务合同或施工合同,只口头约定就开始施工,不留下佐证材料,后期结算工钱时发生纠纷,因没有书面证据维权时处于被动状态。

本案中,诉讼标的较小,但是每一分钱都是劳动者的血汗钱,因此,审理此类案件时尽量考虑案件事实及其他形式的证据,并在平时多宣传,提供劳务者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工人在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时,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明确施工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共计款项、如何支付工程款等,保存好工程完工交付的证据,留存好自己完成的工作量等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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