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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雪运动员权利救济研究
作者:姹娜  发布时间:2022-10-08 16:36:36 打印 字号: | |

摘要

冰雪运动现在是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冰雪运动员也随之受到广泛关注。随着冰雪运动产业的发展,冰雪运动员的权力保护这一项问题也成为体育深化改革的一个大课题。冰雪运动员的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力,注册权、公平竞争权等职业权力,这些权力对于我国冰雪运动员来说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需求。而想要充分、有效地保障冰雪运动员权力需要法律、社会、国家等各个层面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充分履行。

关键词

冰雪运动员、运动员权利保护、运动员权力救济

 

随着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圆满结束,不仅向世界彰显了我国的强盛,也对我国的冰雪体育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并且众多使得冰雪运动员得到了社会更加广泛的关注。从谷爱凌、苏翊鸣的家喻户晓,到徐梦桃参加《乘风破浪的姐姐3》、武大靖参加各大综艺,足以证明冰雪运动员的“出圈”。

在面对冰雪体育行业蓬勃发展的阶段、冰雪运动开始向全民化推进的大环境下,社会与国家对于冰雪运动员的权利保障方面越来越重视,加强对冰雪运动员权利的救济及司法保障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一、冰雪运动员权利的定义

冰雪竞技体育作为一项有规模、有组织的社会活动,是在法制建设的背景下进行的,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受到宪法、法律、法规的调整,才能得到有序发展。宪法、法律、法规不仅对竞技体育本身进行规范和约束,而且也对在其中寻求利益的冰雪运动员群体进行规范和约束。

冰雪运动员在参与冰雪竞技体育的训练、竞赛及其他社会活动中,为追求和维护利益而进行自主选择、并为国家法律认可并予保障的行为自由。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形式,可作或不可作某种行为,也可要求国家、其他组织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从而实现其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冰雪运动员权利的内容

运动员的权利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宪法和法律直接赋予的基本权利,即作为普通公民应享有的基本人权;二是作为履行特殊训练和比赛职责的专业人员享有的职业权利,它是基本权利在竞技体育行业中的演变和延伸。

  (一)基本权利

冰雪运动员的基本权利是指冰雪运动员根据宪法规范所确定,表明其公民地位,并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最根本、最重要的综合性权利。作为母体性和综合性权利,它概括了冰雪运动员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广泛权利,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和社会领域。

我国冰雪运动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健康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对于运动员基本权利来说,应在法律层面的保障为基础,相关部门及组织充分履行其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使得运动员基本权利有效保障并实现。

1.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是指运动员的生命安全、器官功能完善及身体机能正常工作为内容的一种权利。它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权之一,是社会发展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是众多国际、国内法所认可的权利。身体健康权对运动员有特殊的意义,直接关系运动员的生命、职业发展等,是运动员职业生涯及将来生活的基本要求。竞技体育就是一项不断超越自我的过程,所以在平时的训练和竞赛都是不断超过身体负荷的过程,这时候很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身体健康已经成为维系整个体育运动发展的生命要素之一,每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都在其章程、规则中无一例外地将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权予以确认和保障。《奥林匹克宪章》中就专门规定了“采取鼓励并支持保护运动员健康的措施”,因此,加强运动员的人身安全健康保护尤为重要。

2.社会保障权

冰雪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直接影响到体育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运动员社会保障大致有:退役后就业保障、身体伤病补助、医疗健康保障等。当前我国针对该权利保障法律体系主要以基础保险的保障、企业的支持、国家的政策帮扶为主。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运动员的文化素养和身体素养等种种原因,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会大打折扣。《体育法(修改草案)》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促进完善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权的保护。

3.保护冰雪运动员基本权利的相关法律

1)我国宪法就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为冰雪运动员的基本权利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中,关于运动员基本权利的规定更加完善。如《修订草案》第四十条规定“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选择注册与交流等权利”,鼓励促进运动员文化交流,加强实现运动员受教育权平等的保障力度,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

3)基于冰雪运动员的职业特性,不乏有未成年人的存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保障未成年运动员的相关规定也使得未成年运动员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于保护未成年运动员的受教育权给予了法律层面的保护。

  (二)职业权利

在冰雪竞技体育活动和体育训练中,涉及冰雪运动员职业权利内容非常多,权利来源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具体表现在冰雪运动员的职业实践当中。而且,冰雪运动员的一些权利是其他行业从业人员所不具备的,如转会权、注册权等。冰雪运动员的职业权利主要显现在冰雪运动员在竞技体育职业当中。

1.公平竞争权

体育是以竞赛为基础的,体育的魅力也在于竞赛,而竞赛的精彩来源之一就是公的竞争环境。因此,公平的竞争不仅是体育竞赛的基本原则,也是冰雪运动员职业权利的一项。公平竞争权只要是平等的参赛、竞赛标准相同、竞赛条件一致、竞赛成绩准确真实、奖惩标准一致等。若存在使用违禁药物、打假赛、贿赂裁判等行为,则违背了体育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也损害了运动员的公平竞争权。

2.运动训练自主权

在运动训练过程中,运动员作为运动训练的主体,在训练过程中有其自主权。但是在训练和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对教练员、俱乐部或单位有很强的依赖性,有可能导致权利滥用,而导致运动员权利受损。

3.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对于冰雪运动员来说指的是涉及到其姓名、肖像、形象等人格特征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该人格特征的权利人所享有的该项权益。在我国,我们认为它是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权力的结合。

随着体育运动蓬勃发展和北京冬奥会的圆满成功,冰雪体育产业已成为竞争激烈的产业。由于冰雪运动员的形象健康向上、加持着体育荣耀、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背景,所以选择他们做代言人或推广人,进行宣传更容易打动消费者,让消费者对商品品质产生信赖感,既可以打开销路,也可以使得相关的体育运动得到了宣传推广,同时商业与体育的结合,也为体育事业注入了资金、物质方面的支持。而且,运动员参与商业活动可以获取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提高自身的物质生活水平,客观上还可以起到激励运动员刻苦训练、争取更多荣誉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对冰雪运动员商品化权的探究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4.注册权

注册权是指运动员在其所属的单位或俱乐部将他们之间签订的协议情况报送各个单项体育协会登记备案时所享有的合法权利,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都是对其注册权的侵犯。根据有关规定,只有在各个单项体育协会注册的运动员才可报名参加中国各个单项体育协会组织的该注册年度的各项比赛。作为一名运动员,注册权是他们能顺利参加各种比赛的基本条件。丧失注册权就意味着其他权利也得不到保证。

5.程序性权力

运动员的程序性权利主要指运动员在受到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等体育组织处罚或处分时,有向相关机构和组织进行陈述要求听证和仲裁,甚至提起诉讼的权利。程序性权利作为国际法体系所调整的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是国际民商事纠纷裁决的重要途径。

三、侵犯冰雪运动员权利的行为

(一)教练员的侵权行为

冰雪运动员普遍存在着年龄小、法律意识薄弱、文化程度低的特点,很多运动员是从几岁就开始接受专业训练了,与教练员的接触是最多的,且与教练员存在身份地位上的支配关系和人身上的强依附性。国内外均发生过教练员侵犯运动员权力的事件。如强迫训练、人身攻击、强制服用激素药物等。

(二)单位和俱乐部的侵权行为

对于冰雪运动员来说,职业俱乐部或者单位是作为管理运动员的重要社会组织,与运动员联系紧密。一方面要履行行政职能管理运动员,另一方面运动员以其自身的运动技能为单位和俱乐部创造收益。由于运动员的注册、管理都是由单位和俱乐部来完成,所以单位和俱乐部处于天然优势地位,很容易对运动员人身、劳动等方面进行权力限制,甚至侵犯运动员的权力。如限制运动员转会、拖欠劳务费、解约成本高等。

(三)比赛组织的侵权行为

赛制主办方对于赛事规则的运用、解释以及运动员准入方面均有绝对话语权,在比赛中,赛事规则和裁判基本都是主办方确定的。主办方的权力对于运动员来说是压倒性的。体育规则尤其是赛事规则是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在体育领域适用,基本以设定运动员义务的方式应用在比赛之中。如果一个运动员要参加一项体育比赛,要么全盘接受赛事规则的约束,要么就不能参加此项赛事。对于运动员来说,即使对比赛规则有异议,参加比赛就是他们的工作内容和奋斗的意义,放弃参加比赛的代价太大,只能选择对规则妥协。规则给主办方与裁判员以强大权力的同时,对运动员设定的义务却多于授予的权利,忽略了运动员在面对权力滥用时的权利救济,规则也可能成为权力去损害运动员利益的借口。作为裁判来说,在规则授权的范围内的主观专断性较强,规则几乎给了裁判对比赛成绩的绝对权威,当裁判利用规则恶意侵犯运动员的公平竞争权、比赛参与权时,运动员并没有合理的救济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利,规则下的权利是运动员最该享有也最容易被忽视的。

四、冰雪运动员权利救济

“有救济才有权利,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当冰雪运动员的权利收到侵犯后,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以自己的力量,或者国家的强制力,实现对受到损害的权利的司法救济。权利救济是冰雪运动员权利能否实现的有效保障和最后屏障。

救济性权利的来源于程序性法律或规定,如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由于运动员职业周期时间短、比赛时效性强、且体育的专业性强,所以运动员权利救济途径和相关制度直接关系到运动员权利保护的效率和公正,从而达到保护运动员权利的目的。

(一)调解

当运动员因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受损权利,自愿进行协商。相关机构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体育协会等。其中,体育协会的调解属于体育行业内部的调解,其他属于行业外部调解。

(二)仲裁

1.国内仲裁

在我国现行的《体育法》条文中规定了“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有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在现实中,我国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仍未成立。而各个体育组织的内部仲裁委员会只有权按照其组织、赛事的内部规则对相关主体进行处罚,并不具备法律层面的强制执行力。而在新的《体育法(修订草案)》当中明确了将设立仲裁机构,并对仲裁范围、仲裁委员会组织办法、仲裁流程等内容做了详细的说明。

2.国际体育仲裁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简称CAS),是专门为解决体育纠纷而设立的一个国际仲裁机构。主要职能有:解决普通的体育争议案件、解决根据体育组织章程上诉至法庭的案件、调解社会体育团体间的纠纷、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调解体育范畴内的一般性纠纷。

3.奥运会特别仲裁

奥运会特别仲裁庭是指CAS在奥运会期间设立的临时仲裁机构,代行CAS的职权,受理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任何体育争议。比如本次北京冬奥会期间设立的临时仲裁机构,受理了俄罗斯俄罗斯花滑运动员瓦利耶娃的争议案件,瓦利耶娃由于2021年12月的一次兴奋剂检测A瓶阳性,被处以临时禁赛,于2022年2月9日瓦利耶娃向俄罗斯反兴奋剂机构纪律委员会提出上诉,并于当天举行听证会。当晚,俄罗斯反兴奋剂机构纪律委员决定解除对瓦利耶娃的临时禁赛令,允许其参加北京冬奥会。之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国际滑联、国际奥委会向CAS提出上诉,要求恢复对瓦利耶娃的临时禁赛,但是最终仲裁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允许瓦利耶娃继续参加北京冬奥会。

(三)诉讼

冰雪运动员可以运用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我国,运动员通过诉讼来维权的案例很多,比如排球运动员朱婷通过刑事自诉方式,对捏造、诽谤的事实进行诉讼。还有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动纠纷通过仲裁前置和诉讼程序达到维权的目的。但是对于运动员短暂的职业生涯来说,通过诉讼维权时间成本较高。

(四)申诉

冰雪运动员在体育训练或比赛中的合法权益因体育行政机关、体育组织或者比赛组织委员会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决,有权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处理。比如在本次北京冬奥会比赛期间,我国滑雪运动员苏翊鸣在男子单板滑雪障碍技巧赛当中,因裁判的判断错误,没有获得应得的高分而错失冠军。虽然苏翊鸣最终表示不选择申诉,但是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出现相关争议时可以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处理。    

五、结语

冰雪运动员的权力保护,从根本上就是加强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教育为本、法治优先,运动员、教练员、单位和俱乐部都要知法懂法,加深对体育规则的理解和运动,尊重竞技体育。当发生侵权事件时要积极主动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维权。对于反兴奋剂规则等常见的体育规则要专门进行培训,使得运动员、教练员、单位和俱乐部能够懂法、知法、守法,从而使体育更加蓬勃向上。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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