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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
作者:庞彦茹  发布时间:2022-10-12 16:41:13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在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全国各地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存在缺陷和不足,同时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目前也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比如行业协会自治水平不高、基层群众自治仍需提高、司法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存在短板的相关问题。因此需要我们提高对行业协会的社会理解、厘清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队伍建设、提高薪酬待遇、吸引年轻人等举措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司法所的作用,尤其是基层司法所的作用。通过上述努力,补齐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中的短板,确保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健康发展。

关键词:行业协会 基层群众自治 司法所

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

法治,是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管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同时是一种人们自愿自觉接受法律约束的社会状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前提下,按照法律来治理基层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所有行为依照法律进行,从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可以说,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然要求,更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千里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基层社会治理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解决不好,没有完善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制度体系来解决和适应,必然会动摇社会治理的根基,最终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必须通过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各方面都有切实的保障,从而推动社会各项活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在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全国各地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存在缺陷和不足,同时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目前也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接下来我将就行业协会自治水平、基层群众自治能力、司法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存在的短板及相关对策建议进行浅析。

一、 行业协会是联系政府与经营者的重要枢纽,行业协会自治是基层社会治

理法治化的重要一环。当前的行业协会自治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自治水平仍然存在短板,不能充分发挥自治能力。

  (一) 缺少社会理解,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社会各界对行业协

会的概念和应发挥的作用不够清楚,不知道行业协会应该和不应该做什么。不清楚行业协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区别,不知道什么事情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具体怎样做什么来解决困境,导致“病急乱投医”的现象;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够了解,工作常态为等待政府部门下达命令再行动的状态,不能积极主动行使管理职能,不能积极主动发现问题并为行业协会成员提供服务,从而导致行业协会形同虚设。

  (二) 行政行为对行业协会工作事物干涉过多,尤其是基层社会治理中,存

在行政行为操控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单向为行政行为服务的现象。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需要一定的的权力,如果政府对行业协会不能充分的信任,不能下放应下放的权力,只会让行业协会成为政府的宣传员。行业协会在管理行业工作中就会出现无力的现象,从而丧失监督和规范行业秩序的功能,就更无从谈起建言献策了。

  (三) 监督不力,行业协会违法违规现象频发,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而降

低了社会的行业协会的信任。比如,些行业协会通过手中的职权进行市场垄断,进行不正当竞争,给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损害经营者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再比如个别行业协会违规“搭车”收费,不为行业企业服务,反而把行业企业作为“提款机”。

  二、 基层群众自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强增基

层群众自治能力,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村委会、居委会作为我国重要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始终是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目前,村委会、居委会自治得到有效夯实,治理体系不断优化,自治程度不断提高,但是仍然存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政负担重、行政化倾向严重、自治能力和意识不高、积极主动性有待提高的现象。

  (一) 村委会、居委会自治组织是由农村村民、城市居民选举的非政府、自

治性社会组织。政府应当扮演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角色,有些乡镇政府将自己视为村委会、居委会的上级领导,指派各种计划、指令、考核等任务,使村委会、居委会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导致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行政负担过重等问题。也因此同时造成村委会、居委会成员压力过大,疲于应对,从而无暇顾及社区自身建设与发展,影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职能。

  (二) 村委会、居委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相对薄弱,工作者文化水平、年龄结

构、价值观念、服务水准参差不齐,因此影响了基层自治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工作中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同时,由于部分地区村委会、居委会人员编制不足、待遇差、工作条件艰苦、社会地位低等现实因素,影响基层自治组织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影响他们在基层自治工作中的积极性。也很难吸引年轻群体加入工作队伍当中,而影响工作队伍不断注入新鲜血液,提高基层自治工作创新性发展。

  三、 截止2020年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1.4万多家,其中乡镇所

8700多家,街道所5900多家,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6.3万人,提供各类公益法律服务45.6万多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15万多个村(居)担任法律顾问,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46万多件,司法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取得显著成绩,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仍在存在司法所专业队伍有待完善、纠纷化解效果有限、未充分有效承担职能的现象,因而影响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

  (一) 受各地经济发展、文化水平高低的影响,各地的基层司法所在实际工

作中面临着不同的错综复杂的情况,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司法工作者城乡分配比例不平衡,基层司法服务工作者占比较小,同时基层司法服务工作者业务水平仍有待提高。

  (二) 伴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基层矛盾日益增多并且多样复杂,群众的

需求日益增多,导致司法所面临的压力不断增大,一些工作者在解决矛盾纠纷时片面追求纠纷调解率而未能真正解决问题,从而导致纠纷化解效果不佳,群众满意度低的情况。  

    (三) 根据《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稿)》第8条的规定,司法所依法履行以

下职责“(一)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参与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二)组织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推动基层法治文化建设。(三)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四)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五)受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业务需求指引。(六)负责辖区内行政执法协调工作。(七)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八)具体承担或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九)指导监督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参与面向社会征集立法建议,协助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十)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县(市、区、旗)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务。”。但受经济发展水平及人才队伍素质水平、数量等各项因素的影响,司法所承担职能还不到位,尤其是偏远地方及乡镇、村,群众对司法所的工作职能知之甚少,有需求时不知道能够得到怎样的帮助,也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很多,在我国的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法治是不可或缺的,但可以说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必然条件,如果不能彻底解决上述问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很难顺利进行。因此,就上述问题本人浅述几点建议。

一、 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协调职能、第三方调解职能,提高行业自治能力。

(一) 提升社会理解,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强对行业政协会的

职能进行宣传,使行业协会内的企业及群众知晓行业协会的职责,遇到问题能够“对症下药”;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应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社会治理。例如在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后,各地餐饮、烹饪协会积极行动,提出倡议,在协会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中积极倡导节约行为,开展光盘行动等等,积极主动发现问题并建言献策,为社会治理贡献力量。

  (二) 政府必须适当放手,给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治的机会和空间,二者既

要有合作也要有分工,同时行业协会自身要促进管理模式积极改进和转型,行业协会才能实现有效自治。

  (三) 首先,政府要尊重行业协会的独立地位,使其充分发挥自治。其次,

政府要有效科学监督和管理,帮助行业协会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同时,政府要帮助行业协会打破自我封闭状态,适度引入社会监督,在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双管齐下的前提下,确保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自治能力。再次,要加大对行业协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

二、 政府指导应当以促进而不是妨碍村(居)民自治为界限不可过度干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日常工作。因此应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村委会、居委会的行政负担,继续有效夯实村委会、居委会自治,不断优化治理体系,提高自治能力,提高村委会、居委会人员待遇,推进村委会、居委会健康发展。 

(一)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工作办法,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去

行政化”工作,构建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良性工作关系。具体可以通过制定权责清单、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等方式,明确基层自治组织的工作范围,使基层自治组织成员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社会自身建设与发展中去。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 加强村委会、居委会工作者队伍建设,通过参加培训、学习等多种方

式,提高村委会、居委会工作者的服务水平和能力。同时,适当提高村委会、居委会工作者的薪酬待遇,提高工作积极性,吸引年轻群体加入,创新工作办法,提高村委会、居委会工作自治能力。

三、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指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在这样的顶层设计下,各地的司法所应该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中的力量。

(一) 提高司法所队伍专业化水平。引入专业人才,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

队伍人才建设,开展专业培训,加强学习交流,积极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基层司法所的服务能力。同时通过购买法律服务,推动智慧司法所建设等举措,确保基层司法所服务优质,行之有效,智慧高效。

  (二) 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长效机制。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长效机制是

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方式和举措,因此司法所应当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优化工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要改革考核办法,提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避免片面追求纠纷调解率而忽视解决纠纷的实效,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三) 对司法所应承担的职责进行广泛的宣传,越是在大城市,越是在经济

发展较好的城市,越是经济收入情况较好的群体,对各部门的履职范围越是清楚。相反,越是在小城镇及县乡村一级,越是经济发展落后的,越是经济收入情况一般或是较低的群体,对各部门的履职范围了解的越少。因此,宣传工作应该向下向下再向下,进校园、进社区、进村庄,设立宣传日,举办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确保参与群体的范围。同时要充分运用现代媒体和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全方位、无死角,让社会全体群众遇到困难时知道去哪里怎样解决。

俗话说:“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若基层治理法治化不能落到实处,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整个国家的法治化治理更是无从谈起。在社会主义建设新征程上,基层治理法治化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要不断加深、不断巩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建设,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才能更有效的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才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童彬,《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基本现状、主要问题和实践路径》

[2]杨海莺,《今年来国内关于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研究综述》

[3]张峥,《基层建设》

[4]李红勃王婧,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问题与对策

[5]刘帅,《浅议行业协会实现自治的障碍及解决措施》

[6]秦媛媛、刘同君:《论政府法治论视角下的社会治理方法与路径》

[7]李占宾:《基层治理的现实困境及法治化路径》

[8]沈永安、应新安:《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社会治理的多元路径分析》

[9]何立军:《共建共治共享 谱写基层社会治理新篇章——“十三五”期间我国城乡社区治理取得历史性进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网,《2020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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