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A施工队与B公司签订《生产用水管道施工清包工合同》,约定由A施工队分包B公司承包的新增两条生产用水管路安装。但在施工完毕后,双方就余下工程价款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后,最终判决B公司支付A施工队工程款17万元。该判决书生效后B公司未按照判决内容按期履行支付义务,A施工队无奈向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后,B公司表示现在因资金流转问题无法一次性支付。通过查询关联案件,发现B公司无其他涉执行案件,公司信誉良好。执行法官秉承着公正、文明、善意、审慎的执行理念,考虑公司现状,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决定给予B公司一个月履行宽限期,暂缓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告知该公司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B公司在一个月内如约履行全部执行款。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主动查询了解被执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后,设置合理履行宽限期,审慎使用强制措施,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保护了企业正常流转,真正实现当事双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