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交流 > 案例评析
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恩某、赵某、宝某、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高效执行,为金融行业保驾护航
作者:包颖智  发布时间:2023-03-20 17:23:06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2022)内0727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恩某、赵某、宝某、月某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0日,信用合作联社诉恩某、赵某、宝某、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约定恩某于2022年11月1日前给付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赵某、宝某、月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后四人仍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故信用合作联社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执行立案当日以短信平台发送执行通知书,并电话通知四位被执行人到法院申报财产,同时四位被执行人的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次对四位被执行人进行了耐心的劝导,并释明了应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后可能会导致的后果。其中主债务人恩某某因在我院涉及其他尚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暂时没有履行能力;而在对另外三位被执行人(担保人)耐心解释了担保人在法律规定中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后续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代为偿还的款项后,三位被执行人才放下心里包袱,协商后给付了全部执行案款。2023年2月23日,也就是案件受理后的第二天,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案件焦点】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增速较快,法官在执行的过程中,应多措并举,在执行强制措施的威慑下,应给与被执行人更多的释法和权衡利弊的过程,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法官后语】

执行法官始终坚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坚持刚柔并济,通过大量的解释工作减少被执行人内心包袱,化解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典型意义】

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法治的尊严,也在于执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和民商事活动的需求的提高,大量涉金融行业的借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而且“涌现”出一部分被执行人肆意借贷,超前消费,不考虑偿还,在我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标的仍无法到位,此类被执行人往往一个人涉及数十起乃至更多的案件,对金融行业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在此执行法官温馨提示,各位在从事民商事活动中,应提高规避市场交易风险的能力和意识,拒绝盲目借贷、超前消费,强化担保认识、守信意识,坚守契约精神、诚信观念。


 
责任编辑:xyqfy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网内蒙古高院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新巴尔虎右旗政务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联系我们

法院电话:0470-6407776     传真:0470-6407776     地址: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克尔伦大街20号     邮编:02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