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具体的执行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人民群众无法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情况。
“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通俗地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
“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
终结执行
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律规定,在用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
司法救助
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防范“执行不能”的正确做法
01
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02
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03
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04
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