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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诉源治理与一站式解纷新实践
作者:周丽丽  发布时间:2023-06-19 09:47:53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诉源治理是对纠纷主体进行全周期的协同治理,需要以法院内部价值扩展的方式达到主体扩容的目的,即从诉讼分流到预防性治理的转变。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形成了以法院为主导,以诉前调解为主要方式,通过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分流诉讼案件。这种以诉为起点的分流方式使诉源治理工作陷入困境,严重影响了协同效应的发挥。本文通过分析诉源治理的起源,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引导社会善治的功能承担找到诉源治理运行模式的逻辑起点,即协同治理。同时,通过分析诉源治理实践中如何改进法庭参与度低,各力量缺乏统一领导等方面的问题找到诉源治理的关键矛盾点,从而扭转诉源治理协同机制的运行方向。

主要创新观点: 1.分析非诉方参与诉源治理的主动性方面原因,主要基于(1)人民法庭与基层解纷组织间仅是配合关系,在各力量之间缺乏统一领导(2)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主动性、深入性不够。

以下正文:

诉源治理就是要求将纠纷化解在源头,不进入诉讼程序。早在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然而在实际案例中,诉源治理工作并未得到充分应用,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弊端,如:案件前端治理工作没有进一步深入、或者开展不理想,出现一个纠纷多次解决程序等问题,诉源治理工作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开展诉源治理工作中对于暴露出来的前端解纷力量法律知识不专业、调解力量间各自为政,沟通不畅等诸多问题,导致人民法院不得不被动接受案件。同时,人民法庭参与前端治理不主动、不深入,致使司法权仍存在被动性、消极性,从而导致前端治理缺位,那么人民法庭该如何立足自身本职,整合基层解纷力量,打好解纷的“组合拳”,实现纠纷化解在诉前,有效发挥诉源治理的最终成效。

一、诉源治理产生背景

(一)从国家管理向社会治理的逐渐走向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十八大又增加“法治保障”作为社会管理体制的一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社会治理”这一重大命题,标志着国家自上而下“管理”体系变轨为国家与社会双向“治理”体系。这种国家主导地位淡化的多元发展趋势,符合马克思关于“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 的论断。国家治理方式的变更为司法重心位移指引了方向。

(二)从司法矫正向司法引导的方向移位

法院作为司法权的天然载体,受长期政法合一模式影响,曾隶属或变相受制于各级政府,使得司法权作为国家公权力更多承担了事后矫正行为的管理职能。社会治理理念的变革催生了民众更为灵活、便捷、高效的司法需求,以诉讼为主要途径的国家法治表现出滞后性与封闭性,全民参与司法、共享法治成果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不仅表现出量的优势而且对于发挥司法引导作用,迅速提高社会解决纠纷能力具有质的意义。

在诉源治理的语境下,法院不仅要关注诉讼程序内的纠纷解决,还要关注未成诉纠纷在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化解可能性问题。即法院要主动嵌入“国家——社会——个人”的治理框架内,通过司法反摄社会治理的方式,促使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通过平等协商,追求管理效能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并增进公共利益,从而实现纠纷引流和预防,学界称为“法院职能社会化”。

(三)以法治引导方式转变为社会善治的模式

治理法治化是善治的中国模式的重要内容。“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的诉源治理工作格局实质上是将司法放在国家治理的大框架下的,在治理回归社会的大背景下,诉源治理实质是司法向社会的回归。

二、诉源治理存在的困难

(一)诉源治理的含义

诉源治理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要发展多元途径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减轻诉讼压力;二是要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融入纠纷全周期反摄善治,即拉近纠纷化解端和纠纷发现端的距离,加快个案化解速度;拉近纠纷发生端与纠纷化解端的距离,通过裁判反馈管理、引导行为的方式提高各领域管理水平和社会人法治素养,促使普遍形成良好秩序和诚信环境,社会面整体纠纷水平下降。也就是说诉源治理的核心是协同,协同的主体是法院内外组织。 内部的价值导向关注组织内资源整合,使组织具有内生活力;外部的价值导向关注组织外链接互动,使组织具有市场活力。诉源治理内外部管控与赋能的矛盾与冲突是协同困境产生的主要原因。

(二)权利兑现的不确定性

在我国以和为贵的文化影响下,调解作为限制诉讼、平息纠纷的有效手段在纠纷选择范式上具有传统优势。随着商品经济对物权概念的强化,纠纷总量呈爆发式增长后,纠纷解决效率及权利兑现能力成为民众选择解纷方式的首位考量因素。

从程序适用的代价分析,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比诉讼要简单得多。但是,现代司法理念对司法专业性的强调一定程度加重了司法解纷成本,当事人诉讼模式下诉讼标的、证据采集等完全取决于当事人选择,选择不当的诉讼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对于参与诉讼能力不足的当事人来讲,诉讼意味着诉讼费的垫付、律师费或法律咨询费及诉讼程序中投入的人力及时间成本。诉讼成本远远高于以调解为主的诉外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相比非诉讼解决方式,诉讼的终局性、诉讼结果的强制性两大优势决定了当事人在成本与效益选择上的偏向。受功利主义影响,司法裁判成为纠纷解决的首选范式。

(三)程序与纠纷主体的矛盾

以诉为起点的诉前调解在未实质性化解的情况下纠纷最终还将流向法院。所以基于诉讼程序性思维,诉前调解必然需要队伍的专业化、期限的限缩化、程序的标准化来管控风险。但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互补性优势决定了解纷主体本身差异化明显,以程序标准化思维打造调解过滤网的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矛盾。

(四)应对程序的标准化

协同的目的是增效而非规模,一味扩大规模被称为“协同陷阱”。在工业时代,通过扩大生产规模而降低产品平均成本的做法一度成为协同的可复制范本。在法院推进诉源治理初期,通过链接人员体系庞大的人民调解组织能够迅速构建多元解纷体系,实现解纷队伍的快速扩张。 但是,规模效应的前提是由统一的生产规范和严格的生产标准保证品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性质决定了其人员专业水平的强差异性。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法官对调解员参与司法的诚信充满猜疑与戒备。可能的影响司法独立的风险直接导致法官在参与调解时的谨慎程度完全不亚于适用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当然,这是人民调解走向标准化的必由之路。普适性培训可以加快这一过程,但人民调解能力与当前纠纷需求的差距仍然很大。部分法院聘请人民调解员进驻的做法一定程度上通过对调解员的直接管理拔高了技巧性能力,但却隔断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基础。 

三.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诉”方即人民法庭融入诉源治理的主动性不够

诚然,基层社会治理,诉源治理工作应当是基层解纷力量共同的责任,出现上述僵局,不能机械归责于人民法庭,但既然诉源治理工作作为法院内部的一项考核工作,应当更多的从法院自身寻找原因。

1.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主动性

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员额法官面临的办案压力较大,部分法官工作思路还停留在就案办案的被动模式,认为办好自己的案件就万事大吉。没有认识到非诉化解纠纷对基层社会治理、诉案源头治理以及缓解办案压力的重要性,而主动对接人民调解工作。甚至有个别干警认为没有领导安排此项工作,与自己无关,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人民法庭还存在仅注重办案,而忽略了参与治理,办案局限于法庭内,未向法庭外延伸。

2.制度机制不够完善

指导调解机制缺失。法院虽然在诉源治理中会开展指导调解工作,但从指导情况看,指导不专一、效果欠佳,没有通过定人、定事、定责的方式明确指导调解业务的具体部门,导致指导工作混乱,无规划、无总结,指导制度存在缺失,更没有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干警工作量进行考核,是否开展该项工作以及开展的好与坏,并不影响干警职级晋升、评优评先,导致指导工作缺乏积极性。

四、找准诉源治理工作新路径

人民法庭创新诉源治理,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探索适合本地特色的诉源治理模式。对此,笔者有一下几点建议:

(一)依靠党委、依靠基层调解组织诉源治理

即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下,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和行业调解联动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将诉源治理工作由“法院主推”上升为“党政主抓”。要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优势,地方党委作为“神经中枢”“指挥部”要统揽全局,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具体任务和职责,适时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诉调对接中存在的问题,将诉调对接工作树立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一面旗帜。

(二)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

1.建立完善调解业务指导机制。指导调解,提升调解员的业务能力有利于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是诉调对接不可缺少的一环。作为调解工作业务指导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成效,直接关系到人民调解职能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关系矛盾纠纷能否得到有效化解。

2.明确专门的指导调解工作机构。建议将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及派出法庭作为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负责部门,并承担总结、归纳诉讼调解经验及调解技巧,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进行调解业务培训等各项与调解工作密切相关的职责,确保指导调解工作有人做,从而推动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3.优化指导队伍。在人员构成方面可以配置懂政策、通民俗、阅历丰富、调解能力强的人员,从政策理论、风俗习惯或村规民约、社会舆论动向、调解技巧(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矛盾控制、矛盾纠纷的重点人和重点事)等非法律方面向调解员进行指导,保证指导内容不缺位。挖掘人民法院内部丰富的案例资源,加大对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及时归纳总结调解经验、指导经验,切实提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4.丰富指导内容。有针对性的选取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相邻关系等农村易发、易调的案件,组织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培训讲解中注重向调解员释明案件中蕴含的法理。对涉及常用的法律,可以根据情况,适时编辑《人民调解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向人民调解员发放。

5.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指导调解奖惩机制,激发指导人民调解的积极性、主动性。明确指导调解工作的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和个人成果档案,每年年初制定调解工作的计划,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果纳入目标考评。对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创新思路、方法得当、效果明显的,在评优争先、职级晋升上给予适当倾斜,对没有完成任务的指导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指导、指导不规范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取消当年绩

6.扩大多元解纷工作格局。持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源头化解。设立《知心法官》工作岗,妥善化解纠纷,积极探索诉源治理新成效。对案件适时开展分类化、精准化调解,引入专业领域特邀调解员,融合法官释法说理,满足当事人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解纷需求。加强“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探索联合调解机制,与非诉调解中心签订诉前调解联动协议,建立联合调解中心,扩大调解员队伍,落实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完善诉前分流引导机制,对可适用简易、小额、速裁等程序的案件分流转入相应程序审理;买卖合同、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离婚、物业、信用卡纠纷等八大类民商事案件实行速裁快审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并在诉前先行在线调解。

(三)加强宣传引导

1.加强政策制度宣传

1)加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宣传中将诉讼制度与非诉制度特别是调解制度进行比较,让人民群众知晓调解制度成本低、耗时短、形式灵活等优点,使更多的人相信人民调解、选择人民调解,达到在纠纷发生时,当事人自愿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纠纷,形成“有纠纷找调解”的理念。

2)加强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宣传。让调解组织及当事人明白司法确认带来的好处,引导当事人走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程序。对调解成功的纠纷,调解组织多告知一声,当事人多走一步,及时固定调解成果,维护调解权威。

2.加强普法宣传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能一判了之,化解矛盾也不能局限于利益冲突的解决。人民法院要对审判中发现的涉法共性问题进行总结提炼,通过“以案说法”“巡回审判”“法治宣传”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让社会大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能运用法律判断纠纷结果走向,增强当事人心里预期。

 (1)李永鑫:《系统治理:山区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路径探究 ——以S县法院人民法庭诉非衔接为视角》,载http://www.yaancpurt.gov.cn./html/sm/detail/d9b9265-368a-dfe4-6c5e-9e0c5527,2023516日访问。

 (2)柳楠、邢敏佳:《从分流到预防:诉源治理协同机制研究》,载http://jzzy.hncourt.gov.cn/  public/detail.php?id=14861,于2023516日访问。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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