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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对执行的不利后果及解决对策
  发布时间:2023-06-30 14:54:50 打印 字号: | |

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与执行力的关系是《民法典》实施状况的风向标和晴雨表,是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关系的一面镜子。而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审执分立也导致审理只管判案不考虑执行,直接加重了执行的难度和延长了执行时间,为提高审判执行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现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归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对审判环节存在影响后续执行的建议

(一)婚姻家庭案件存在的不便执行问题。离婚案件传统审判方式一是对当事人婚姻关系继续维系或依法解除作一个裁判,二是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是确认之诉,勿庸置疑是完全正确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就无法操作。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拒不迁出,分得房屋一方依据判决要求法院强制对方迁出,或车辆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拒不交付等等,法院判决只是对财产的归属作了一个处理,但并未对另一方的迁出作出限制性裁判,其不迁出的行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转化为一种侵权行为,未经诉讼执行过程中强制其迁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二)赔礼道歉执行“老大难”问题。法院判决赔礼道歉后,如果被告没有主动赔礼道歉或者赔礼道歉的方式不符合原告要求的,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实践中,申请人要求在微信、抖音平台公开赔礼道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我国相关法律,虽然明文规定了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但用语非常概括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原告要求道歉的方式也有很多种,对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标准也不尽统一,这也事实上不利于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

二、对调解书进入执行环履行情况的建议

在执行实践中,审判调解案件常常未能达到理想状态。究其原因主要一是当事人调解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减轻债务,甚至存有“先调解了再说,只要对方做出让步”,导致调解目的与现实出现一定差距。二是审判法官欠缺执行的意识,执行意识不够强导致在审理被执行案件较多,且均未履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时作出长期分期履行调解,当事人借调解来逃避债务或者是拖延执行、拖延履行。

审理中通过在案件程序上做出处理,使问题最终得到解决。首先,在做调解工作,法官要求尽量当庭过付,及时履行。如果不能当庭过付,调解时一方当事人做出了较大让步,但过后调解协议又得不到履行,拖到执行过程中。这就要求法官在做调解工作时,为了避免被告拒不履行,可以在调解协议附加违约金条款,限制他恶意的通过调解方式损害原告的利益。针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就是拖延时间,情况就让提出来如果不履行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或是赔偿金,确定惩罚性措施。其次,审判执行衔接工作引起重视,防止即使审结也执行不了的问题,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工作,及时交流。审执工作相互促进、不断完善,无论是站在审判看执行还是站在执行看审判,还是审判和执行的衔接问题,都不能单纯的以案论案。

三、对诉讼保全与执行衔接的建议

  在诉讼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仅能促使当事人双方尽快终结案件,而且也使合法当事人的诉求在最终实现时有所保障,因此,在不影响案件正常处理的情况下,应该提倡诉讼保全。因为在诉讼保全阶段,审判尚未尘埃落定,当事人不会想到转移和隐瞒财产等措施,且对法院的工作相应比较配合,故在这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落实,有必要时加以保全,对执行阶段会有好的效果。另在查封扣押实物时,对管理人的指定及笔录的制作,也应当具体规范,以防止管理人转移财产,其并非被执行人,又无书面的手续对其权利义务进行告知,从而使执行陷入僵局。

  但是诉讼保全并非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而且复杂的保全措施有时要耗费审判人员过多的精力,增加了审判人员的工作量。所以,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多数审判人员是不主动建议当事人做诉讼保全的。而且由审判人员亲临现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保全,难免会引起一方当事人不满,认为法官对案件有先入为主的倾向。这也是部分案件未做保全的主要原因。

审理和执行协作问题关键在于审理时不能就案办案,而是考虑案件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审判法官要提高责任心,认识到审判会影响到执行结果。执行与审判虽分属不同程序,具有各自独立性,但独立不孤立,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是审判继续,带有执行意识的审判,才是公正高效的审判。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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