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全面和系统地回顾和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是现代化”从理念到制度并且最终得到政策的确认的历史发展经过,详细的阐述了法治在确认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中所起到的重要制度保障作用。在此基础上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全面论述了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辩证关系,重点强调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意义,并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主要是通过法治确认“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的地位和保障九项本质要求得到实现的能力来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法治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习近平法治思想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其中讲到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他国现代化的特征,更有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还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虽然在本质要求中没有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详细的阐述,但却在报告中强调了“在法治道路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主张。这说明了“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在法治道路上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不能脱离法治的保障。
一、九项本质要求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路径和必要条件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本质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这九项本质要求并非指“中国式现代化”的终极目标和现代化的指标体系,而是突出强调了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终极目标的九条具体路径,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从九项本质要求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逻辑关系来看,九项本质要求是整体性地与“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相对应,即任何一项本质要求都不可能有效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终极目标,只有九项本质要求都达到了既定标准,才有可能从整体上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既定目标。从逻辑关系上来看,九项本质要求是必要条件和逻辑前提,“中国式现代化”是九项本质要求合力作用的结果。如何在九项本质要求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建立缜密的法理逻辑关联,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制度目标中的规范功能和社会作用,是当下我国法学界必须重点加以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
从法的价值功能来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时主要是发挥自身的规范确认功能和社会保障作用。与法律所具有的这两项基本功能相对应的是,法律规范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构建法律制度,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组成一个调整某一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的社会关系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二是提出法律目标,主要是通过法律条文来宣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提供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来实现法律所倡导的发展目标和具体任务。
但从逻辑思维上来看,“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必要条件和必经之路是九项本质要求。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基于“现代化”本身构成要素的复杂性,并没有对“中国式现代化”做出精确的定义,且也没有列举“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标志,而是通过“五项基本特征”来作为确认“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识别标准。从形式逻辑的定义法来看,“中国式现代化”的属概念是“现代化”,而种差则是五项基本特征,是“中国式现代化”区别于“非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参照物。因此,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主要分两个方面:一是要保证九项本质要求的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具体的制度目标提供必要条件的满足关系;二是要确保实现的“中国式现代化”具有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从而保证“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防止“中国式现代化”内涵的异化以及与“非中国式现代化”可能产生的完全“同质化”。因此,不论是“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条件,还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标识,都必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保障功能。“中国式现代化”在实践中既需要政策的倡导和推进,也需要法治的规范化保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相关的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新中国成立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道路
“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全体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统治,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从早期的“工业化”理想,到“四个现代化”具体目标的确立,再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再到“中国式现代化”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确立,“中国式现代化”从对现代化理想的追求逐渐发展成为治国理政的大政方针,最终通过宪法确立为国家的发展目标,经过理念构造到政策引导再到法治保障成为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根本任务,形成了理论引导、实践推动,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的“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道路模式。这一演变的历史过程也充分反映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演变轨迹,也为未来“中国式现代化”指明了发展和前进方向。
(一)中国式现代化起源于第一代中央领导对“工业化”国家的向往以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具体目标的构想
现代化是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所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新中国成立前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毛泽东提出了“由落后的农业国变成了先进的工业国”的奋斗目标。改变落后的“农业国”,建成先进的“工业国”,是我们党在这一时期对国家建设目标的体现。
毛泽东说提出过比过去先进的思想,就是我国是一个人口的大国,要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要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化,机械化。在一次重要会议上的讲话中,毛泽东首次把工业、农业、文化、军事同时提出。他说:“我们现在工业、农业、文化、军事还都不行,帝国主义估量你只有那么一点东西,就来欺负我们。”这是“四个现代化”最初的形态和说法。之后毛泽东提出了“三个现代化”的概念。毛泽东指出:“我们一定会建设一个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再后来毛泽东对“三个现代化”的提法做了完善和补充,四个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原来要求是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科学文化现代化,现在要加上国防现代化。”初步形成。
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周恩来总理依据毛泽东主席的提出的基础上,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提出:21世纪前,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并宣布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目标的“两步走”设想。第一步是用15年,建立独立的、比较完备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使中国工业与世界先进水平靠拢;第二步是争取在20世纪末,使中国工业走在世界前茅,全面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四个现代化。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周恩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二次宣布要在20世纪末,实现工业、农业、科学技术和国防现代化。时任中共最高领导人的华国锋在会议中多次提到将实现四个现代化作为拨乱反治、继而开来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任务。实现“四个现代化”成为拨乱反治和改革开放初期鼓励中国人民团结一致的奋斗目标和精神源泉。中国改革开放的开山祖师邓小平在会见国外宾客的谈话中就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问题的缘由曾明确地指出,我们当前讲的四个现代化,是毛主席提出来,周总理在他的政府工作报告里讲出来的。邓小平在与日本首相会谈时,把四个现代化的具体目标表述为:到20世纪末,努力让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人均1000美元,达到小康水平。
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中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邓小平对上述民主化与现代化之间辩证关系的阐述,其本质意义在于首次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的前提条件,即“民主化”。第一次解释了社会主义现代化作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目标和根本任务必须具备的实现条件,揭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附加额外条件才能实现的这个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命题。
总之,党的十二大报告围绕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个目标任务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阐述,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指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备条件和具体路径。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在毛泽东提出的“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强国”的基础上作出的相似的表述。这个表述,不仅提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概念,而且还确定了“富强、民主、文明”是“强国”的内涵。此后,这样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内涵规定,为党的十四大至十六大报告所相沿。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一步明确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和谐”的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也得到了肯定和使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具体时间表、路线图作了科学规划,提出了“两步走”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综合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我国发展条件,对社会主义现代化作了两个阶段的目标和任务。第一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21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总的来说,经过中国共产党人近百年的努力和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奋斗,通过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概念使得中国人民对追求现代化的百年梦想成为近在咫尺的美好图景。“五项基本特征”“九项本质要求”“四个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互协调形成分布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现代化目标,成为今后五年乃至到2035年直至21世纪中叶全体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懈奋斗的具体现代化事项,必须为此全力以赴、尽心尽责。
(二)“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目标和价值要求始终得到了包括宪法在内的国家法律制度的确认和肯定
“中国式现代化”在政策层面经过了新中国成立后迂回曲折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到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最终形成了科学的理论表达和具体的制度安排,成为全体人民可以明确无误地为之奋斗的目标。在“中国式现代化”不断付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过程中,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条件推动、制度保障等各种要素和运行机制,自始至终得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护航,形成了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格局和行动路线。其中,通过四部宪法,不断肯定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认识成果,并赋予现代化目标以具体有效的制度条件的保障,是“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建设并肩前进的最生动的写照。
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为宪法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确立了科学合理的辩证关系。此次宪法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应运而生,不仅肯定了1978年宪法首次明确提出的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更重要的是1982年宪法彻底清算了1978年宪法在论述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要求和实践路径上的错误认识,否定了抓“阶级斗争”与实现四个现代化之间的逻辑联系和制度关联。1982年宪法首先明确了新中国成立后在追求“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指出“经济建设方面有了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基本成形,农业生产明显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此外,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不仅肯定了“中国式现代化”是由“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构成的物质文明现代化,同时也是“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精神文明现代化,第一次突出强调了“中国式现代化”所具有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基本特征。
由此可见,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就作出了全面规划,宪法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指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前进方向,为党的二十大报告正式提出“中国式现代化”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当然,由于受到新中国成立后不同历史阶段的意识形态特征的影响,在对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制度路径和保障条件上,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存在着严重缺陷,甚至可以说出现了法理上的错误。因此,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也是在不断适应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具体阶段的要求来对作为国家根本任务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目标作必要的修正。1982年宪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系统和科学地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为在实践中铸造“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内涵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制度依据。1982年宪法正式施行后总共进行了五次修正。其中,1993年、2004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都对现行宪法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以明确和完善,更加科学和有效地确定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内涵。1993年宪法修正案还把1982年宪法文本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精神文明现代化特征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很显然,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现代化标准强调了“富强”与“民主、文明”相统一的物质文明现代化与精神文明现代化的有机统一。1993年宪法修正案在之前宪法的基础上,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前提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初步具备了“中国式现代化”概念中的“中国式”对现代化内涵的限定功能,强调了“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对现代化的根本决定性作用。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具体样态又作为进一步科学和系统的描述,在宪法序言规定,“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总的来说,新中国成立后,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中国人民孜孜不倦的奋斗理想,现代化以及以现代化作为存在形式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通过执政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和国家宪法法律得到了政策上的战略部署和法律上的制度安排,“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和外延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清晰,为党的二十大报告正式提出“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概念和明确“中国式现代化”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提供了政策指引和法律依据,“中国式现代化”不再停留于理想和对未来的期许,已经成为指导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行动纲领。
三、“法治现代化”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前提和条件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主张。这就从哲学方法论的层面明确了法治与现代化之间的辩证关系,确认了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保障地位和作用。根据“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策要求,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基本逻辑关系即法治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没有法治,就没有现代化。现代化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没有法治的保驾护航,“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就无法在现代化实践中获得制度上的稳定性,法治所具有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价值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过程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是决定性的,毋庸置疑。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因为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在现代化理论和实践中引发了一个基础性问题,即法治凭什么能够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有力和有效的制度保障?法治是否自身也需要“现代化”,才能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提供真实和有效的制度保障?作为“现代化”意义上的法治应当具有哪些制度化的要件?法治现代化与“中国式现代化”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之间的具体制度联系和具体法治保障机制如何确立,等等。上述问题都是论述“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这一主题时必须要认真加以回答的。本文就法治的“现代化”路径和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制度保障作用,结合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提出若干角度的解题方案。
(一)法治必须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才能符合现代化的基本价值要求
法治是通过法律的治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认为,法律是随着国家的出现一起出现的,不同历史阶段的法律所发挥的制度功能和社会作用是不一样的。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发展论,法律也经历了原始社会法律、奴隶社会法律、封建社会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五个发展阶段。资本主义法律相对于原始社会法律、奴隶社会法律和封建社会法律要先进得多。资本主义法律适应了资产阶级反封建专制和特权的要求,提出了人人平等原则,并且主张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因此,从法律文明状态来看,资本主义法律相对于资本主义法律以前的所有法律来说,具有“现代性”。列宁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建立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由此也诞生了区别于资本主义法律和一切剥削阶级法律的社会主义类型法律。社会主义法律以消灭私有制作为自身的历史使命和任务,因此,具有比资本主义法律更强的生命力。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着两种形态的法律文明,一种是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要求的资本主义法律,一种是适应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义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否定了国民党政府所奉行的以“六法全书”为基础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了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制度,并经过新中国成立初期过渡时期的法律发展为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从本质上是反映了最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要求,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现行宪法和法律很好地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要求,始终与时代发展的主题相呼应,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具有相对于其他法律文明形式的“现代性”,这就为建立在具有现代性基础上的法律制度的运行和由此形成的“法治”具有现代化的品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故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从本质上来看,具备了“现代化”的基本条件,能够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反映了法治本身发展的内在规律,也是法治走向现代化的表象特征。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到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等,无一不深刻地反映中国法治的进步和法治走向现代化的痕迹。
(二)法治现代化的阶段性标志是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
法治具有现代化的品格或者是法治达到现代化的程度和水平,必须要有一些制度性的标志,否则,法治现代化就会成为令人捉摸不定的概念和术语而不具有实践的价值和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也呈现出不断健全和完善的特征,从“文革”中的缺少法制到改革开放法治格局的逐渐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地迈向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目标在于“有法可依”、确保各项法制要素的逐步到位。为此,“有法总比没法好”“法律宜粗不宜细”。这样的法制理念都成了适应时代要求的标志性法制话语。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从治国理政的层面重视法治的社会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工作格局。党的十九大报告则强调,为了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必须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法治现代化的阶段性标志集中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概念的形成和重要论断的作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这一重要论断最早见于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在讲话中,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制度,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总之,党的二十大报告通过作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重要论断为中国特色法治现代化勾画了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为在法治轨道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具体的制度路径,为在法治现代化的基础上有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指明了前进的大方向。
(三)法治对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保障功能必须通过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的法治化来实现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要求,虽然说“中国式现代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具体的制度目标和实践要求方面来看侧重点不一样,但从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整体特征,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标准。两者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必须要有机结合起来加以考察。“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也就意味着“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虽然党的二十大报告并没有给“中国式现代化”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列举“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内容,但通过阐明“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对达不到“中国式现代化”标准和要求的“非中国式现代化”作了逻辑上的排除,也就是说,凡不具备五项基本特征的所谓现代化就不能被视为“中国式现代化”。此外,对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本质要求,从逻辑关系上来看,九项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必要条件,没有九项本质要求的充分满足,“中国式现代化”也就不可能实现。为此,“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就表现为通过法治途径和手段来明确“中国式现代化”五项基本特征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基于法治来为“中国式现代化”九项本质要求的实现提供制度上的有效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地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即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上述五项基本特征在现行宪法的序言中都有所体现,因此,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各项任务和外在表现形式目前在宪法中有着较为清晰的框架,需要强调的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特征,应当在现行宪法的条文中得到进一步的体现。法律上确认的路径可以在现行宪法第25条“计划生育条款”中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可以通过适时修改宪法的方式,把目前宪法第25条规定的“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修改为“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规模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作出上述修改就充分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的特征。为了全面和有效地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各项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通过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本质要求来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实现指明了具体的实践路径,也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没有法治保障的民主,就无法有效运行,因此,法治在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具体制度功能是通过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特别是通过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为民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发挥充分有效的促进作用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金风艳 女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书记员)
参考文献:
[1]【法治中国建设】莫纪宏研究院解读“十四五”大棋局公平正义关键词
[2]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法”字及其价值特征
[3]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
[4]《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